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进贼了,就小女儿一个人在家,贼起了色心,小女儿失手杀了贼,要负法律责任吗?
小偷进入家中,对女孩起了色心,女孩奋起反抗,失手杀死贼,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我们看一个案例。
2011年5月28日晚,发生在广州,当时广州火车站广场人潮涌动,18岁的女孩小琪在美发店工作,休息的时间,准备去厦门去朋友那玩。
实际的例子
有一位50多岁的大叔主动搭讪,热情的帮她拿行李买车票,这位大叔在火车站,平时帮人代客拉行李。
当天晚上票卖完了,小棋身上只剩下50多块钱,这位大叔热情的邀请小棋去他出租屋里住一晚,说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也可以,随便。
小棋看他年纪这么大,相信了他,那位大叔帮她拿着行李,她跟着大叔来到他的出租屋。
来到出租5楼,姑娘一看,只有一张床,屋子很小,两个人根本没办法睡,小棋表示不住了,她要走。
失手杀过一个人
大叔突然变了脸色,警告她,听他的话,和他发生关系,否则的话就杀了她,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就在她身上动手动脚,小棋被吓坏了,也不敢喊叫。
大叔警告她,乖乖的呆着,他先去洗澡,俗室的门也没关,就是时刻监控着她。
小棋慌张之中,看到墙上吊着一把刀子,她处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取下刀子,握在手里。
不知死活的大叔这时候,冲上前命令她,乖乖的听他的话,和他发生关系,并且试图抢夺刀子。慌乱之中,小棋往大叔身上捅了一刀,大叔疼痛难忍,冲上来抢刀,小棋为了保护自己,
红了眼,拼命的往大叔身上捅刀子。最终,因为过失,把大叔杀了,小棋主动投案自守,法院经过调查了解,最后经过审理。被告小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起初小棋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倒地无反抗能力时,小棋继续疯狂捅刺,被害人流血过多死亡。
@风夜火烛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小棋不反抗就会遭受人身伤害,生命也受到威胁,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在罪犯失去反抗能力没有造成威胁时,小琪杀红了眼,怕被害人报复她,被告倒地后,仍然狂捅不止,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按照题目的实例,如果犯罪分子倒地没有反抗能力, 被害人为了发泄怒气狂捅不止,造成被告人死亡,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风夜火烛为你解答情感疑惑
朋友家进贼了,就小女儿一个人在家,贼起了色心,小女儿失手杀了贼,要负法律责任吗?
说一件发生在安徽枞阳的真实案例,醉汉骚扰田间村妇,对于此案“失手杀了贼,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有许多的参考价值。
案件回顾2018年9月23日19时,天色已渐渐昏暗,中秋的田间响起了蛙叫声。
喝了酒的许某,有些醉醺醺,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准备回家,经过一处水田稻田时,看见农妇许某刚从稻田里打完农药,正在收拾农药桶准备回家。
或许是酒壮人胆,许某有些冲动,看天色已经昏暗,田间四周没人,离村落又有些远,于是停下车来,趁周某不注意,饿狼扑虎般将周某强行推倒,死死压在身下,并松开自己的裤腰带。
令他没想到的是,农妇周某毕竟经常在田间地头干农活,还是有反抗能力的,不是弱不禁风的女人,即使干了一天的农活,在许某推到她的一刹那,立马进行反击,用手抓,用脚踢。
在不断反抗过程中,手碰到了旁边的农药桶,顺手抓住了上面的一根软管,绕成一个圈把许某的脖子死死拴住。
许某没想到周某这一招擒拿术,立马让自己动弹不得,两人挣扎了一会,许某只能站起来,随后周某顺势转到他的身后,仍紧紧抓住软管,防止他进一步侵害。
在此期间,周某也尝试过呼喊,远处的一个养殖专业户听到了声音,手电往这边照一照,因为离得比较远,以为听到的是错觉,并没有过来查看。
许某在被周某用软管卡住脖子后,曾表示愿意停止侵害,并说送周某回家,但村妇周某看身边没人,为了防止许某言而无信,再有进一步的动作,仍不愿意松开手中的软管。
两人就这样一直僵持着,在稻田间,在田埂上,包括三轮车上,都留下了两人搏斗挣扎的痕迹,两人对峙一个多小时后,许某坐在田埂上,身子靠着电动三轮车。
后来许某提出勒得太紧,周某放松了软管,期间许某也有过反抗动作,用嘴咬软管,用脚踢,企图挣脱束缚。
周某认为许某在养精蓄锐,在等待自己体力恢复后进一步反击,只能死命地勒紧软管不放。
许某后来没了动作,并趴在了田埂上,周某认为其可能在装死,仍然紧拽了几分钟后,拎着药水桶离开回了家。
