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了对方出轨的音频视频证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通奸和出轨不一样,通奸一旦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违法了,有可能受到处罚,保存对方的视频证据,只要没有散播出去,就不违法,不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通奸的定义是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是自愿发生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按照客观判断的必要条件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不是配偶关系的男女发生了关系。

2、男女自愿发生关系的。

3、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导致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

通奸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假如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情况,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建议还是要了解详情为妙!

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J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男女为了吸D,经常通奸,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

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3、与军人的配偶通奸。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5、有一天我在上班,突然接到总经理开会。到了会议室,总经理通告一件事情,研发部的总监被无偿解雇。

我们感觉很突然,研发部的总监赵明,平常看着很斯文,戴着一副眼镜。

我们公司经常聚餐喝酒,喝酒完成之后,就去唱歌,赵明不喜欢喝酒,也不参加KTV唱歌,在我们心目中是挺老实的一个人。

总经理告诉我们,赵明和品质部的一个文员通奸,赵明住在公司单身公寓,品质部的文员住在公司宿舍,经常找赵明,这种关系维持了半年多。

有一次文员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赵明离婚,娶她做老婆,赵明不同意,文员找到赵明的老婆,要挟他们离婚,赵明老婆很生气,拒绝离婚。

文员要挟不成功,就到公司人事部告发赵明,人事部报告给总经理,经过高层讨论,认为赵明作为公司高层,影响公司形象,把他开除了。

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

通奸和出轨有什么区别呢?

1、通奸的对象,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人士,而出轨的对象,没有要求是否是已婚。

2、通奸的男女双方通常是保持长期的关系,而出轨没有要求,一次也是出轨。

3、通奸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会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出轨不一定会造成什么影响。

4、通奸和出轨在法律上是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的问题。

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出来以后,出轨最多只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但是出轨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是违法的。

1、出轨不满14周岁的,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强J罪。

2、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碰到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两个人。

两个人也就一起被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并且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给他老婆打电话,他老婆接到电话后非常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是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

异性男女之间涉及卖Y和P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Y和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系,这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J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男女为了吸D并且出轨的,触犯法律。

5、与军人的配偶发生关系。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男女一方已婚或者双方已婚,是情人关系。

已婚人士出现婚内出轨的行为,只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法。

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

无论是通奸还是出轨,一旦被抓到而且还录制视频,只要没有把视频散播出去,只是保存起来作为证据,是不违法的,不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男女在入住宾馆入住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入住宾馆时,男女双方要共同登记,并且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现在有电子身份证,这个也可以作为入住宾馆的有效证件。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有犯罪的行为,要求宾馆管理规定租客登记有效身份证,方便有异常可以追踪。

也是确保租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共场所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现在的宾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犯罪分子的系统联网,一旦发现入住人员有犯罪案底,就会触动公安系统报警,警察就可以找上门来,便于抓住犯罪分子。

2、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就去宾馆开房,却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3、非夫妻男女同住宾馆,发生关系,属于外遇,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遇到警察查房时,只要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即可,一定要如实相告,通常情况下警察不会为难的。

写到最后。

1、男女关系住酒店,不要做违法的事情,遇到警察查房时,要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如实相告即可,警察不会为难的。

2、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3、人生不易,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是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且行且珍惜!

4、无论是通奸还是出轨,一旦被抓到而且还录制视频,只要没有把视频散播出去,只是保存起来作为证据,是不违法的,不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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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保存了对方出轨的音频视频证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一种追求性刺激的外遇行为。

通奸是一种违背伦理道德与悖离婚姻忠诚义务的可耻行径,自古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从历史上看,很多朝代认为通奸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罪行,有些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比如,我国明清时期就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中亦有关于杀死“奸夫”的条款。

就当代我国而言,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伦理道德概念,属于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情感纠葛,所谓“红杏出墙”,自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故男女通奸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色字头上一把刀,通奸往往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矛盾激化,不仅影响家庭和睦,而且可能引发暴力犯罪,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通奸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因为违背伦理道德,为世人不齿。作为夫妻中的一方,当然不能容忍自己的伴侣出轨他人,这是道德底线,也是人格尊严,不容挑战。

一般而言,既然选择捉奸,标志着夫妻关系已经走到尽头,离婚是大概率事件。离婚就需要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否则,就要诉讼离婚,而诉讼就需要举证。

捉贼要赃,捉奸要双。如果主张自己离婚有理,就要有证据在手。一方如果能够将通奸双方捉奸在床,并录音录像予以固定,无疑拿到了对自己诉讼极为有利的证据。

这个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通奸者对于婚姻的背叛,也属于对于夫妻感情的亵渎,同时也让拿到通奸证据的一方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毕竟人活一口气,这口恶气还是要出的,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捉奸的一方无疑取得了胜算,会占据绝对上风。

