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人,案件正在审理,会判刑吗?

24岁的小芳,不幸遭遇歹徒强 奸,而这一幕刚好被自己男友所看到,男友二话不说拿着酒瓶就把歹徒给打死了,而后歹徒的家人将其告上法院,原本以为法院会判处男友死刑,但结果却出乎意料。

小芳今年24岁,是一个皮肤貌美的女子,五官也非常的标致,同时身材也非常不错,每天都把自己打扮的很时尚,因为比较年轻,所以穿衣也比较前卫和X感。

小芳在23岁的时候就找了一个男朋友,目前和自己男友在一起也一年了,可以说生活是非常幸福的,两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工作,也憧憬着自己未来的生活。

可事与愿违,有一天小芳的男友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很晚才能回家,这个时候就让小芳自己一个人先回去,小芳见此也没有多说什么,就一个人在外面吃了点饭,打算回去了。

在回去的话并没有什么异常,直到快要开门的时候,这才发现原来自己身后一直跟着一个人,这个时候小芳有点害怕就想快速打开门,去到家中,就整打开门的那一瞬间,背后这名男子就冲去把小芳拖到家中去,

把门一关,就正准备开始强 奸,这个时候小芳始终不从,而歹徒见此也很难得手,所以就直接拿出一把刀威胁小芳,这个时候小芳自然是比较害怕,毕竟生命只有一次。

而后歹徒就让小芳找绳子,把自己给捆起来,小芳非常害怕自然也只能照做,这个时候她好想打电话去求救,但是始终没有办法得手,

这个时候小芳已经完全动弹不了,所以歹徒就想去强 奸她,就在这千发一际之时,小芳的男友回来了,打开电话看到这样的一个情况,拿起放在门口的一个酒瓶就朝歹徒头上砸去,这个时候歹徒应声倒地,旁边的玻璃碎片不小心割到了歹徒颈动脉,血一下子就染红了地板,没有多久歹徒变去世了。

随后小芳男友打了报警电话,选择去自首,而后歹徒的家人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它死刑,但经过警察层层调查,最终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小芳男友属于正当防卫,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当庭审判无罪释放,而后其家人提起上诉,但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最终小芳的男友没有得到任何的刑事的惩罚,可以说让人直拍叫好。

在本案中,为什么小芳的男友会被无罪释放

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中我们就可以看得出来,歹徒正在进行强 奸,小芳的男友看得到这种情况,出于自己的本性自然也会上前去阻止,在哪种情况难免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就会发生打斗,而这种行为就是属于正当防卫。

试问谁看到自己的女朋友受到伤害都会做出这种选择,如果说没有任何行为,就任由别人欺负,要么就是被吓到了,要么就是无所谓,但做为一个正常的男人上前阻止,甚至把这个人打死都是非常正常的。

所以说在调查清楚之后,那小芳的男友本来就没有过度杀人,只是出于一种对女友的保护,上前阻止,这个时候歹徒不幸去世,自然是和小芳的男友没有任何关系,

这也是为什么二审还是维持一审的重要原因,因为这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因为他已经严重危及到小芳的人身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完全就是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责任的。当然要立即无罪释放了。

弟弟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人,案件正在审理,会判刑吗?

1、正常情况来说是不会被判刑的,但是如果存在过度防卫那就不太好说了。

如果说你的弟弟的情况和这个案例是有点相似的,那基本可以断定你弟弟不会被刑,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那简单翻译一下,就是如果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强 奸等行为的暴力犯罪,另外一个人上前阻止,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你弟弟的女友正在被别人给强 奸。那做为一个男朋友自然就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就会上前与不法分子进行打斗,这个时候很有可能会出现伤亡,只要这一切全部都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出现防卫过当的行为,那自然就是属于无罪的,所以你根本不用太担心了。

2、但是你弟弟在阻止之后还将不法分子杀害,同时也没有及时报警选择自首,

或者说不法分子并没有实施强 奸,但是你弟弟照样还是把人给杀害了,那在这样的情况就不太好说,很有可能就会被为有罪。

根据相关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防卫过当,它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简单来理解一下,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如果是在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这个就会有点得不偿失,因为上面的有一句话是这样的说,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果你上前阻止是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说对方都没有进行,那你上前发生争执,一时没有忍住在打斗的过程中还把人给打死,那明显就是属于防卫过当,是属于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具体的情况要看你弟弟是属于一种,如果和你所说的一样的情况,那基本上是不会被判刑的。

女人独处时,如何更好的保护好自身安全

大部分强 奸案件其实都是发生在夜晚或者说女生一个人的时候,这个时候危险会比较大,那作为一个独处的女人需要如何更好的保护自身安全呢?

