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这一条款?
一、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享有工伤同等的相关福利待遇。
工伤,其原意为因为工作而到受伤害。
视同工伤,意即非因工作受到伤害,而视为按照工伤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为视同工伤:
(一)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
(二)第二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第三种情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视同工伤享有的工伤相关福利待遇标准。
(一)第一种情形。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第二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
(三)第三种情形,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仅供参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列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如何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这一条款?
“视同工伤”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力,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如何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这一条款?
要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条款,我们最好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进行比较理解。
我们先来看看,这两个条款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要素缺一不可。第十四条规定的7种情形,都强调了这三个要素。其中有的情形,比如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是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具体条文较长,这里就不引述了。三个要素中,核心要素是工作原因。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都不具备“工作原因”这个核心要素。
比如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强调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要素,没有提到工作原因要素。就是说,即使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无关,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也“视同工伤”。第二种情形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伤和第三种情形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也都与现在的本职工作无关,却都可以视同工伤。
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本质区别是对“工作原因”核心要素的要求不同。
其次,第14条和第15条还有一个区别,就是对工作地点的表述不同。
第14条使用“工作场所”一词,第15条使用“工作岗位”一词,后者表述的工作地点范围更加宽泛。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了解。
海南省某中学老师在家批改作业猝死,其亲属要申请工伤待遇,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还是第15条呢?第14条中多数是事故伤害,与突发疾病死亡相关的情形只有“患职业病”这一情形。我国公布的法定职业病有115种,本案的猝死情形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那么,家属能依据的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
前面我们说过,这一条款没有强调必须具备工作原因这一条件。但上述案件中,家属要怎么证明该老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猝死呢?老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是在学校中吗?
家属必须要首先证明该老师确实是在“批改作业”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然后要求法院认定在家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于是把上班时间延伸到在家加班时间,把工作岗位延伸到所有加班的地点。这样,该老师在家批改作业猝死才能符合第15条“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才能最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这一条款?
因工作而受伤
如何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这一条款?
谢邀。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有三项明确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残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任何一项情形的都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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