第二天一早,周某带着村干部王某来到案发现场,发现许某已经死亡多时,看见出了人命,自己也慌了,赶紧打电话报案自首,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审查。
经法医鉴定,许某的死亡原因:因药水软管拴住呼吸道,从而导致窒息死亡。
随后,公安机关对周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和逮捕,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给检察院起诉。
检察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疑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有可能属于正当防卫,于是重新对当事人和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寻找补充证据。
安徽省枞阳县检察院检察官方文兵说:他们去案发地实地考察当时的环境,在长达2个小时的对峙中,他们体会到周某内心是多么绝望,当时也极力地呼救过,但求救无门,周某的口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都能一一对应,这给了他们“认定正当防卫”的信心。
长达9个月的等待,周某最终等来了好消息。
检察院认定周某在当晚采取的防范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了正当防卫的六大典型正当防卫案例,这一起反杀案例就在其中。
这起案件跟提问者说的反杀案,还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的。1.第一现场只有两人,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就是说既没有人证,当时也找不到其他人过来施援,可以想象当事人内心经历多大的绝望心理。
2.这两起案件都是“欺凌者”正在不法侵害,在反抗的过程中,被受害者反杀的例子。
3.此案的当事人还是个小偷,在未经允许下私闯他人住宅,更是存在过错。
对于本案,女孩是否有法律责任,关键还在于对“正当防卫”的判定。①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十分急迫时,被霸凌者如果有机会进行还击,那么无论用何种方式打伤或打死霸凌者,都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会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②受害人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别是面临人身严重伤害时,不能“过于”苛求受害人用理性来思考,当时的环境和处境下,受害人无法客观冷静地去判断“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
③此案只要相关部门认定女孩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就很小。
女孩在面对警察的审查时,需要注意什么?一、坦诚坦白,不要隐瞒
纵观上面村妇的例子,判定农妇是正当防卫的理由,除了主动报警自首之外,还需要实事求是。
因为缺少人证,所有的口供证词,都要和办案证据以及案情推理能对应上,一旦对应不上,可能会影响检察院对当事人口供的信任程度。
二、在缺少人证的情况下,保护好现场,收集好物证,这样利于警察还原整个案件的过程
既然小偷进入房间,那小偷肯定不会以正常途径进入屋子,要么翻窗,要么爬门,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
再者,在对女孩准备性侵时,双方会有挣扎和缠斗,总会留下很多痕迹,这样的蛛丝马迹就能成为自己正当防卫的证据。
所以,保护好现场非常重要,也能让警方快速推理和还原案情。
同时,既然家里进了小偷,一般都会发出呼喊,周围邻居可能会提供一些人证方面的帮助。
三、除了现场证据外,尽量寻找其他的辅助证据,如监控、录音等
除了现场证据之外,住宅区或者路口一般都会装有监控;也可以情急之下,双方的对话用手机录下来,如果有了这些,肯定会对案情有所帮助。
四、如果说小偷起了色心,单单只是言语上的色心,这种情况被反杀,那么肯定构成不了正当防卫,不过在只有两个人的情景下,这种可能性很小。
正当防卫指的是,在人身伤害受到极大威胁时,才可以行使特殊防卫。
写在最后两起案件存在诸多的相似性,女孩在人身受到侵害的紧迫危险时,绝对可以用暴力进行反抗,但是具体如何判决,不同的案件情节可能会有不同认定标准。
与此同时,如果女孩的年龄还小的话,一定会受到不小的惊吓,最好做些必要的心理辅导,以免对以后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彰显社会正义,惩恶扬善才是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树立。
朋友家进贼了,就小女儿一个人在家,贼起了色心,小女儿失手杀了贼,要负法律责任吗?
