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被他人强奸四次,第五次下毒毒死了该男子法院怎么判?
二十五岁的女护士马某,是一位一线城市医院的 护士,刚毕业没多久,就来到医院实习 ,在这个医院里面,因为受到主任吴某的压迫 ,而且被他强奸多次 ,马某再也不想过这样的生活 ,偷偷的买来毒鼠强,将其毒死 。
25岁的马某刚毕业没几年就来到这个医院 ,因为年轻漂亮 。马某在医院里面很快就有很多仰慕者 , 其中就有一名医生 ,后来两个人成为了男女朋友 。在外面同居了 ,小两口过的也挺幸福的 。一切都很顺利的进展着 ,但是这时候马某不知道医院里面的一位主任,对已经垂延三尺 了很久 。
年轻貌美的马某刚来到医院的时候就已经引了这位主任的注意 。虽然吴某家有妻女 ,已经50岁出头了 ,那是对于美女的热爱,一直都不变 。
因为马某刚进医院 ,还是合同制护士待遇上名义上都比不上正式的护士 ,马某就想成为编制护土。吴某认识的人脉比较广 ,如果马某想要成为编制护士很容易。
因为在同一个医院里面经常会碰面 ,在一次医院的聚会中 ,马某和吴某都出席了 ,席间吴某马某喝了不少酒,吴某把马某带回了自己的住宿 ,当天晚上就发生了关系 。有了这一次的关系之后 ,吴某三番五次的威胁马某 ,如果不跟他在一起 ,那么他就会将此事到处宣传 。吴某又再次得逞 ,吴某答应帮忙马某一把,让她成为正式的护士 。
没有多久,在吴某的安排下,马某从合同制护士变成编制护士。马某这时候就想到要摆脱吴某 ,和自己的男朋友结婚 。但是吴某怎么会让马某如此得逞 ,一次又一次的威胁的马某 。马某自己还年轻貌美 ,吴某是一位有家室的人而且五十多岁 ,当她的爸爸都不足为怪。
马某一想到这个,就特别的恶心 ,自己原来的幸福生活被打破了 ,一次又一次的求吴某放过她 ,但是吴某死死的拽住。
本来马某对吴某就没有什么爱情可言,这一回,可是彻底的激怒了马某 。他知道,如果不摆脱吴某的纠缠,根本就无法回到之前正常的生活 。
6月的一个晚上,马某买来了老鼠药 ,还有上网买了一些安眠片 。当天晚上她煮了很多饺子 ,并将吴某叫过来,把安眠片放到饺子里面,还有老鼠药 ,然后全部让吴某吃。当天晚上,吴某中毒身亡 。马某不慌不忙 ,还选择处理了尸体 。后来吴某的家属报案 ,警方把马某抓获 。
马某情节严重 ,最终判处死刑 。如果当时马某选择自首 ,可能会从轻处罚 ,不用判处死刑 。
放毒药是故意杀人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 ,包括义愤杀人,就是被害人横行恶霸 ,他的行为已经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
激情杀人 ,就是本来没有任何的杀人意向 ,但是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杀死。
受嘱托杀人就是被害人的请求支援而帮助其自杀 。
帮助他人自杀 。
生母溺婴 ,就是出生的时候没有能力抚养饮食,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婴儿杀死 。
防卫过当。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促使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的 。
马某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还毁灭尸体 。情节较为严重 ,判处死刑 。
马某当初如果选择报警 ,就不会草草结束自己25岁的年轻生命 ,花一般的年纪,有着大好的前途 ,因为某种原因遮挡了双眼 ,误入歧途 ,最终生命消失 。
吴某如果当初不是贪图女色 ,结局也不会如此悲惨 。人的一生遇到形形色色的人 ,也遇到不同的事 。走错一步。全盘皆输 。
一名女子被他人强奸四次,第五次下毒毒死了该男子法院怎么判?