1、洁身自爱,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你不洁身自爱那就是给别人机会,那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你就会受到一些伤害,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一定要洁身自爱,尽量不去夜店,穿着得体等等。

2、提高防范,女性在这个社会上本来就算是一个弱势群体,所以这个时候不管是出门在外,还是独自一个人在家时,都应该提防范,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是一些城中村,电梯里需要格处注意。

3、深夜尽量不出门,为什么大部分强 奸案件都发生在深夜呢,因为晚上人是比较小的,整体的防卫工作并不能全面照顾到,所以这个时候作为独居的女性尽量深夜出门,如果非要出门也要找朋友陪伴。

4、勇敢拒绝,如果真的不幸被人给盯了,那这个时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可以勇敢地拒绝,也可以向其他人求救,千万不要忍气吞声音,如果说条件不允许甚至有威胁到自己生命的情况,那就只能是接受了毕竟生命只有一次。

5、事后报警,被不法分子伤害之后,一定要选择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隐瞒,因为这样会对你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会让不法分子继续去为非作歹,所以这个时候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

最后: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律面前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去冤枉任何一个好人。所以对于题主的弟弟来说这种行为就是属于正当防卫,是不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完全可以把心放在肚子中。静静的等候法院给出判决。

弟弟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人,案件正在审理,会判刑吗?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先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夜晚,被害人容某、周某等人酒后言语挑衅被告人陈某杰的妻子孙某某,陈某杰予以劝阻,但是被害人容某、周某等人不听劝阻,周某还用手摸了孙某某的大腿。

陈某杰予以阻止,后被容某、周某等人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还击,后容某等人又持钢管追打陈某杰,陈某杰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小刀进行挥舞捅刺,终致容某死亡、周某等三人受伤。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杰阻止调戏其妻子的被害人,反遭被害人围攻,陈某杰持刀进行反击,致一死三伤,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陈某杰无罪。

笔者认为如果问题中的情节属实,弟弟的行为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亦应当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情势危及,排除不法侵害,不应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不应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不应该对弟弟的行为提起公诉。

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弟弟的女友正在遭受行为人性侵,人身权利正在遭到严重侵犯威胁,弟弟为了使女友的人身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侵害,使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行为人,完全适用无限防卫的刑法规定,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多行不义必自毙,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我们应该针锋相对,坚决予以回击,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弟弟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人,案件正在审理,会判刑吗?

是不是弟弟,不重要。用什么东西打的,不重要。是不是女友,也无关紧要。关键是“正在强奸”这个事实有无证据,能否认定!有证据且能认定这一事实,任何公民都享有无限防卫权,打死了正在实施强奸犯罪的人,均属正当防卫。在公安就撤案处理了!如果证据有瑕疵,认识有分歧,会提出起诉意见,让检察院审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后,会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将案件退回公安,建议撤案。为慎重起见,也可能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但检察院需承担错诉风险。

弟弟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人,案件正在审理,会判刑吗?

弟弟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人,案件正在审理,(弟弟)会判刑吗?

我以为如果真的如你所述,你弟弟大概率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的关键在于被打死之人是否“强奸”。假若被打死之人与你弟弟的女朋友是“通奸”或是“情人“关系则另当别论矣!你弟弟将大祸临头矣!

被打死之人与你弟弟的女朋友是否“强奸”很好区别,你弟弟的女朋友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应该会挣扎和呼叫。正是因为她的呼叫与挣扎将你弟弟引来,于是发生了你弟弟用酒瓶将“强奸“之人打死的情节。果真如此,你弟弟大概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规定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我以为最正确的方法是首先控制“强奸犯”,随后报警万无一失矣!

