嫖娼被抓后会拘留吗?

深圳的民警朋友告诉我,根据2021年的最新法律出台,嫖娼是违法的,会被拘留的,但是涉及以下7种情况不是拘留15天这么简单,是要判刑的,建议了解为妙。

我有一个朋友,是深圳派出所的民警 ,告诉我曾经接到的案件:遇到有人举报,就去查房,抓到男女两个人,首先问双方是什么关系。

1、只要两个人相互熟悉姓名,假如没有金钱交易,就不是piao 娼。警察不会为难的,就算一方或者两方已经结婚了,也就涉及到道德层面的问题。

2、假如有一方证明两个人不是朋友关系,就是piao 娼。

通常会通知亲 人去派出所领人,而且要交一定的费用。这种情况是最怕夫妻对方知道的,会引起家庭不和谐。通常都是找朋友或者同事帮忙,交钱,签名领人。

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

两个人被一起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打电话给他老婆,他老婆接到电话后很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

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 及卖 yin和piao 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 yin和piao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piao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涉及以下7种情况不是拘留15天这么简单,是要判刑的,建议了解为妙!

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 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男女为了吸D,经常约会,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出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

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经常约会,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3、与军人的配偶同居。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5、民警朋友也碰到过这种事情。

一个女人带着孩子入住宾馆,然后来了一个男人,这个男人没有登记。

被举报行为异常,民警到宾馆检查,经过审问,发现是拐 卖儿童的,受到法律制裁。假如宾馆知道,没有举报,也是会触犯法律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拐卖儿童数量、产生严重后果等的不良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我一个女同事王晓月,由于心情不好,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心情低落的语言和图片。

有一天上班,公司来了一辆警车,几个民警找到晓月,在会议室谈论一会儿,等他们出来了,看到晓月眼睛红红的,似乎刚刚哭过。

第二天听办公室一个女同事说,晓月由于迷上网恋,被骗3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和对方发生关系了。

晓月和老公关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了,后来老公去另外一个城市上班了,两地分居,这种关系维持了4年多,这期间经常吵架,在孩子6岁的时候,最终离婚了。

由于晓月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心情低落的信息,有一些朋友在朋友圈动态劝导她,给她点赞鼓舞。

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人向阿伟申请添加好友,她由于心情不好,就同意了。

她在公司外一个人租房,下班之后,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和网友阿伟经常聊天谈心。

刚刚聊天这是打发时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越来越深,晓月心情不好的时候,阿伟经常劝导她。

去年晓月过生日,提前把这个消息告诉阿伟了,阿伟答应见面给她过生日。

到了生日这一天,阿伟订好生日蛋糕,订好饭店,点菜都是晓月喜欢吃的。

他们喝了一些红酒,晓月在吃饭期间抱怨生活太苦了,阿伟表现得很心疼晓月,阿伟告诉晓月他是单身状态,提出和晓月交朋友,并且答应取她做老婆。

晓月的心软了,吃完饭带阿伟到了她的出租屋,随后就发生了关系。

晓月感觉爱情来了,迷上阿伟了,就这样他们经常在出租屋约会,并且协商什么时间结婚。

有一次晓月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阿伟的电话,告诉她,继续一笔钱,是1万元,他哥哥出车祸了,是救命钱,并且答应她,过几天就给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她马上转1万给他了。

到了第二天,阿伟又打电话,告诉晓月,再借2万元,晓月有的担心,没有答应,但是阿伟写好欠条,拍照片发给晓月,承诺过几天就还给她,晓月才答应借给他。

晓月这笔钱计划给她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她很重要。

当阿伟拿到3万元之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晓月了,刚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把晓月拉黑了,这个时候,晓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晓月也没有办法,报警求助警察帮忙,警方经过半个月的时间,抓到阿伟了,幸运的是把3万元钱也拿回来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个阿伟是已婚人士,经常在网上骗取女孩的钱。

经过这件事,对晓月很可怕的经历,本来以为找到真爱了,结果是一场骗局。

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 系,这种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 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ia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这几种情况是要判刑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写到最后。

1、嫖娼是违法的,是被拘留的,但是涉及以上7种情况不是拘留15天这么简单,是要判刑的。

2、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3、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以上是我的分享,感谢阅读,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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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嫖娼被抓后会拘留吗?