在东北一个偏僻的小镇 ,发生过一件骇人听闻的事 ,老李老婆带来的姑娘把她的继父杀了 被警察给抓走 了,街头巷尾议论纷纷 ,究竟是什么事儿,把一个20岁的姑娘 逼得杀人呢?
老李是一个光棍汉 ,此人吃喝嫖赌都很在行 ,因此四十多岁的还打着光棍儿 ,四年前,老李告别了单身 ,终于解婚 了,女方丧夫,有一个 16岁的姑娘叫涵涵,刚开始,老李对老婆孩子 嘘寒问暖 。可时间久了 ,就暴露了他狰狞面目 ,有一次,老婆出门了,晚上没有赶回来 ,家里就剩下他和孩子俩人 ,晚饭老李喝了点儿酒 ,兽性大发,可怜的娃被他给糟蹋了,老李怕事情败露,把家里的菜刀拿出来,在孩子面前晃了晃说 ,如果把此事说出去,你们娘俩谁也别想活。涵涵本来就胆小,吓得哆嗦成一团。不知道她这一宿是怎么熬过来的。
第二天,老李老婆回来 ,涵涵没敢把这事告诉她,害怕妈妈丢了性命。老李得寸进尺 ,寻找下手的机会,可怜的涵涵在她16岁那年被这个禽兽凌辱了四次之后,在一个阴雨连绵的晚上 ,她离家出走了。
涵涵虽然胆子,可是很有心机 。她来到了一个陌生的城市 ,一边打工维持生活 ,一边学习台拳道,她要强大自己,再也不能忍受别人的欺凌。和她一起打工的一个好姐妹,非常同情 涵涵的遭遇,她悄悄告诉她,有一种能使施暴人致命的一种药。说者无心 ,听者有意 。她偷偷地买了这种药,随时都带在身边 , 这就叫一旦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她确实怕了 ,老李的行为给她造成了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常常在噩梦中惊醒。 当时她也非常思念着母亲 ,她在那个禽兽身边生活的怎样 ?一直牵着她的心 。就这样整整过了四年 ,她要回来 看望母亲。如今她已经长大 ,已不是当年 胆小的小姑娘,她是有备而来, 再也不怕他 了。
于是她回来了,想把母亲接走, 看到母亲憔悴的面容 , 就知道母亲生活的并不 好。妈妈看到了四年没见的女儿,高兴的不得了 ,亲自下厨房做了一大桌女儿平时爱吃的 ,母女俩刚要吃饭 ,这时继父回来了 ,涵涵见到这个畜生 气就不打一处来,强忍着怒火 ,把饭吃了。
老李看着眼前这个水灵灵的 姑娘,口水都流了出来,江山易改,秉性难移 。到了晚上,他又偷偷的来到了涵涵的房间,新仇旧恨涌上心头,报仇的机会来了 ,她涂了药 , 此时老李就是来送死 ,老李已不是她的对手 了,不一会儿他就一命呜呼了。
做完这些事之后 ,如同从身上卸掉一个包袱 ,把所有的事都告诉了母亲 ,母亲恍然大悟 ,四年了,她才知道女儿离家出走的真正原因 。后悔当初不该嫁给这个畜生,害了女儿,毁了她的青春。 接下来她,涵涵拨打了110,她才被警察带走了。
人们 听完涵涵妈妈好的话,非常同情这个可怜的姑娘 ,平时妈妈就和邻里相亲相处很好,别人家有事儿她都爱帮忙。 于是联名担保要求 释放这个小可怜。
涵涵的行为 这属于正当防为,还是故意杀人 ?我们来看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的人 ,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 人造成损害的,属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老李的行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涵涵是为了制止 老李不法侵害的行为 而采取的 措施。现在争论的焦点在于涵涵用药,以至于施暴人死亡。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
涵涵的行为现在众说纷纭 ,有的说是正当防卫 ,有的说是防卫过当,还有说是故意杀人的。 我个人认为 ,法院应该判涵涵是防卫 过当比较公平,不应该判故意杀人 ,因为老李侵害涵涵在先 ,如果他不去施暴就不可能死。如果判是故意杀人 ,岂不是纵容了犯罪者 。涵涵的行为,不知大家是怎样看的 ?
