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职工病假工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处理如下:

一、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病假工资如下处理:

(一)停工6个月以内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停工在6个月以上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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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必须同时承担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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