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什么?

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什么?

种因才有果,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

我相信这世上所有的果所呈现出来的状态,无论是好的或是不好的,那一定是种下的因带来的,正所谓“福祸无门,惟人自招,善恶之报如影随形,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有时总在思索,在这该属于你最美芳华的年轮里,它却残酷的剥夺了你最灿烂的时光,这一生按一百岁算,你仅仅只活到了三分之一而已,你在不断的找寻原因,反复思索,如果这辈子为人良善,那一定就是上辈子欠下的恶果!它之所以发生,那是因为自己积的德,积的善,积的福还不够来完善人生。

余下的光阴不知道有多久,修行是一条任重而道远的路,这世间待我的因果是我一定要去修行的,修心,修性,修来良善的果!

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什么?

因果关糸的规律是一种很强的逻辑性定律,而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逻辑性很强在于,原因在前,必定结果在后。但是前因后果的变化规律也存在:内因是事物变化的主要原因,外因是事物变化为辅的条件。这一唯物辩证法规律。

就因果关糸而言,从因到果在追究事物的变化过程中,内在原因也在不断地,深入地发生变化,根据变化不断寻找到最终的内在因素就是结果。社会上常说的有问题找“着落”。在现实社会中并不难发现,无论好的结果,还是坏的结果,归根结底,一定会有最根本的内在原因。关健就是找到最根本的内在原因,那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为此,因果关系规律和唯物辨证法规律相提并论,有利于解决社会上客观存在的问题,更有利于侦查案件破案。为了更深刻理解因果关系中,存在唯物辨证法的变化规律,那就来举例说明一下。

比如:企业由于产品劣质,造成企业巨大损失,面临倒闭危险。为了挽救企业起死回生,就必须查找最终原因。经过对产品检测化验得知,内在因素就是原材料劣质。这就是内在因素引起的产品低劣,而外在因素就是管理不到位,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看问题法则。那这个内在因素是怎样来的呢?那就要用因果关糸逻辑定律去寻找去追查,最终要找到出问题的真正原因,才能够把问题解决,企业才会重振旗鼓有希望。

从产品低劣问题表面上看,都说管理不善造成的。但是,通过对问题追究,真正问题原因出于原材料。那么原材料出问题就在供应部,那供应部又追查,原因又是供应业务员没有把好关,为什么没有把好关呢?就是这个搞供应的业务员心外有欲望,得了对方销售业员的回扣。这样连续的因果关糸逻辑追查到底,最终找到了问题的真实原因。企业通过整改,总结教训,这个业务员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企业还是走上了正轨。

综上为例说明并理解到:这样一个因果关糸的过程,就是事物内在的因素不断变化过程。虽然是内在因素所产生出来的恶果,但是也反应了企业管理不到位,这个外在条件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同时也就应证了唯物辨证法观点,内因是事物变化的主要因素,而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这一客观规律也存在于因果关糸规律之中。

总之,因果关系就是内因不断变化,而产生的结果存在两种。一种是,好的内在因素其产生结果越好,叫良性循环。另一种是,坏的内在因素其产生的结果越坏,叫恶性循环。深刻理解这一因果关系的变化规律,对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很大的启示。无论是大企业或小经营业主,在管理工作中制订合符因果关糸规律的管理制度有很好的指导性作用,使企业经营得越来越好!

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什么?

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什么?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缘之串联而引起的现象。例如:这件事的因果关系要等调查清楚以后再告诉你。

因果关系的特点是,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此之后”不等于“由此之故。”

所谓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因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决定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特点:是规律的必然存在,规律的普遍存在,规律的客观存在和永恒存在。

“规律”的字面意思是客观的“规定”和“戒律”,亦称成为法则。客观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有因果关系的,有因必有果。

而因果关系的规律,必然推动社会历史向前发展。在人类历史上,社会规律同人的主观能动性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夸大社会规律的客观性,认为人的一切行动都受社会规律的约束,完全没有能动性。一种是夸大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无视客观规律对人的活动制约作用。这两种倾向都是片面的。

前者往往走向“宿命论”和机械决定论,后者则走向唯物主义。

规律的客观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互相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必须将两者统一起来。为了征服自然和改造改造自然。我们的社会活动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否则受到惩罚,同时人是社会的主体,是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结合体。所以我们要根据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按照其规律,在人类社会发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推动人类历史的向前发展。

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什么?

很高兴能回答您这个问题,

但这个问题过于庞大,个人现阶段理解是没有标准答案的题目呀;

因果属于自然规律范畴,每个人对这问题给出的答案都不一样,那就按自己所理解的方式来试着回答了!