一名女子被他人强奸四次,第五次下毒毒死了该男子法院怎么判?
女子把毒药是涂在自己身体关键部位,没有强行施与他人身体,她涂药与打解毒针完全是自卫行为,一点也没伤害到别人,强奸男在做案时女子提醒了后果,是他精虫上脑甘愿承担后果,女子是受伤害一方,应该向男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法官判女子刑事责任是对法律的歪曲误判,女子的一些操作只是给自己创作了一个自卫工具,如果此操作对方是她老公那才是故意杀人罪,她没过线,她是弱者,事实她是受到伤害了,她比窦娥还冤,如果是真的,天下女子有何公平而言,
一名女子被他人强奸四次,第五次下毒毒死了该男子法院怎么判?
漂亮的燕子不堪老板的多次强行占有,使用牲口催q散致老板死亡。老板虽然罪有应得,可燕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大学刚毕业的燕子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姑娘,在她身上充满着朝气和活力,在单位里,就连女同事都忍不住要多看她几眼。更别说那些还是单身的男同事,他们都在想方设法地向燕子示好,但燕子都不为所动。
因为她已经有一个非常爱他的男朋友。两人在大学里开始的恋爱,可以说是郎才女貌,天生的一对。因为感情非常稳定,都已经准备在工作稳定后就结婚了。
公司张老板今年五十多岁,虽然事业有成但家庭并不幸福,特别是感情缺失严重。他是靠老婆家的支持才有今天的成就,在老婆面前他完全没有地位和自信可言。
当他第一眼看到燕子时,就被她的美丽清纯吸引住了。看着活泼灵动的燕子,张老板瞬间觉得自己又找到了年轻时的活力和冲劲。为了接近燕子,他让人事部的找个理由把燕子直接从普通员工提升为他的私人助理,薪资也提升不少。
面对突然的升职加薪,单纯的燕子只以为是自己的能力和学历的功劳,她并没有想到其实这一切却都是张老板有目的的安排。
成为张老板的私人助理后,张老板以工作为由,不仅经常给燕子一些小恩小惠,还带着没见过世面的燕子经常出入一些高端场合。
因为张老板的年龄和燕子父亲年龄差不多大,燕子一直也把张老板当成叔叔看待,面对张老板的多次暗示,燕子都以自己有男朋友为由拒绝了,这让张老板心里更是像被猫抓一样难耐。
于是以工作应酬为由,张老板带燕子参加了一个酒局,还以自己身体不适为由让燕子替他喝酒,作为张老板的助理燕子不好拒绝只能照办。喝醉后被张老板带回了酒店。
张老板乘着燕子醉得不省人事,就多次占有了她。燕子醒来时发现了自己被张老板占有的事。就当场质问张老板,面对燕子的质问,老板直接就当场承认了,还许诺好处让燕子做他的q人。
对张老板的威逼利诱,燕子都拒绝了。正当她想要报警时,张老板阻止了她,并告诉她:“你现在报警,警察会把我抓了,可你这辈子也就毁了,你男朋友会因此离你而去。以后你也没法正常生活,只要你不说我不说就没有人知道这事。”
燕子被张老板的一席话说得不知道该如何办才好,因为她的确不想失去爱她的男朋友,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毁了自己现在的生活。
张老板看燕子犹豫了,又对她进行了一番哄骗,还说自己只是酒后一时冲动,并承诺以后再也不会对燕子作出过分的举动。还提出给燕子部分经济上的补偿。
张老板的话的确说服了燕子,她并不是在意张老板的经济补偿,而是怕报警后男朋友真的会离她而去,别人也会带着有色眼镜看她。最后没有接受张老板的经济补偿,可也没有报警,还选择了辞职。
本来以为这事就过去了,可没过多久张老板又找到了她,并以把上次的事告诉她男朋友作为要挟,和她再次发生了关系。
事后燕子非常伤心难受,可因为第一次没有果断报警,现在她更是下不了报警的决心,只能独自忍受着。
张老板在又一次尝到甜头后,不断地要挟燕子到酒店找他。面对张老板的要挟,燕子忍无可忍,为了彻底摆脱张老板,又不让自己被张老板胁迫的事败露。于是她找到了从事兽医工作的朋友,编造了一个借口向他要了一些兽用的催q药,做了一个精密的计划。