这当然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这都不是正当防卫,难道法律要女孩子面对色狼时要束手就擒吗?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如题所述,华灯初上的美好夜晚,一家人正其乐融融地享受生活。父母慈祥、女儿可爱,好一副人间盛景。只可惜,这人世间总是存在一些邪恶,总是要在不经意间破坏别人的幸福生活。当天晚上,父母有事出去后,小偷甲趁着夜黑风高潜入这家,看见这家女儿长得是沉鱼落雁,便忘记了自己的盗窃目的,顿时心生淫邪之心,像一条饿狼恶狠狠地向女孩扑过去,意图侵犯小女孩洁白无瑕的美丽身躯。
小女孩顿时吓得魂飞魄散,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情急之下顺手抄到了一把水果刀,阴差阳错就递进了甲的心脏。最终,甲伤重不治身亡。那么,小女孩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事发当时,甲试图强奸小女孩,并且实施了不法行为。也就是说,小女孩的人身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这时候,小女孩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当然有权使用暴力加以反抗。并且,法律规定,小女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甲重伤、死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小女孩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甲实在是死有余辜。
朋友家进贼了,就小女儿一个人在家,贼起了色心,小女儿失手杀了贼,要负法律责任吗?
正当防卫,贼心不死,色胆包天,死有余辜,小女儿胆大心细遇事不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值得肯定!好险呀!
朋友家进贼了,就小女儿一个人在家,贼起了色心,小女儿失手杀了贼,要负法律责任吗?
这个问题,可以从近年来几起″反杀案"的判决中找到″参考答案″。
″丽江反杀案″。退伍女兵唐雪在等待300多天后,等来了″正当防卫,不予起诉”的最终判绝。案件的起因是,同村人高马大的李某数次辱骂唐雪及其家人。前年大年初五晚上,李某酒后再次持菜刀到唐雪家寻衅滋事,用刀砍砸大门,并辱骂唐雪一家。唐雪打开侧门出来理论,李某上来就踢了唐雪一脚,人高马大的李某和女孩唐雪发生打斗,混乱中,唐雪刺死了李某。该案先判″防卫过当″,后经媒体介入,网上舆论压力,最终判决唐雪为正当防卫,不予立案。换言之,欺负到家门口,杀了也白杀。
“昆山反杀案”,是指在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事件当事人刘海龙因交通纠纷与行人于海明发生争执,之后刘海龙用砍刀攻击于海明时脱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致死。最终,于海明被当地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撤案。
回到本案,你朋友家进贼,贼见到一个弱女子在家,起了色心,关键要看有没有进一步的行动,如果见色起意,存在猥亵动作甚至强奸行为,把贼杀了肯定是正当防卫。如果毛贼只是语言挑逗,没有进一步行动,有可能被定性为防卫过当。不管哪一种情况,家里进了贼,贼被杀死了,所负的责任都不会太重。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如果有异议,可以引媒体介入,由社会舆论监督,相信一定会还你朋友小女儿一个公道。
朋友家进贼了,就小女儿一个人在家,贼起了色心,小女儿失手杀了贼,要负法律责任吗?
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要注意,如果贼只是起了色心,并没有实施性侵行为,女子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小女儿被男子性侵,奋起反抗,无意中杀了该男子,稍微懂点法朋友都会想到正当防卫。可大家想过没有?男子只是准备强奸,或者强奸未遂而被杀了,女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有人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无限防卫权。真的是这样理解的吗?除了强奸之外,面对哪些暴力违法行为也可以使用正当防卫呢?
下面大炮用2个真实的事件来给大家讲讲正当防卫的那些事,记得收藏哦。
一、老婆被调戏,老公奋起击杀2019年10月份,在陕西的一个村子里发生了一件让人唏嘘不已的杀人案。按道理来说,杀人者应当是人人得而诛之,人神共愤。可是这位凶手却让所有村民恨不起来,大家不但同情他,甚至在村长的带头下,115户村民共同签字写下请愿书,请求法院轻判。那么该凶手做了些什么呢?