第一、不是必须拘留,也可以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卖淫嫖娼者被抓到之后,都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在现实中,因为卖淫嫌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特殊的从轻情节,都是要被拘留的,只是在拘留时间的长短上可以灵活把握。

第二、嫖娼后,即使嫖娼者没有承认,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具有嫖娼行为的,仍然要面临处罚。

比如,卖淫女指认的,或者被偷拍偷录的,只要能证明你有嫖娼行为,均可以对你进行处罚。嫖娼者承认只是证据的一种,但不是全部,公安机关也不会仅凭嫖娼者的口供来定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认定犯罪要遵循上述的规则,认定违法同样要遵循上述规则。单凭被告人供述不可以定罪,单凭行为人供述也不可以认定违法。但如果你确实嫖娼了,即使你不承认,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一样可以认定你有嫖娼行为。

第三、六个月之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我们知道,刑法上有诉讼时效制度,那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有时效制度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嫖娼后,没有被公安机关立即发现,六个月之后才被发现,即使你承认了嫖娼的事实,公安机关也不会再对你进行处罚。

嫖娼被抓后会拘留吗?

对于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嫖娼一般不构成犯罪,而且如果长期卖淫,成了职业,或者组织留容女妇卖淫,就会犯罪。嫖娼,不但可以拘留,如果嫖娼对象遇到特殊群体,还会坐牢。

我国法律对单纯性嫖娼的处罚规定

一、嫖娼的性质。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这就是说,用金钱,财物等为交易而发生的性关系,叫嫖娼。

如果男女双方不以金钱财物为目的,是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叫通奸。

通奸是道德规范方面的问题,不被处罚,而嫖娼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会被处罚的。

二、嫖娼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就是说,我们国家对嫖娼的处罚有这两种方式:

一)是拘留或罚款。情节轻的,可以给予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十日以上拘留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拘留罚款并处。这个并处是指节情节特别严重的,拘留罚款可以并处。不过,处罚法的最高线为十五日拘留加5000元罚款。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嫖娼是会被拘留的。但一般情况下,都以罚款来处理。

什么情况下嫖娼会犯罪坐牢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就会坐牢。

刑法规定,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嫖娼,嫖到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一般称为嫖宿幼女罪。按强奸罪论处。

不过,在现实中,即司法实践中,如果嫖娼是,该幼女身体特殊特殊,不能分别是幼女的,犯罪不构成。

但是,明知是幼女或身体特征一眼可判断为未成年人的仍嫖宿的,就会构成此罪。构成了此罪就会坐牢。

嫖娼的危害

嫖娼虽然不犯罪,是一种轻微的犯法行为,但危害很多。

一是有工作卓的会受到纪律处分。是编制内的处分更严,有的会开除。

二是影响家庭关系。有妻室儿女的,一旦家里人知道了,会产生矛盾,破坏夫妻感情,儿女看不起你。

三是嫖娼容易传染性病。如梅毒、乙肝、艾滋病、丙肝、尖锐湿疣、淋病等各种性传播疾病。一旦染上了病,会祸及家人,害已一生。

这就是说,嫖娼犯法不大,危害不小。

结束语:嫖娼,现有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即多次嫖娼是会被拘留的。假如嫖宿幼女,还会按奸淫幼女罪论处,会坐牢的。

此外,嫖娼还有很多危害,如有单位的会被处理,影响家庭和睦,传染上多种疾病等。因此,大家应洁身自好,远离嫖娼,做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高尚的有道德修养的人。

嫖娼被抓后会拘留吗?

嫖娼事后被抓承认了是否拘留相关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嫖娼被抓后会拘留吗?

嫖娼事后被抓(非现场)、主动承认,必须拘留吗?