当张老板再次要求燕子去酒店时,她带上了从朋友那里弄来的药,趁张老板洗澡的时候,把药偷偷地放进了张老板的茶杯里。在张老板出来时让他喝下了茶,张老板虽然喝出茶水味道不对劲,可他看着眼前美丽动人的燕子并没有太在意。
喝下茶水不久,张老板先是觉得浑身燥热难耐,最后暴毙而亡。看张老板已经停止呼吸后,燕子并没有报警,而是选择偷偷离开了酒店。
后来酒店工作人员发现躺在酒店的张老板立马报警,警察在调取了酒店监控后带走了燕子。面对警方的询问燕子对整个事实供认不讳。
在弄清楚前因后果后,警察非常同情燕子的遭遇,燕子虽然是受害者,可她的行为也的确涉嫌故意杀人,被正式批捕。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燕子虽然多次受到张老板的胁迫,被迫和张老板发生关系,属于受害者。张老板也对燕子构成了主观故意的多次强J既遂。可她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她是有预谋地想杀害一直侵害她的张老板。
也就是燕子在明知张老板服用被她放了药的茶水后可能会死亡,可燕子还是让张老板喝了茶水。因此她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面对判决结果,燕子毁不当初。她后悔自己没有在第一次被张老板侵害后就果断报警。她也后悔自己为了摆脱张老板的持续侵害会选择使用如此极端的办法报复张老板,最后致其死亡。
张老板死后,燕子被侵害的事大家都知道了。男朋友也在责备燕子为什么不在开始的时候就告诉他,因为是被动侵害,她完全没有必要故意隐瞒。
正是她的不敢报警,担心怕别人误会才导致张老板的得寸进尺,多次持续对她进行侵害。
根据燕子的遭遇和她下药致张老板死亡后法院的判决,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一名女子被他人强奸四次,第五次下毒毒死该男子。法院该怎么判?”这里面有个关键性的问题。
该女子下毒的事是否已经提前告知了该男子?就这个问题也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该女子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而下毒,并且已经提前警告了该男子,而该男子不予采信,依旧对该女子实施了侵害,结果自己中毒而死。
这种情况下,该女子的行为多半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她自己的目的只是保护自己不受到侵害,并不存在想使用毒药让该男子死亡的情况。如果该男子停止侵害,他就不会中毒而死。
二,该女子下毒后,并没有对该男子有任何的警告提醒,而该男子对该女子进行了侵害结果中毒而死。
这种情况下,该女子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她没有防卫的意图和动作。她的目是基于对该男子的报复而投毒致使该男子死亡,她虽然作为被害者,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是因为该男子侵害该女子时才导致的中毒致死,对该女子的处罚会酌情从轻处理。
三,该女子因为忍受不了该男子连续的侵害,下毒后诱使该男子中毒死亡。这种行为和燕子的行为非常类似,可以认定为是为了报复而故意下毒致使他人死亡。
该行为肯定会被认定为是故意杀人,只是该男子有对该女子的侵害行为在先。在对该女子判罚的时候也会考虑从轻处罚。
其实,这个问题中不论是第二还是第五次,还是在第十次该女子才下毒,性质上都差不多。
如果该女子第一次被侵害时就已经下毒,并警告过该男子,而该男子依旧因为对该女子实施了侵害而毒发身亡。该女子的行为同样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杀人。以此类推她在第几次被侵害时下毒,都是以上三种情况,有没有提前警告很重要,是基于自我防卫的目的还是基于报复的目的也非常重要。
针对这个女子多次被侵犯的问题提出的几点思考:一,为什么一个女子可以忍受一个男子强奸四次而不报警?
