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
合法但不合理。
2019年9月14日辽宁丹东男子XX和妻子以及两名朋友一起驾车到当地一处鱼塘偷鱼,偷鱼过程中XX溺水死亡。随后其家属将鱼塘塘主起诉到法院,要求索赔6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鱼塘主未设立警示标志或护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判决鱼塘主与村委会共同承担5%的责任,约5万元。2021年3月,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XX家属获赔5万余元。
法院认为,涉案鱼塘近邻河堤,该河堤行人及车辆可以通行,属于公共场所,该鱼塘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或者护栏。该鱼塘塘主作为管理人,依法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没有尽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村委会作为涉案荒地的发包人,对于承包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负有监督义务,其没有尽到前述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鱼塘主设立了警示标志或者围栏,就算里面淹死100个人,鱼塘主都不用承担责任,因为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但此案中鱼塘主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所以需要承担责任。
相似的案子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都是因为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判决管理方做出一定赔偿。
按照法律来判没问题,但是以常理来看,这么判显然不合理。因为死者是进去偷鱼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就是鱼塘主设立了警示标志,也拦不住他。而其家属在法庭上的说法明摆着认为“谁死谁有理”,不管死者有没有过错,只要死了管理方就必须赔偿,就和“谁闹谁有理”、“谁老谁有理”、“谁穷谁有理”一样,都属于践踏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歪风邪气,而法院判鱼塘主赔偿,有点和稀泥的感觉。
如何看待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
这是一个真实案件,发生在辽宁丹东,今年3月30日刚刚终审。
2019年9月14日,王某与妻子及两个朋友,未经主人允许,私自到他人鱼塘捕鱼。王某在游泳过程中溺亡。事后,王某家属向鱼塘主和村委会索赔6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鱼塘主未设立警示标志或护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判决鱼塘主与村委会共同承担5%的责任,4万余元。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情理角度,家子都觉得不是很合适。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一个侵权案件。
一审法院以鱼塘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鱼塘主与村委会承担责任。
但在判决中并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而目前网上公开的判决中,也没有说明其判决依据。
检索《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基本内容一致。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与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无太大不同。
从这个法律条文来看,安全保证义务是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特定义务。
而这个案子中的鱼塘显然不是这类公共场所或者营业性场所,鱼塘主自然不是安全保障的义务人。
退一步而言,即便鱼塘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也就是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这个案子中,王某的死亡显然与鱼塘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显然不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中认为鱼塘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以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的方式来履行。确实,鱼塘主的可以考虑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但这种设立警示标志或围栏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不慎跌落、滑落。
而这个案子中,王某进入鱼塘是为了偷偷捕鱼,是故意进入鱼塘的。即便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也不足以阻止王某进入鱼塘。
因此,王某的溺水行为是其偷鱼行为所致,与鱼塘主是否设立警示标志,是否安装围栏无关,不能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判决鱼塘主承担责任,要求鱼塘主承担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二、从情理角度而言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于盗窃行为,一般老百姓深恶痛绝。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不能对偷盗行为实施私刑,老百姓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也能够理解。但要求失主对小偷的安全也要尽安全保障义务,显然是强人所难,也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
王某家人在上诉中,堂而皇之地称:“王xx到涉案鱼塘抓鱼(而绝非“游泳”及徒手“捕鱼”),又何来自行承担95%的过错责任?”公然承认自己是抓鱼溺水,而不是游泳。又公然称:“王xx就算属于故意“碰瓷”而溺亡,一审判决及主审法官出于同情、怜悯及博大的人道主义,也不应该做出5%的赔偿判决。”这不就是“谁死谁有理”的逻辑吗?只要人死了,连死亡原因,基本的公序良俗也不讲了,要求失主给因偷盗行为导致的死亡承担责任,显然是有悖伦理的。
而这种“谁死谁有理”的逻辑竟然能在一审得到一定的支持,更是让人难以理解,这不是“谁闹谁有理”了吗?
要知道,最高院在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中,曾经特别指出:“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让司法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
而这个判决显然与最高院目前倡导的分清是非,不和稀泥的理念相悖,也与老百姓朴素的道德感相悖。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如何看待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
五万可买一万斤鱼了,堂主敢怒不敢言,怕对方上诉,再来一万斤鱼咋办?鱼是不敢养了,堂主奋发图强念书专攻法律去了,以便日后东山再起,用法律武器捍卫堂主之尊严,,,
如何看待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
偷是一种光荣现象,所以家人可以要求赔偿,小偷击偷一车,开车出意外撞死了,车主要赔是吧?
如何看待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
应该赔,理由他不该在这个鱼塘养鱼,这个鱼塘阴气太重。即使在这个鱼塘养鱼也应该做个盖子,把鱼塘盖起来。
如何看待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
我们看到出轨,小偷,杀人犯,碰瓷者只能挮烟?是法制的进步还是道德的沦丧?历史以来中国人以道治国,现在看到很多案例,几乎都合法,但也乎毫不讲道理,搞得人心惶惶,连请人吃饭喝酒,参加婚宴朋友聚会都担惊受怕等等。我们真的要这样?我们对坏人要求越来越低,我们对好人要求越来越高,我们是乎也应引入陪审团制度来补助合法却毫无道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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