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中,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后,享受参公待遇吗?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习称参公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到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恐怕也只是权宜之计。

因为,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将不再保留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也就不存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了,也就是参公人员。

一、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多是具有行政职能、行政执法或委托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原来都是党政机关,在多次机构改革中,因压缩机构限额,精简行政编制,而退出党政机关序列,成为使用事业编制的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以及中共中央党校及各级地方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执行国家公务,完全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享有与国家公务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习称参公人员。

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财政全额供养,执行标准的国家机关工资福利制度及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几与公务员无差别,说句大白话,就是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工作!

编制管理相当严格。

三、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将予以消化,不再保留。

具有行政职能、行政执法或委托执法职能的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或转为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职能。

或将行政职能划转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

所以说,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不再保留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当然,就不存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就是参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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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后,享受参公待遇吗?

机构改革中,会涉及到人员的转隶,一般都是按照人随编走,编随事走的原则,但一般不会改变编制的性质。所以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划转到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不享受参公待遇。

机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组织机构进一步的精简和优化;政府职能继续向宏观调控的方向转变;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更加凸显。最终参公事业单位可能都会消亡,变成行政单位。而机构改革对人员的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增加相应的编制。所以不管是被划转到参公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一般都不会改变编制的性质。

虽然编制的性质不会改变,但也不用担心待遇会降低或者会裁撤,正常情况下是保持混编状态,维持人员待遇不变,等着退休后编制自然取消。时间市里对执法机构进行了重新整合,也是按照这个原则,编制性质不变,人员待遇也保持不变。不是机构改革而划转的新进人员就必须是参公或者公务员身份。

上面说的是一般情况,可能也有一些地方有极其少的划转过去改变编制性质的,在目前编制非常吃紧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极其少。如果改变了,那么你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参公待遇,即可以享受车补,13薪,适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等等事业编制不能享受的待遇。

机构改革中,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后,享受参公待遇吗?

能否享受参公待遇,要看你的编制性质是否转变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可避免会涉及到人员的分流。按照人随编走,编随事走的原则,部分人员可能还会涉及到身份的转换。比如事业编通过过渡考试转变为行政编等,具体的编制转换,参照三类事业单位改革要求,视单位的转制情况而定。

那么,题主所说的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后,是否能享受参公待遇?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事业编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编制性质随之改变,肯定可以享受参公待遇。这种编制的转换,一般需要参加过渡考试,才能转变身份。

2、如果被安排到新单位后,编制性质不变,则无法享受参公待遇。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常说的混编混岗,原来你是什么编制,到新单位后不转编制,还是享受原来编制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3、参公单位比一般事业单位好,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有车补,二是职务职级的晋升空间大。因此,在机构改革中,如果有机会转参公或行政编,一定要抓住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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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后,享受参公待遇吗?

机构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随职能进入参公单位,可以享受参公待遇。

新一轮机构改革,是历次机构改革变化最大的一次,有许多职能被重新分配组合,比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整合,人员重组,体现综合管理、大执法。

新机构组建之后,肯定会因为职能发生变化,机构编制部门要求,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同时,又要求不得增加编制数,甚至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还要减少编制数,因此,有些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合并到参公单位或者行政执法单位,其身份也会发生改变,利用改革成为参公人员。

由于行政编制总数限制较死,许多事业编制合并到行政机关之后,由于没有那么多的行政编制可能置换,所以只能成立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也保持事业编制人员不变,这可能成为一种常态。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在基层基本上成为一种惯例,甚至连委托手续都省了。

虽然事业编制的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可以参公,但是,如果身份不对,也不能参公,比如工勤人员,基本上绝大多数的省份,工勤人员都是不能参公的。个别省份根据国家解释,在管理岗位的工人可以参公。

机构改革中,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后,享受参公待遇吗?

【机构改革中,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后,享受参公待遇吗?】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根据小编的了解,你不能享受参公待遇,你不是参公人员。

1、目前的形式是尽量减少参公编制的数量,况且没有新的参公单位,而原来老的参公单位一般不会因为改革而增加参公编制。

2、你应该是本单位改革取消,而你类似借调的被安排在参公单位工作,如财政所等。虽然单位是原来的参公单位,但是你的身份依然是事业编身份,属于混编工作而已。

3、进入参公是要进行考试的,举个我们这边的例子:A单位原来是事业编,有编制20人,改革变成了行单位,编办给了10个编制,解决下领导编制问题,余下5个编制会让20人进行考试来定夺哪些人是行政编(不要纠结数字多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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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事业编制的人员被安排到参公单位后,享受参公待遇吗?

在机构改革中,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职能划入到哪个单位,人就要去哪个单位。

当然,如果不是整体划转,只是个别科室部门的划转,有的单位比较人性化,原来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可以选择留下重新安排,也可以选择到新的单位,完全尊重个人意见。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对行政执法类单位进行了归口合并,成立了五支综合执法队伍,分别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农业综合执法,旅游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以市场监管为例,之前执法权限分布在工商,质检,食药监,发改或者物价,商务等部门,人员编制有行政编,参公编和事业编,简直是五花八门。

成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后,在地级市架构一般是综合执法支队,下辖若干个执法科室或者大队,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在区分执法领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执法。

按照中央改革的方向,综合执法原则上还是保留参公性质,在新的参公单位管理办法出台后,可以明确的是,参公单位将长期存在,只不过编制将进行从严控制。

不同编制的人在一起该如何处理呢?如果是继续保留参公单位性质,那行政编人员不受影响,可以调入机关科室或者继续留在参公单位保留公务员身份。

如果是事业编人员并入参公单位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在参公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人员经过一定考核手续后予以参公登记,转为参公身份。

一种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让其继续保留事业编制身份,直到自然消亡为止。

对于仍然保留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进入参公单位后毫无疑问的不能享受参公待遇,还是享受原来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那种想当然的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并入参公单位后可以自然享受参公待遇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因为参公登记管理比较严格,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

可能有人会说,事业编待遇不是挺好的吗,为什么一定要参公呢?实际上各地的参公待遇都高于事业编人员,主要体现在五险一金和绩效上,尤其是车补。当然如果是事业编高级职称人员就不一样了,其享受同等公务员副处级待遇。

而广大的事业编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的待遇普遍低于参公人员,这也就是大家都想挤进参公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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