现实中类似的问题真的存在,并不是大家凭空想象出来的。在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大家一面对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一面又责备受害的女子为什么出来早早报警。
其实大家稍微思考一下就知道了,女子在面对侵害时为什么不会直接报警而是选择继续忍受下去,最后忍无可忍了才选择那种极端的方式或自卫,或者报复。
因为她们担心一旦被侵害的事被大家知道后,大众实施侵害者的谴责只是一时的,而对她的歧视则是长久的。二次伤害带来的痛苦远远超过了第一次被侵害的痛苦。
二次伤害更具有持续性,甚至大众会将受害者标记化,人言可畏这才是让她们可以忍辱的真正原因所在。
我们对那些被害者还是少了一些最基本的共情心,没有多少人会真正地站在她们的角度去理解她们,温暖她们。
二,为什么男子敢于连续强奸一名女子?
而男子敢于连续地去侵害女子,一方面是女子的忍让完成;另外一方面恰恰是社会大众造成的。
因为男子知道社会大众缺乏对被害人的理解和包容,因此他们才敢于用被害人的名义去威胁她。才有了可以持续侵害的条件。
如果女子在第一次被侵害时就奋起反抗,如果大家都不那么喜欢关注受害者,她们应该有勇气在受到侵害的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对于这类问题,我们该如何去看待?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应该多去关注实施侵害的男子。对于被侵害的女子,我们应该选择忽视她,因为对于她们来讲,任何形式的关心问候都是在撕裂被侵害时造成的伤痛。
印度的强奸高发率,正是因为大众对强奸者的漠视,对受害者的歧视才造成的。社会的文明程度不仅仅体现在法制上,还提现在人文关怀上。
结合这个题目,我想给广大女同胞一些关于自身安全防护的建议:一,女性在独自外出的时候尽量不要选择走人光亮的地方。偏僻黑暗的地方往往是犯罪分子的喜欢的地方。
二,发现有陌生人尾随,一定冷静。越表现出害怕,越容易激发出那些别有用心之人的犯罪欲望。
三,和异性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论和对方熟悉还起不熟悉。因为在女性被侵害案中,熟人作案占了很大比例。
四,在面对侵害时,尽可能的让自己冷静下来寻求对策。因为力量方面的巨大差距,最好是选择智取。一个非常冲动的男人脑子一般也都不冷静。智取可以最大程度地保全自己。
五,如果智取不成,要用武力反抗时也要学会攻击男人的软肋,比如眼睛,下体这些地方都非常脆弱,一旦受到攻击短时间好不了。
六,实在避免不了被侵害的时,事后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并且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有一次的忍让,只会迎接更频繁的侵犯。
七,千万不要想着私自报复,一旦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总结:每个案件中是有非常复杂的情节,我们单凭借一句话是很难对一个案件的结果做出判断的。就连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都要经过反复地调察取证,严格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做出公平的判决。
因此我们只需要牢记一点,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寻求法律的保护个帮助。千万不要自己以暴制暴,就算正当防卫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法律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对于实际案情也要做多方论证,而不是凭借我们的主观判断去推测。
一名女子被他人强奸四次,第五次下毒毒死了该男子法院怎么判?
