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算吗?
我文化低,有点理不清题目的意思!比如第一句“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不知道是几个意思。
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户,是不是说由农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了呢?这个和失地不失地有毛线关系呢!
要知道,农村农民户口的人有很多从生下来就没有地的。如果户口在农村,他们仍属村集体成员,和有无土地无关。
如果,农村农民户口已转为城市户口(非农)了,村里可能原有责任田的或本身无责任田的,或因征用而失地的,这类人群都不再算村集体成员。
尽管农村仍有责任田,在国家土地政策未变的情况下,仍属你的责任田,仍然拥有使用权及可以流转、出租、赠送、转让等。
但是,强调一下,你既然已是“农转非”了,村民的其他权力就没有你的份了,比如选举、社会福利待遇等方面。因为你已不是村集体成员了。子女更是不沾边了。
有一个实例,我本族一个堂弟,在分田到户的时候,刚分完地,他考上了中专学校,两年后毕业,分配在邢台市学校任教,户口也转成了城市户口。
这样的情况,农村的责任田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永远是属于他的(现在已流转出去了)。但是,他就不能算村集体成员了,更无权参与村集体的任何事宜了,子女也是一样的。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算吗?
失地农民的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他的子女又算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是以户口为根本基础的, 和是否拥有土地没有关系。现在农村没有土地的人员很多,不仅仅是失地农民没有土地,从来就没有分配到土地的人也不在少数。
这些年农村土地开发和国家重点建设,先后或多或少都占用了部分土地,尤其是近郊区失地的农民为数也不少,这一部分人已经没有了土地; 另外从96那以后出生的新生农民,从来就没有分配过土地。如果按照土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6年以后出生的这些人,从根本上说就吃了大亏。原本就没分到过土地,这本来就有失公平。如若再不给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以后村里利益分配时,就有失均衡。所以在这次农村清产核资当中,试点单位的农村,就是以户口为基本条件,将这部分人都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农业农村部也有具体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仅是个称号,不像以前是个农民也就算了,而这个成员和农村的各项利益是分不开的。农村的土地、滩涂、荒山、荒地、丘陵、草原、池塘等等资源,包括村里的所有资产,每一个成员都是有份儿的。农村清产核资结束以后,这些资产资源,就要重新管理和利用起来。农民将折股到户,所得利益将按股份分红。如果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里的什么利益也就没有了。因此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称号,对农民来说十分重要。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项涉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关乎到每个村民的利益,在开展这项工作当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和村民们商量,充分依靠政策,依靠群众,这项工作就能开展的公平公正,切不可以多压少,歧视少数人意见,最后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算吗?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业户口,还在村里、以及子女还在村里算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以农村《户籍薄》中在册人员为准(含新生婴儿)。
失地农民变非农户口有几种现象,一是农民土地被全部征用转非农户口的,不再是农村集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农民部份土地被征用,但户口已转为非农户口的,虽已不再是农村户口,但仍可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土地比例分配的红利,
三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允许的出钱购买的农转非户口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农转非了,但土地却没退还农村集体,这类人员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却连续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福利。
总之,农民一但农转非了,就不再持有农村《户口薄》。也就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算吗?
农村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了,其户口就转为非农业户口了,户口就不可能还继续留在村里,自然就不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也不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原村民委员会就不存在了,一般会改成XX居委会或者XX社区。
如果一个村内只有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则会将土地征收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籍转入其它的XX居委会或者XX社区。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算吗?
(一)有其名无其实:
作为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土地第一轮三十承包期内,就有佷多农村新添加的人,就失去了土地。可是盼望着三十年后,可以分到土地,可以又来了个在第一轮三十年上,又延续了30年不变,也就是60年。在这60年当中,可以说会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包括他们的子女。就变成了失地农业户口人,明着是农业户口,实际上成了名副其实的非农业户口。可是却享受不到非农业户口的待遇,因为他还是农民的身份。
(二)农民失去了集体经济制度的分配和支撑:
作为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绝大部分农村,都是走的单打独斗的小农个人经济道路,作为原来农村办的集体经济企业,已经是不复存在了。原来所有的企业都变成了私有个人企业。作为农村无有了集体经济企业,农村的农民就全部失去了集体经济的分配和支撑来源。农民也就不算是集体经济的成员了,包括他们的子女。
(三)只有农村坚持走集体经济道路的农村,仍然是集体经济成员:
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他们仍然是坚持走的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象南街村,大寨村,华西村,周家庄,永联村等等一些农村,他们仍然坚持走的是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只有这样农村的农民和他们的子女们,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每年所有的农民一个人也不会掉下来,照样可以分配到集体经济的红利和福利。
(四)农村只有走发展集体经济,才是农民共同奔小康的正确之举:
农民依靠单打独斗小农经济发展,是不可能使全村所有农民,共同奔向小康的。农民只有走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才是农民共同奔小康的正确之举。就象小岗村的农民,也是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小岗村的农民才走向了小康幸福生活。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算吗?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户口,但是现还在村里居住,这种身份算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现在国家户口改革,没有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一说,建立了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户口登记时统一称居民户口。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也是维持农民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占用、征用因而失去了土地。对这部分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有了很大的争议。①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以土地为界。农民是种地的,没有了土地,理所当然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②以户口为界的。这部分人认为户口已经成为非农业户口了,不管你是否有土地,都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土地被国家征用了,户口也转成非农户口了,虽然在村里居住,也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这部分人的观点是以土地和户口两者結合来看待的。虽然还在村里居住,也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主要是来源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为了增加农民財产性收入。对集体经济財产进行清算核实。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主动性。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等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首先就要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办法。主要是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我们在回到题主的问题上面,户口取消了农业与非农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没有城乡差别。土地是被国家或有关部门合理征用了。属于失地农民。虽然得到了合理补偿,那也是应该的。如果过去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也尽了应尽的义务,也应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如果也符合本村认定情况,也应该一视同仁。
每个农村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只要经过本村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认定标准。即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上是本人根据我们这里的实际操作情况提出的一些看法,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观点。如有不妥,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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