*从最早我国春秋、战国,到西方古希腊同一时期(或者更早时期)开始,人们就意识到世间万事、万物是由一套“因果循环体系”在运转,所以我们老祖先运用“因果论”孕育出了一系列哲学思想来诠释“因果循环规律”

*佛教因果循环律;

“五蕴皆空”、“缘起性空”的道理,

*国学;

《易经》《道德经》

*西方古希腊哲学;

因果法则等等

↓下面是普世对“因果论”理解

“因果关系”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规律。

“因”就是起因,“果”就是结果,

“报应”就是从起因到结果的演变过程,简单的理解,

因果报应就是:

好的起因引发好的结果;

坏的起因引发坏的结果;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种瓜不会长出土豆;

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什么?

中庸,想听实话吗?中事实果,庸形形色色成为事实的原因。本来很简单,由于各代显摆自能另搞一个新名词,久而久之类似意义的名词就多了。让人们不知所错。如,佛教的因果,西方的存在,必然,巧合,准确,成事,败事,正好,正着,一致,恰好,等等。成和败即成的事实万事万物没一可逃离的。就是中庸。人认为不认为都一样只是人的认识问题。影响不了它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什么?

因果关系的规律,就如释氏《阿含经》中所说:“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根据这个原则,古人在经典中总结出因缘二十支,也就是十二个环环相生的环节。

因果关系是对“法”而言的

《大乘起信论》中曾说“所言法者,谓众生心。是心则摄一切世间法出世间法,依于此心,显示摩诃衍义。”这意思是说,一切法缘自众生的心,而众生的心,就是这世间一切万物因果关系的总枢。

文中“所言法者”,这个“法”囊括了世间一切存在的范围,我们目前所划分的精神的、物质的,一切的一切,都在这个范围之内。“轨生物解,任持自性。”是经典中关于“法”的定义,“轨”就是轨迹,“物解”就是对事物所形成的理解,“任持”就是保持。

这两句话合起来意思就是,一个事物,如果能够保持有足以让我们对它形成一定的理解和认识的特性,那么这个事物就可以被称为“法”,如果是瞬息万变,没有任何稳定的信息可以捕捉,那它就构不成一个“法”。

前面提到的十二因缘支,正是以众生的心为平台,然后才前为后因,后为前果,这样环环相扣依次呈现出来的,所以《起信论》后面又讲到:“一切诸法,唯依妄念而有差别,若离心念,则无一切境界之相。”

十二因缘支中的因果链条

在十二因缘支中,第一支叫“无明”,然后依次是行、识、名色、六入、触、受、爱、取、有、生、老死。对于十二因缘支的诠释,经典中有很多,每一种诠释都很精彩,这里仅取最熟悉的一种与路过诸君略作分享。

这种诠释是按三世因果来解的,前二支,也就是“无明”和“行”代表前世,也就是此世的因。中间八支,前五支,“识”、“名色”、“六入”、“触”、“受”,代表此生的果报,后三支,“爱”、“取”、“有”,代表面对果报又重新造下的新业,也就是后世的因。

最后二支,“老”和“生死”,则代表来世的果报,这样一划分,前世、今生、来世,整个因果关系就一目了然了。

经典中又说“无明、爱、取三烦恼,行、有二支属业道。”这意思就是说,“无明”是总说,“爱”和“取”是分说,也就是说,“无明”等于“爱”和“取”,都属于烦恼,“行”等于“有”,都属于业。

以“无明”为触发因,促生了“行”,就是去造业,比如我们认识不到周边事物的真相,这叫“无明”,然后就被假相迷惑,感受到了环境的不如意,感觉很痛苦,不愿意接受,想摆脱它,这种意愿就触发了“行”,开始想办法,然后实施,不管我们做了什么,这个业是造下了,这就是因。

有因必有果,就又形成了“识”、“名色”等五支所构成的果报,然后果报又对我们形成了苦、乐等感受,又产生新的意愿,导致新的行为,形成新的因,再感后面的果。

总结

总之,上面介绍的虽然简单,但基本勾勒出了大致的轮廓,最重要的是透出了一个真相,有因必有果,所以我们不能等到结果形成以后再关注它,因为既然已经形成了,我们就只能接受了,再关注也是无济于事的。

所以要想关注它,掌控它,就要在它形成的阶段,在因位上开始布局,有因必有果,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用它,无因必无果,所以我们如果不想要某种结果,就要提前把它的因除掉。

一个人做了坏事,这叫因,最后受到惩戒,这叫果,因有了,果必受,此时你再去烧头柱香,请再大的大师也没用,必须承受。如果不想受惩戒这个果,那就不要做下坏事这个因,因果关系的规律说到底,就是这样一个规律,简单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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