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张三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这也叫见义勇为,这应该叫承人之危,趁火打劫,罪加一等。

张三赶跑强奸犯,只是实施他的猥琐行为,而非本义上的见义勇为。

他也不是阻止受害人不受侵犯,他赶跑强奸犯,而是让自己强奸得逞,他的行为比之前强奸人的行为更加可恶。

可以说他从一开始就目的不纯,如果他与受害人发生关系,是在受害人不情愿下再发生性关系,那他一样属于强奸,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张三赶跑强奸犯,张三继而与其发生关系,对方没有抗拒。

也可以说受害人为了感谢他的这种见义勇为行为,默认了与他发生关系,这个就不叫强奸,但也算不上见义勇为,还是有点趁火打劫的味道。

为什么这么说呢,一个为了感谢张三的搭救之恩,一个是见义勇为,你们对双方有好感,完全可以事后进行发展,而不是急在一时,原本是真的好心救人也变了质。

总之,如果张三赶跑强奸犯,并马上报警,安抚受害人,这才算得上真正的见义勇为!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张三赶跑正在实施强奸不法行为人的动机,肯定是不纯的。因为他赶跑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并不是出于伸张正义,见义勇为阻止犯罪。而是为了达成自己,能对女方进一步实施不法侵害的目的。也就是对女方实施强奸。

那么张三是在为了达成自己,对女方实施强奸的目的驱动下,赶跑了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而自己接下来也完成了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那么就我国法律规定,张三的行为既有犯意也有行为,并也达成了目的。也就说主体客体。主客观要件都已齐全。所以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涉嫌强奸犯罪。

所以。张三前面的行为肯定不属于见义勇为。而是为了给自己的不法行为创造客观上的条件。而接下来在后面。张三不但有犯意,而且也实施了不法侵害并达成目的。所以张三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也已经涉嫌构成强奸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你这个作者提出的问题语法有极大的错误!在提这个问题时,张三己经犯下了强奸罪,那么在犯罪之前的做法,就不能称为"见义勇为"!可见你这个人,文化知识也相当粗浅,法律观念也相当淡薄!张三在实施强奸犯法行为之前的做法,根本就不能叫做见义勇为!而他的主观就是标准的恶劣的强奸犯罪!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张三不是见义勇为,而是见利忘义。张三赶走强奸犯的动机不纯,他是为了达到自己继续强奸该女子的犯罪目的。

这个张三太坏了!比第一个强奸犯好不到哪里去。首先可以肯定张三不是做好事,而是坏事做绝,绝对是犯法了。

张三并没有把好事做到底,如果张三是抱着做好事的目的,那他就不会继续强奸该女子,而是选择安抚该女子并报案,把第一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让人没想到的是,他们是在争夺猎物。在这个案件中,张三和第一个犯罪嫌疑人犯同样的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两个罪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1.张三的行为以强奸为目的,所以不构成见义勇为。

2.张三继续强奸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张三这不应叫“见义勇为”,应属乘人之危,其行为肯定是犯法的(强奸罪)。

从问题所述情况看,张三这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对受害者实施强奸”,从其根本讲,他没有任何见义勇为之举,并且他赶走他人并无任何救人的义念,从事实看,他是为了实现自已龉龊的邪念,他的行为,可以说是给受害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见于上述理由,我认为张三的行为是犯罪,且是罪不可赦的强奸罪,理应依法严处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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