另外,被打死之人或许亦是你弟弟女朋友的“情人”(亦有可能),当“奸情“败露而反咬被打死之人一口!后果将绝然不同!你弟弟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大概率将会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你弟弟的女朋友将构成“诬告陷害罪“亦有可能获刑。

弟弟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人,案件正在审理,会判刑吗?

32岁的男子李某,在看到自己女友小兰遭遇45岁大爷张某强奸时,李某顿时气急败坏,捡起地上的一个酒瓶,直接冲上前去,将张某砸死了。原本以为李某会被判处死刑,没想到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人十分意外。

一.案例回顾

李某32岁,是一名木工,早些年因为出了车祸,左腿被截肢了后来安了假肢。

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李某一直没有成家。后来经过家里的亲戚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十岁的女子小兰。

虽然李某身患残疾,但是小兰并没有嫌弃他,两个人在一起相处得十分愉快,而且商量着年底要结婚。

因为小兰是在医院做护士,每天晚上加班到很晚才回家,平时李某下班以后在家中做好饭,等待着小兰回家。

某日晚上,八点多李某已经做好了晚饭,便拨打了小兰的电话,得知小兰差不多15分钟左右就回来。

可是李某一直等到将近九点钟,小兰也都没有回来,而且拨打小兰的电话,一直是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李某就有一些担心和着急了,还好家和医院隔得不远,李某就打算自己亲自过去找一下小兰。

当他经过一片废墟旧屋时,突然间听到了有女子的求救声,仔细一听,好像自己女友的声音。

李某心中一震,他循着声音向旧屋子走过去,没想到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

原来是隔壁村的45岁大爷张某,正在强奸自己的女友小兰。

见到李某过来以后,小兰再次伸手求救。看到小兰无助的样子,李某格外心痛。

那一刻,他气急败坏,看到地下有一个酒瓶,直接捡了起来,然后冲到张大爷旁边,朝着张某的头上就是一顿猛砸。

因为张某没有看到有人过来,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袭击,一时间没有任何的防备,一下子便摔倒在地。

或许是李某太过于气愤了,完全没有顾及到张某的求饶,一直砸着张某的头部,导致张某很快头部出血,晕了过去。

看到张大爷没有继续反抗了,李某一时间才缓过神来,感觉自己闯了大祸。于是他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也喊了救护车。

因为李某下手过重,导致张大爷失血过多,在送医院的路上,就已经死亡了。

这起案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张某的家人,觉得是因为李某的直接原因,导致了张某死亡,要求法院判处张某死刑。

法院也受理了此案。后来,警方也查明了真相。

原来在下班的路上,小兰遇到了张某,因为张某早对小兰就不怀好意,正好发现是晚上四周又没人,于是将小兰拉到了旁边的废屋旁,对小兰实施侵犯。

小兰百般拒绝,但是因为力气太小了,反抗不过,只能够任张某欺负。

然后被小兰的男友李某偶然间碰到,所以才发生了这起案件。

二.在这些案件当中,张某不顾小兰意愿,强迫小兰发生性关系,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属于强奸行为。

犯有强奸罪者,在法律上至少被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针对张某的行为,如果在不出现意外的情况下,张某至少要被判刑三年以上。

但是因为李某和张某的冲突,导致李某失手砸死了张某,对于已经死亡的人,法律上有规定,不需要再履行相关的刑事责任。

三.那么李某用石头砸死张某,到底属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了?

在这些案件当中,很多人对于李某的罪行持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人觉得,张某的死亡和李某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李某能够及时的沟通和制止张某的行为,最近也不会出现这样的结局。

既然张某已经死亡,那么李某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在明知用酒瓶砸人有可能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依然这样做了,所以李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应该判处死刑。

但是有很多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并没有错,正是因为自己的女友小兰没有办法抵抗张某,所以李某的出手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要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是否应该判处死刑,那么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张某已经放弃反抗,并且向李某求饶,李某也在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张某死亡的情况下,依然采取报复,用酒瓶砸死张某,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属于故意杀人罪。

根据相关的法律,那么张某的行为要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第二种情况:李某是无意识的行为,导致张某出现死亡的,那么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所以无需判为死刑。

而在这起案件当中,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因为他毕竟年龄不小了,也因为身体的原因,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相亲相爱的女友,结果看到女友受到他人的欺负,作为男友的李某,出于气愤是非常能够理解的。

而在冲动之下,为了能够挽救自己的女友受到欺负,所以才在患难当中捡起酒瓶砸死了张某。

没有任何的伤害他人的动机,也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而且在事发之后还进行了第一时间的报警,由此可以看出来,李某导致张某死亡完全是出于意外。

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无罪,当庭释放。

四.对于女性来说,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呢?