数次被强奸,女子被逼无奈鱼死网破
有人说这是个真实的案例。这个姑娘下夜班必经这条路,被一个出名的老赖截住,前不着村,后不着店,这个姑娘孤立无援。在色狼威逼之下,姑娘只得含泪就范。有了第一次,连着又三次,每次老色鬼都用匕首恐吓,你不从杀了你,杀你全家。这个姑娘胆小怕事。为什么不报警?怕传出去不好嫁人。她选择了一次次沉默,宁肯内心受苦,也不愿声张。有人可能产生了疑问,一次强奸,二次,三次,四次还强奸?是的,每次这姑娘内心是反感的,但终因身单力薄,不敢反抗,反抗也无济与事,只好含恨忍受蹂躏。
她估计还会纠缠,她下决心让色狼死了那份心。想什么招呢?拿刀子硬拼不是色狼的对手。她学过化学,利用在医院工作方便之机,弄到一些毒药涂在自己私处。临下班前又吃了解毒药,不会把自己药死。又是一次下班回家的路上,被那个色狼截住,还想强奸。这位姑娘明确告知私处涂毒药了,你不怕死吗。不是吓唬你,是真的。那个色狼色欲熏天,哪能听进去。不听劝阻,不信警告,宁死也要风流,至此走上不归路。
这姑娘看这色狼己死,挂110投案自首。
我认为,这姑娘在私处虽然涂了毒药,目的是警告色狼不要再对她性侵犯。而色狼不听警告,愿冒险死来換取强奸。这姑娘目的不是致他于死地,而是要求他停止强奸犯罪,是色狼自己选择走向死地。
为此这姑娘不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应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属于《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色狼强奸一次,二次,三次,四次是连续犯。这个姑娘对正在进行強奸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用在私处涂毒药的方法采取防卫行为,造成色狼死亡。既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色狼的死纯属色迷心窍,自己找死。
我认为法院会这样判:这姑娘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名女子被他人强奸四次,第五次下毒毒死了该男子法院怎么判?
小静新入职一家公司给老板当秘书,因为长得漂亮,身材好,老板对她产生了歪心思。小静在威逼利诱下被老板强J了4次,小静对此十分反感恶心,发信息警告老板:如果有第5次侵犯,将毒死他。老板觉得很搞笑:一个弱女子,竟然能搞死我?没想到,老板在第5次对小静的强J过程中,真的被毒死了。
小静出生于一个小山村,家里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父母为了让他们仨读书,到处打工,哪里有活就去哪里,小静姐弟仨就成了留守儿童。
因为小静是家里老大,从小就担起家里一大部分家务,学习也特别好,父母也为她感到骄傲,小静没有辜负家里的希望,高中毕业考上了一所本科学校。
毕业之后的小静,找到了一份工作,就是一家公司老板的秘书,工资6000,还有五险一金,工作环境舒适优雅,和父母干的工地搬砖,捡废品,新疆摘棉花,待遇又少的活来比,这份工作真的已经非常好了。
入职之后,48岁的老板看着青春靓丽,年轻美貌的小静,再想想自己家里的的身材变样的黄脸婆妻子,就对小静有了好感,小静试用期过了,马上给小静涨了2000块,小静高兴极了,因为加上入职谈好的6000块,她有8000了,还打电话给爸爸妈妈报喜。
可是刚刚毕业的小静哪里知道,真正的噩梦即将开始。
老板要出差到杭州,要小静一起去见一个重要客户,小静觉得也好,反正是老板秘书,出去可以给老板整理些文件什么,这也是她的工作。到了杭州之后,老板带着小静这里转,那里转,小静觉得这就是天堂,因为在这里她见了她之前没有见过的风景,吃了以前从来没有听过的好吃的,可以说是大开眼界。
到了晚上,老板和小静住一家酒店,两间房。半夜10点多,老板打电话给小静,要小静去给他整理个资料,一点点没有社会经历的单纯的小静就去了老板的房间。
一进去,老板就抱住了小静,小静吓蒙了,哭着说不可以。可是小静哪里知道老板等这一天已经等了很久,怎么能轻易放开已经到手的她。
小静拼命挣脱,但是老板说:如果再动的话,是工资不想要了吗?就这样强行和小静发生了关系。小静因为怕自己名声被毁,怕自己被辞退,怕被降薪,不敢声张。
谁知道老板越来越放肆,只要有空,趁着小静没有防备的时候,就和她发生关系,这样连续发生了4次之后,小静觉得她的人生都快要被毁了,因为这个老板不让她找男朋友,还强迫她和她发生关系。
小静想想含辛茹苦养育自己的父母,觉得对不起他们,突然觉得一阵阵的恶心与愤怒。她拿起手机给老板发了信息:我警告你,你已经强J了我4次,如果再有第5次,我毒死你。
老板觉得非常搞笑:小小一个弱女子,还能拿我咋地?