但是,任何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即使他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何况通奸者?!所以通奸者也会有自己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侵犯。

拍摄录音录像是为了证明通奸者的事实存在,是为了赢得诉讼或者人心舆论,但是如果不能把握住界限和尺度,可能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为了搞臭通奸者,将该捉奸在床录音录像刻成光盘💿进行分发,或者在公共场合播放该光盘💿,这不仅会践踏通奸者的人格尊严,还严重侵犯了通奸者的个人隐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一般而言,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所以证据非常关键。

笔者讲一个真实案件:

阿丙常年在外打工,但时常遇见老乡就会听到自己妻子阿媚与别的男子的风言风语,开始阿丙半信半疑,但是说的人越来越多,由不得他不信了。

一天夜晚,阿丙突然回家,并与自己父母、哥哥一起将在自己家里通奸的妻子、奸夫捉奸在床。阿丙不听他人劝阻,将赤身裸体的妻子和奸夫捆绑在门口的树上,然后拿出一个木棒敲击瓷盆,并大声急呼:“都来看奸夫淫妇了,都来看...”

村民们听到声响陆续起床,一时旁边围了八九十人,大家众说纷纭、议论纷纷,二人赤身裸体,自然是羞愧难当。这种状态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直到村长过来阿丙才将二人释放,并穿上衣服。

后二人以被告人阿丙犯侮辱罪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丙将被捉奸的妻子及情人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依法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此,捉奸可以,录像也不违法,但是如果践踏人权、侵犯隐私,就会触犯法律,必将遭致法律的惩处。

保存了对方出轨的音频视频证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看是谁捉奸在床并录音录像?

有妇之夫与有夫之妇两人通奸不犯罪,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违反《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从民法角度是违法的。

通奸人的配偶已经觉察到自已的丈夫或者妻子,跟婚外他人私通,并且趁其外出不在家之机,两人在家通奸。某一天乘其不备,突然出现回家,将正在通奸的两人捉奸在床,为了保存配偶出轨的证据,对其通奸的狼狈相,进行了录音录像。

这人没有到处散布两人通奸的事实,没在网上手机上传播两人通奸的镜头,我认为没有构成对通奸两人隐私权的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通奸人的配偶为维护自已婚姻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对业已知道的两人通奸事实己无隐私。对通奸录音录像,不存在刺探,是在自己家巧遇,这不是刺探。

不存在侵扰。自己配偶和别人通奸不受法律保护,丈夫或者妻子当场看见通奸有权干预,这不是侵扰。

只要和通奸二人之间知道,没向任何人讲,没向其他人看,就不是泄露,公开的方式,就不构成侵害通奸二人的隐私权。

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个录音录像作为通奸二人出轨的证据,没作别的用,是正常正当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法院会因当事人通奸这个过错,支持受害人的离婚请求,并在分割夫妻财产上给予无过错方以支持。

但是,不是通奸人的配偶或者近亲属的其他人,为了自己的目的,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两人通奸的私密,就构成了侵害通奸人的隐私权。

通奸人报警,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以公开录音录像相威胁,要挟的,涉嫌敲诈勤索。根据数额大小,分别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保存了对方出轨的音频视频证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两人通奸,被捉奸在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只要是交给公,检,法机关,不在社会上,朋友圈里扩散,就构不成侵犯隐私权。

很多人不明白,也不懂法,往往捉奸在床,录了音,拍了录像,为泄私愤,把录音,录像等证据公开在朋友圈或网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自己的爱人和别人通奸是不对,他们这种有违伦理道德的行为,受到社会的谴责,但是,他们是自愿,并不是强迫,只使是强奸犯,公民也没有权利把现场的录音录像发布在网上,也不能在社会中宣扬。

对于通奸这种事,自从有人类以来,一直都有,就算是过去民间的私刑“浸猪笼”,如今法律那么完善和严正,依然有人为了一时之乐,去冒这个风险。事实上,通奸是一种可耻的行为,是伤害双方家庭作为代价,最终没有好的结局。

其实,通奸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也有他们的苦衷和无奈,有的是夫妻感情不好,生理上得不到满足,有的是带有报复的心理,老公或老婆做初一,自己做初二,殊不知,这样做,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和老人,如果因通奸离婚,男方的彩礼钱打了水漂,女方失去名节和青春,都没有一方是赢者。

用出轨赌婚姻是最愚蠢的,感情不合,经协商可以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有些人喜欢先斩后奏,造成了事实,这是一种欠考虑的思维,假如离婚,法院会根据谁过错,谁买单来进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过错方有可能少分财产或被净身出户。

冲动是魔鬼,贪图一时快乐,得不偿失,从长远看,过错方是吃亏的,只使是夫妻一方对自己不好,也要理清头绪,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爱情是一门学问,需要双方经营和付出,懂得珍惜,才配拥有。