女性要首先学会自我保护自己,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尽量避免一个人独自走夜路,因为很多的伤害都是发生在夜里。

尤其是在和身边人相处的时候,保持一定的分寸,对于任何跨越底线的行为,都要第一时间进行制止,避免让他人产生误会,从而给自己带来伤害。

五.写在最后

法律是公平的,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在这起事件当中,你觉得法院判处李某无罪释放,判得对吗?都来说一说。

弟弟用酒瓶打死了正在强奸他女友的人,案件正在审理,会判刑吗?

用酒瓶打死了正在 强 奸 女友的人,是否构成犯罪,这背后有许多细节要考究,我们来看一件引发热议的真实案件:

06年的3月17日凌晨,独自到外面游玩的田信(化名)回到了公司的宿舍,刚到宿舍门口,就听到里面传来了“不要,不要”的声音,田信仔细一听,那是妻子小罗的声音。他心里一惊,一定有事发生。

田信和妻子小罗在06年的2月份到浙江某市的一汽车装修服务部工作,公司管员工的住宿,夫妻俩被安排在员工宿舍三楼,与他们同住在一间宿舍的还有一位叫张乙(化名)的同事。

三个人同住一套房子,一个多月来,相安无事。3月18日晚上吃完晚饭,田信到外面散步,一直走到了凌晨时分才返回宿舍。夜深人静,当他来到宿舍门口时就听到了妻子的求救声,他意识到情况不妙。

于是,田信从宿舍旁边的窗户悄悄爬了进去,屋子里亮着灯。当他进入屋里时,看到了令他难堪的一幕。自己心爱的妻子小罗正仰躺在床上,在她身上压着一位男子,这男子光着上半身,下身只穿着一条短裤。

小罗在床上不断挣扎,口里大声呼喊着:不要,不要。张乙看到田信走进入宿舍里,就从床上退了下来,用手提了提裤子。见到妻子在自己的眼皮底下被同宿舍的工友侵犯,田信怒从中来。

他对着张乙大声吼着:“太欺负人了”。随后,他上前揪着张乙,两人为此扭打在一起,几个回合下来,田信发现自己打不过张乙,被气愤不已的他随手抓住了屋子里的白酒瓶,朝张乙的头部狠狠地砸了下去,张乙害怕了,他对着田信苦苦哀求:“你饶了我吧!”

被气愤冲昏了头脑的田信此时听不进任何的恳求,张乙越是恳求,他越是气愤难当,随后进入厨房抄了一把菜刀,冲进卧室,张乙大声呼喊救命,然而,无济于事,失去理智的田信持刀朝张乙砍了下去。

住在他们楼下的工友小刘当时听到楼上的打闹声,随后又听到了有人从楼梯往下跑的声音,工友们害怕有人出事,于是马上打电话给老板陈总,陈总,很快来到了员工的宿舍。

跟同住在二楼的小刘四个人一同爬上三楼,当他们来到三楼田信夫妻所住的宿舍时,发现屋里灯火通明,房门关着,里面没有声响。

五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开了门,眼前的一幕令五人惊呆了,在田信房间的床铺前躺着一名男子,男子身上血迹斑斑,在他躺着的地面上流了一滩血。男子对面的床铺东侧地板上掉下一床棉被,棉被上也见到斑斑血迹。

而且男子躺着的这一侧的床铺上有一把带着血的不锈钢菜刀。众人看看这男子,正是他们的工友张乙,张乙只穿一件短裤,身上有多处刀伤,脖子上开了一个很大的口,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有人摸了摸他的鼻息,发现张乙已经死亡。

而跟他同住在一起的田信夫妇却不见了踪影,五人高度怀疑张乙的死是田信夫妇所为,他们随后报警,很快,警察跟法医来到了现场。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多处血迹,分别在卫生间的水龙头,三楼的门框以及南面的窗框上发现了血迹,经过检查,这些血迹都是张乙的。然而,犯罪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现场只留下窗台上的一枚鞋血印。

