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你觉得烧烤店店主需要负责吗?

在整个事件开始到结束也不是一瞬间的事情,我觉得既然你是一个开烧烤店的,你就应该知道,烧烤店里进进出出的人很多,形形色色的人都有,来烧烤店喝酒的人大有人在,为什么店里都没有一点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呢,难道这不算烧烤店的失职吗,我觉得烧烤店店主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首先,对于公共场所发生的侵权事件,作为场所管理方是具有相应责任的。而这种责任的划分,也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种安全保障并非无限扩张,说白了不等于你在某个区域内,这个区域的管理人就必须确保你身上一根毛都不少的离开,否则就得赔钱,比如去面馆吃一碗面就得给您养老送终。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安全保障,而是我们民间俗称的“讹人”或者“碰瓷”。

举几个直观的例子,张三在宾馆住宿时,在卫生间洗漱时摔倒并住院,那么宾馆方是否需要赔偿张三的医药费及误工损失。

答案是不一定,假如张三摔倒是否自身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比如在卫生间跳刘畊宏舞结果崴脚倒地,突发疾病站立不稳倒地、或者跟女友在卫生间打扑克不慎摔倒等,这都不能归责于酒店方。

酒店方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主要是针对装修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予以保障,比如张三摔倒是因为卫生间瓷砖松动,或者酒店的拖鞋跟地板容易摩擦打滑,这才会产生酒店的赔偿责任。

再比如银行内发生盗窃或者抢劫,那么顾客是否可以要求银行赔偿?

这里同样存在一个责任划分问题,比如抢劫或者盗窃发生在银行柜台内,即使顾客已经签好了取款单等所有手续,但货币没有交付之前,银行都必须讲失窃钱财全部赔偿给顾客。

但如果是在顾客拿到钱以后,在银行大厅发生抢劫或者盗窃,那么银行就必须证明自己所有的安保措施,以及监控补救措施都达到相关标准,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免除赔偿责任。因为任何法律也无法禁止银行内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作为场所管理方以及服务提供方,他们的责任在于职能定位跟安保义务范畴,即使这种安保义务在现实中并不能完全对抗犯罪分子,比如持械抢劫,一般银行的保安武装都形同虚设。

但银行的保安是安全下限,而武装犯罪是危险上限,下限是基本保障,上限是不可抗力。银行必须为顾客提供基本下限的安全保障,也是必须尽到的义务。假如案发时安保人员不在岗,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人数在岗,那么银行就需要承担未履行义务的责任。

另外还有一个很常见,而且争议很大,并且很容易进入误区的责任归属问题,那就是超市存包。

从一般理解来说,超市存包一旦丢失,那么超市作为保管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现实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顾客也都会找超市承担责任。

但这种时候如果能协商解决是最好的,一旦闹上法庭的话,顾客大部分时候都会败诉。根本原因在于,超市在顾客存包时履行的并非保管合同,而是存物柜的免费借用合同,顾客是使用储物柜存放自己的物品,超市并不承担物品的安保责任。

即使是柜台存包,也会因为提示顾客“贵重品自行保管,一旦丢失超市概不负责”,而这种免责提示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超市只是接纳顾客的包袱,但并不会当面清理其中物品,那这在法律上就等于里面的物品顾客并没有交付给商场管理方,那么其保管责任仍然在顾客这边。

除非发生储物柜毁损或者故障,超市方对物品丢失有明确责任的情况,那么管理方会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价值过高的奢侈品,顾客就需要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并且只能得到一部分补偿金。

所以说,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并不等同于“何地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伤亡,何地就应赔偿”,对于不同的公共场所而言,提供的服务类型、以及安保义务的边界都是不一样的,在划分责任时也应当考虑管理方的职能定位与安保义务,而不是无限扩张这种赔偿责任。

而在唐山打人事件里,烧烤店店主的责任问题,也是同样的道理,她对被害者的安全保障,也是基于双方服务合同而建立的,具体范围也是基于双方权力义务的履行。

店主对于顾客产生直接侵权责任的类型:

第一、食品安全责任,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类型,比如顾客吃了烧烤之后上吐下泻,并且直接导致器官病变,经鉴定就是吃了这家烧烤店的食物后导致;

第二、饭店因为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坍塌或者其他事故,并且能够归因于店主一方自行改装的;

第三、店主或者店员跟顾客发生争吵,比如之前报道过的火锅泼油等,主要责任人是店主或者店员,顾客遭受了财产或者精神损失;

第四、店主将顾客安排到店铺之外用餐,比如公共通道、大马路上,结果发生高空抛物、机动车事故等导致顾客遭受伤害,那么店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直接责任以外,作为经营者的店主,其提供的安全保障基本上都是补充责任,在顾客遭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以后,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基本义务,那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比如唐山烧烤店事件,烧烤店老板虽然跟打人者认识,但其并没有约束其行为的能力跟义务。要知道饭店这种服务行业,老板即使跟顾客并没有私交,但只要对方经常照顾生意,或者第一次来但是跟老板谈得来,那么过去坐一起也是常事,开门生意靠的就是客气,这并不等于双方一定有多么亲密的关系。

而对于双方矛盾的处理,烧烤店老板也只能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进行协调跟处理,并不是必须彻底解决矛盾。

而这个合理的责任范围也是根据综合因素来界定的,比如有没有积极化解矛盾,在双方争吵开始时就介入并且调解。假如烧烤店店主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争吵,但在双方动手后立刻劝架并拉开双方。但因为彼此情绪激动,继续劝架可能将自己也卷入其中,并且变成受害者,那么这时候法律也不会强制要求老板必须大义凌然的为受害者阻挡伤害,这属于超越边界的不合理要求。

在无法阻止双方暴力行为的情况下,老板只要积极报警,并且保留视频或者其他证据,协助受害者追查行凶者并且获得赔偿,这其实也可以认为老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视频中来看,在绿衣男搭讪白衣女子时,老板并不在店内,但在双方动手后,老板有劝架的行为,并且在几个打人者情绪激动时推开他们。

后来几个打人者把女子拖出了烧烤店之后,老板就再也没有任何行动,而且报警者也不是老板,所以对于后续事态的恶化,老板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大的比例,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判定。

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你觉得烧烤店店主需要负责吗?

暴力往往与环境有关?当然与烧烤店店主有关系!

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你觉得烧烤店店主需要负责吗?

这的看当事人了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没问题的以第三人就得了。

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你觉得烧烤店店主需要负责吗?

有责,须经济上给受害者培付。

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你觉得烧烤店店主需要负责吗?

还是网友说得对,和打人者认识有责任,及时报警无责。否则承担责任

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你觉得烧烤店店主需要负责吗?

应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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