之后,老板继续用语言骚扰她,小静觉得老板根本没有听得进去警告,于是随手准备了毒药,放在自己的包里。
过了几天,老板又说要和小静出去一趟,因为同行的还有其他同事,她也就跟着去了,吃完饭,大家都走了,小静也准备打车回去,老板却说:打什么车,坐我的车回。
小静为了防止老板侵犯,刻意坐在了后排。
送小静到住的地方,小静开门进去时,谁知老板竟然一路跟随她,强行和她一起进了屋子,又要强行发生关系,小静觉得这个事太恶心了,如果继续下去,她将无颜面对江东父老。
小静愤怒极了,但还是故作镇定,对老板说:等一下,我换个衣服。换衣服的时候,将毒药放在水杯里,并在杯子里接了水。
把这杯有毒的水端给老板时,对老板说:别再强J我,真的要毒死你。老板看着端着水的小静,一把拿过水杯就把水喝了下去,和前面几次一样,不顾小静的反抗,继续发生关系,可是还没完事,就死了。
事件发生之后,小静选择报警自首,并把自己的经历在派出所做了笔录。
回答问题:上述事件中,小静被4次强J后,第五次下毒毒死了老板,那么法院应该怎么判小静呢?作为曾经学过法律的我,我想说:
一、关于强J
强J是刑法规定的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权的严重犯罪之一,什么意思呢?就是受害者对于正在实施强J行为的,为了制止其犯罪,可以置罪犯于死地,并且不负刑事责任。
老板毋庸置疑,犯的就是强奸罪。
二、关于S人
S人是侵犯人身权利最严重的行为,对于S人犯,首当其冲考虑的是死刑,如果有特殊情况,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细节进行处罚降低的行为。
三、关于小静是否减轻处罚
该案件中,小静被强J4次后,在第5次毒死了强J她的老板,那么小静是否可以减轻处罚,因为案情特殊,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1、老板对小静实施了强J行为,即使小静因为对老板的行为很愤怒,报复老板毒死男人,小静一般不会被处死刑。
2、小静在第一次被强J了之后,考虑到薪水,职位,养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如果小静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小静的过错就少一些。
3、小静在第一次被强J之后,并没有被老板使用暴力,在每一次发生关系的间隔中,小静是自由的,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况小静的过错就多一些。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是可以无限防卫的。但此处规定的无限防卫必须是对于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实施反击。比如对方正在施暴,持刀还击。
小静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静有S人故意行为。因为她提前准备好了毒药,在发生关系前,把致死毒药放进了水杯,直接毒死老板。
2、小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对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可以致其伤或死亡。从法律角度来看,正当防卫时小静受到侵犯时对犯罪人进行的还击行为,前面4次的犯罪行为都已经实施完毕,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所以毫无疑问,小静在案发前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最关键的是小静对老板实施了杀人行为,所以小静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是因为小静情况特殊,在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上会适当减轻量刑。
写到最后,我想讲:1、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所有的好的东西都是靠自己劳动得来的。该案件中,当老板给小静涨了2000元,小静高兴地不得了,但是初入社会的她根本不知道,2000元的险恶在哪里。所以当老板给她一个新人大幅度涨工资时,应该提高警惕。
2、当女孩子受到侵犯时,不要因为怕毁了声誉就默不作声,让犯罪者有了再次得逞的想法,从而一次次地受到伤害。案件中的小静应该在第一次被侵犯时就勇敢报警,后来也不至于毁了自己的一生,让亲人两行泪。
3、当被侵犯后,应该及时收集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让犯罪者绳之以法,以免再伤害其他女孩子。
4、任何时候,生命都是最可贵的,所有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出门在外的姑娘们,好好保护自己,时刻保持警惕,不让犯罪者有得逞的机会。
但愿小静的这个事例中付出的代价,可以让更多人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争取让更多人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不给国家添乱,不给家里送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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