并非一定要拘留,拘留与否、拘留多久,这些有很大的灵活性。

其一,关于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嫖娼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建立于金钱交易之上的不正当性关系,是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嫖娼违法,但并非犯罪,对其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的拘留是行政拘留,还上升不到刑事拘留的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一法条,对嫖娼行为的处罚是具有一定灵活度的,通常是拘留+罚款的形式,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以只单独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只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嫖娼被抓,并非一定拘留。

那么什么情况下,采取的处罚手段相对较轻一些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谈好的价格或交付了钱财,尚未着手实施,因为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

2,对于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初次嫖娼人员,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70岁以上的人员实施嫖娼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

以上就是对嫖娼行为的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处罚中,用到了“或者”一词,也就是说拘留和罚款应“二取其一”,对于70岁以上的、未成年、以及一些未遂的初犯,或者不拘留或者可以拘留,关键看公安机关是如何把握其中的灵活度的。

其二,主动承认了,必须拘留吗?

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以“主动承认”与否为唯一标准,而是要有其他证据的相互佐证。

也就是说,如果主动承认了嫖娼这一违法行为,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依然不会给予处罚。

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本着“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既可以0口供的情况下认定为违法,只要有其他证据充分佐证即可;也可以在主动承认的前提下,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认定为违法。比如《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嫖娼后,“承认”与否并非是决定拘留的条件,即便“死扛”,公安机关在能拿出其他证据的前提下,比如转款记录、卖淫一方的供述、聊天记录、现场侦查证据等等,也可以0口供认定为违法事实成立,一样逃脱不了制裁;相对应的,仅仅是自己承认嫖娼行为的存在,而没有其他证据,一样会被处罚。这就向酒驾自首,开车到交警跟前说自己喝酒了,想被行政拘留,交警也不能轻信你,还是要拿出酒精测试仪器来测一下。

当然了,如果真存在违法行为,主动承认要比“死扛”要强得多,这是态度良好的表现,在处罚时可以从轻、从宽。

其三,超过时效的不予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是超出时效的不会被处罚,即便是在违法人主动承认的前提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比如1月1日偷偷去嫖娼了,神不知鬼不觉,到了6月2日,突发奇想,到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这一嫖娼违法事实,求拘留求罚款。对不起,已经超出了6个月的时效,不会再进行处罚了。

当然,这里所说的“6个月”是有附加条件的,其一是在别人没报案的情况下,如果当时就有人报案了,举报某人有嫖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立案了,事实成立但迟迟找不到人,那在立案的前提下,就不受6个月时效的制约了,什么时候找到人什么时候处罚;

其二是违法行为可能存在连续或断续的情况,比如1月1日嫖娼了,5月31日又嫖娼了,那么6个月的时效就要从终了之日起计算,8月被公安机关发现,前两次的行为一样会被处罚。

写在最后:

综上,首先是基于对嫖娼行为处罚的灵活性,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只罚款,不拘留;

再就是即便“主动承认”嫖娼行为的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基于“轻口供”的原则,不会给予处罚;

最后就是超过6个月时效的,在这期间没有被发现的,即便主动承认也不会处罚。

其实除了拘留、罚款的处罚外,嫖娼行为还会传染疾病、影响家庭关系、有损声誉,所以即便把处罚放在一边,这也不是值得提倡的,还是自律一点比较好。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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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后会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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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捉奸在床”,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要抓现行,才算是干了卖淫嫖娼的违法事了,那么,对卖淫嫖娼违法者要不要进行行政拘留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精神,因为卖淫嫖娼只是个违法问题,并不是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非要对违法者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拘留的,这就要看你卖淫嫖娼者个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态度了,好的,也可以不拘留,只进行治安罚款500元左右就行了的;态度恶劣的即可罚款也可拘留10天以下5天以上的。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卖淫嫖娼在六个月即半年内没被发现的不予再追究处罚;但如果在第一次被处罚不久又犯了,即按“有连续和有继续状态”的,则从第一次卖淫嫖娼的行为终了后时间算起,属于屡教不改,要从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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