保存了对方出轨的音频视频证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两人通奸捉奸在床,被录音录像,我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两人通奸,说明两个人两厢情愿,虽然违反社会公德良俗,只受道德谴责,但是也没有可执行的法律措施。两个人通奸,这属个人隐私,除执法人员外,其他人无权干涉,若为了捉奸,一般人去录音录像,则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这样取得的证据,法律上还不一定采用。因为违法取得的证据,法律不予认可。

如果为了捉奸,提前在自己家里,或车上,属于自己权属的财产内,放置录音笔摄像机等,两个人在属于自己权属的范围内通奸被录音录像,这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这是他们自找的,自己找上门让录的,咎由自取。

是否侵犯隐私?我认为有个关键点,就是录音录像的场所,是否是属于自己的场所。若是,则不侵犯隐私。若不是,则侵犯隐私。

不是你的地方,你乱闯什么?乱录什么?闯入别人的地方,本身就已违法,再录音录像,就更违法,侵犯别人的隐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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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了对方出轨的音频视频证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出现“抓现场”的这种情况基本就过不下去了,另一方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证据,可以在后期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比如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赡养费等,都能占据很大的主动权。

但要特别注意一点,“录音录像”往往会引起另一种违法行为,那就是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

因此“录音录像”时的“姿势”要正确,我们结合两个实例来进行说明:

实例一:影像证据被判侵犯隐私权,不被法院采信为出轨的证据

小汤(女)、小朱(男)结婚已有10余年的时间,二人育有一子;

婚后,小朱在外打拼多年,有了自己的工厂,事业蒸蒸日上;创业成功后,小朱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常年在外出差,几乎到了与妻子小汤两地分居的局面。

因为工作关系,小朱常年把秘书(女)带在身边,日久生情,两人逐渐从工作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来索性住在了一起。

发现异常的小汤多次提出离婚,但丈夫小朱就是不同意。于是小汤派弟弟跟踪姐夫小朱,希望找到丈夫小朱出轨的证据。

某天,小汤弟弟终于等来了机会,在发现小朱带着秘书进入某酒店房间后,小汤弟弟破门而入,拍下了两人苟且的多张照片。

拿到证据的小汤如获至宝,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秘书也坐不住了,认为小汤及其弟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向法院提出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小汤道歉。

小汤认为自己并未对外散播照片,且拍摄的目的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固定老公出轨的证据,因此拒绝赔偿和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汤弟弟破门而入,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照片扰乱了秘书的正常生活,构成侵权,小汤作为指派人应当向秘书道歉。且所拍摄照片不被作为丈夫出轨的证据,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汤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判决是基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已经没有感情基础,而非是基于丈夫出轨。小汤所掌握的照片最终也未被作为小朱出轨的证据,因此在财产分配比例及抚养权的争夺上也不占有任何优势。

这个事例说明以违法的方式获得的所谓证据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不会被采信。

那么所有的“捉奸在床”的影像记录都不被采信吗?其实并非如此,我们再来看第二个实例:

实例二:影像证据被采信,法院判决离婚

小张和丈夫小肖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小张多次提出离婚,但丈夫小肖置之不理;

几年后,妻子小张病重,在此期间,丈夫小肖多次与第三者有婚内出轨的行为。

因为二人平时感情不和,缺少交流,所以妻子小张在家中安装了摄像头,但丈夫小肖并不知情。

某次小肖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幽会,恰好被家中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小张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请求。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该影像证据,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小肖婚内出轨,判决二人离婚。

那么为什么小张的影像记录就不是侵犯隐私的“非法证据”呢?

其实很简单,小张在家中装摄像头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刻意搜集丈夫小肖出轨的证据,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拍下的影像证据纯属“巧合”,更不属于“偷拍”的行为,是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

当然,如果妻子小张在第三者家中偷装摄像头,那么所取得的影像证据就是非法的,不会被采信。

搜集出轨证据还有什么方法?

其实搜集出轨证据并不一定要“捉奸在床”,这类“衣衫不整”的影像资料根本就无需拍摄,以下证据都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

1.在房间外拍摄连续视频,拍下两人进入房间的视频,一段时间或者第二天早上拍下两人从房间出来的视频;

2.拍下两人在公众场所牵手、拥抱、亲吻等亲密动作的照片或视频;

3.两人之间的文字聊天记录、频繁的通话记录等;

4.利益不相干的第三人的证人证言等;

5.开房记录、房费支付记录、两人在酒店大堂、走廊、电梯等场所的监控录像等等。

6.出轨一方出于自责等原因,向另一方所写的不会再犯此类错误的保证书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以上都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支撑,绝非只有“捉奸在床”的现场照片才是唯一证据。

写在最后:

现实中,掌握对方出轨的证据有很多途径,在采集证据时一定不要自乱阵脚而侵犯了他的隐私,这样的“证据”非但不会被采信,而且很容易因为违法在先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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