这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迅速离开了现场,有关部门多方侦查都没有发现他们的踪迹,直到14年的2月20日,小罗与田信才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田信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后来被关押在浙江省某市的看 守 所 。随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中检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田信犯故意杀人罪,在5月16日向中院提出 公 诉。中院公开审理了这个案件。检方的理由是田信看到妻子被张乙侵犯,过后用菜刀将张乙砍杀,在张乙身上砍了数刀,最终导致张乙失血过多死亡。

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32条规定,田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检方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妻子小罗的证言、老板陈总的证言、工友小刘等四人的证言、张乙的哥哥的证言、市公安局现场侦查检查笔录及现场提取的物证、痕迹以及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这些证据都指向了一个事实:小罗当时被张乙侵犯,田信气愤之下,将张乙杀死。因此,检方认为田信犯了故意杀人罪。

然而,田信的辩护人确认为被告人田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且确认了当时拿菜刀砍张乙的具体位置,因此,应当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张乙死亡,他的罪行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虽说田信有自首的情节,可以重新处罚,但在本案中,但依然存在着重大的过错,根据我国第232条,第67条的规定,最终判处田信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分析

这个案例中的田信和张乙是典型的人物,张乙为了一己的私欲,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小罗发生关系,这违背了小罗的意愿,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他犯了 强 奸 罪。

如果当时田信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采取报警的方法,将张乙绳之以法,那么,张乙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田信没有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这件事,而是亲自动手,使事件产生了重大的转折。

可能有人会认为,案发的时候,张乙正在侵犯田信的妻子小罗, 田信制止了张乙的侵犯行为,这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理应被判处无罪。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真实案例:

在广东,有一位丈夫下班回家,看到妻子正被他人侵犯,丈夫为了保护妻子马上到厨房拿把菜刀,对着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男子一阵乱砍,把侵犯者给砍死了。

随后他们报警,赶快,警方将丈夫控制住,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一审认为,丈夫的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因为当时男子对妻子的侵犯行为已经结束了,而丈夫这种情况下,仍然把对方给砍死了,因此,认定属于防卫过当。

案件判决下来,当事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侵犯的行为已经结束了,但是强奸犯还没有离开,极有可能继续存在不法的侵害,作为当事人很难判断出对方存在的不法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因此,做出了防卫的举动,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丈夫无罪,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按照这个案例的判决,田信的行为是否也能被判处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呢?

所谓的正当防卫,是指国家或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为了使当事人的权益免受侵犯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必须当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防卫者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行为。

而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就得看防卫者的目的,防卫人防卫的目的是为了让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分子的侵害,此时采取了制止行为,这样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防卫者明显存在报复性的行为,为了泄愤将对方置于死地,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就像田信一样,当他看到张乙时,对方已经停止了侵犯的行为。

此时,田信因为看到妻子被对方欺负,气愤不已,而与对方扭打在一起,在双方的扭打过程中,自认为力气不如对方,才操起酒瓶拿起菜刀将对方砍击,每一刀都直中要害,直接看向对方的头部和颈部,这分明是要将对方置于死地。

因此,中院最终判决田信犯了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最终,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题主所提出的案例中,我们大约可以看出这样的事实,弟弟亲眼目睹不法分子侵犯自己的女友,当时为了制止不法分子对女友的人身权益造成伤害,情急之下,抄起酒瓶砸向对方,最终将对方打死了,那么,弟弟是否会被判刑了?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不法行为正在发生,弟弟为了保护女友的权益,而采取的制止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被判无罪。

然而,因为他拿起酒瓶将对方砸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就说罪犯有罪,但罪不至死,弟弟无心致对方于死地,拿刀只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只是因为不慎。造成了对方死亡,这才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判处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将可能面临着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写在最后:

对于男人来说,最无法忍受的是妻子给自己带了绿帽子,同时,他们也无法忍受自己的妻子被他人侵犯,当亲眼看到这样的不法行为时,很少有人能够冷静下来,一气之下,多少都会浮现把对方杀死的念头,这是一种可怕的念头,若无法控制,很容易将自己推向不法深渊,因此,在人身自由与自尊心之间,还是要冷静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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