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退休返聘人员在单位突发意外瘫痪!企业方:赔偿无法可依, 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回答!
作为一个人力资源工作者,十分愿意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当然也是工伤事故,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机构当然不会承担工伤事故相关费用。
二、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按照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以享有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待遇。
三、没有项目保险的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寻求行政途径解决,向属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也可以向属地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是有一定力度的。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上列途径解决不了,就只能走法律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俗称打官司,按照人身损害向用人单位索赔。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一般都有聘用律师或法律顾问,打官司又是非常法律专业的,所以,也必须的聘请律师,如果经济条件限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提前律师服务。
七、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仅供参考。
南京一退休返聘人员在单位突发意外瘫痪!企业方:赔偿无法可依, 你怎么看?
我没弄清这瘫痪是怎样来的,如果是中风之类,与工作关系不大,而医疗是有保障的,企业尽一些人情方面的义务应该没问题吧?可如果瘫痪与工作有关,那应该赔偿。至于依照什么法律我也没搞清,但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签劳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办就错不了。
南京一退休返聘人员在单位突发意外瘫痪!企业方:赔偿无法可依, 你怎么看?
事件的解读报道的后半部分说的很清楚,在此不再重复。对于雇佣退休返聘人员的企业应当有以下意识:
1)如果是未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类人员返聘时要充分考虑管理风险。
2)如果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就要为其缴纳商业保险,目前比较多采用的是雇主责任险。
目前有的地区社会保险允许为退休返聘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建议可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企业人事说的赔偿无法可依有些片面了。
南京一退休返聘人员在单位突发意外瘫痪!企业方:赔偿无法可依, 你怎么看?
返聘时就没有签订比如临时用工合同啥的?只能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裁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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