35岁的李仁国为人老实,平时寡言少语,但是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因为家境贫寒,一直到了35岁才娶上媳妇,对老婆特别的疼爱。新婚后不久,一天晚上,村里的赖皮以当时办酒席没有邀请他为由,要求晚上在李仁国家吃饭。夫妻俩并没有想那么多,欣然接受了这位不速之客,并准备了酒菜。
在饭局快要结束时候,邻居的王大爷找到李仁国,让帮忙更换下灯泡,李仁国没有多想,立即答应了,并跟着王大爷回去换灯泡。可这个时候,赖皮暴露出真实的面目,对着李仁国的妻子说一些下流的话语,频繁的用手触碰妻子的身体。妻子立即反抗,以收拾碗筷为由,离开酒桌。可赖皮依然不依不饶,直接从身后紧紧的抱着妻子的腰,说些粗鄙的话语。
此时李仁国刚好回到家里,在左脚跨进门那一刻,看到赖皮手搭在妻子的身上气愤不已,失去理智,抄起门后的锄头,朝着赖皮的后背捶打过去。赖皮瞬间倒地不起,口吐鲜血,很快就没有了气息。很显然,他已经身亡。李仁国吓蒙了,在邻居的帮助下报了警。
事件分析:李仁国事出有因,为了保护妻子,用锄头击打了赖皮。李仁国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为了防止妻子受到强奸,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但是赖皮的家人认为,并不是正当防卫,因为赖皮当时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只是有亲密的肢体动作而已。
最终法院认定:李仁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赖皮并没有强奸行为,赖皮也没有对其妻子构成法律上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说到这,大炮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赖皮有强奸的行为,丈夫将他打死了,构成正当防卫吗?不要着急,下面大炮会给您答案。
二、女子被强奸,将男子割喉2018年5月份,山东的周小姐像往常一样,到了晚上10点钟才下班。下了公交车后需要再走20分钟的小路才能到家,其中有一段路毕竟狭窄,需要通过高架桥下面的涵洞,也是周小姐的必经之路,没有照明。每次走到这时,周小姐都打开手机,用手机微弱的灯光给自己照明和壮胆。
但这一次周小姐就不再那么幸运了,刚进入涵洞,身边突然冲出一个男人,用手捂着周小姐的嘴巴,并将他拖到了路边的树林里。男子身材魁梧,周小姐小巧的体形根本奈何不了。男子将她摁在了地上,很显然,男子准备对她性侵。周小姐一边呼喊救命,一边对男子拳打脚踢,但是仍然于事无补。
就在男子解开周小姐衣服的时候,她从随身携带的化妆包里摸到了一把修眉刀,对着男子胡乱的挥舞。突然男子不再摁着周小姐了,而是双手捂着脖子蜷曲在地上。周小姐顾不了那么多,迅速的奔跑逃走,并报警。警察到了现场后发现男子躺在了地上不再动弹,地面一滩血迹。
经过侦查认定:男子在实施强奸的时候,被周小姐的文眉刀刺破了喉咙,失血过多休克身亡。周小姐的行为很显然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有人说了,男子强奸并没有成功,周小姐却要了他的命,应该是防卫过当。听着似乎有点道理。但是最终警方认定,周小姐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大家都知道,意思就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对方正在对自己实施侵害的行为,咱们可以采取一些反制措施,即使造成对方受到伤害的,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度一定要拿捏准,采取防卫的行为一定要控制好,否则很容易构成防卫过当。例如,对方抓着我的衣领子不放,我为了防止自己吃亏,拿刀将他刺伤了,显然这就是构成防卫过当。
那为什么前面的案例中,男子强奸周女士,被周女士割喉,不属于防卫过当呢?这里就涉及到了大炮要说的无限防卫权。什么是无限防卫权呢?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受到不法侵害,不用担心防卫过当,尽管保护自己并反击,即使失手造成对方伤亡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是感觉获得了尚方宝剑了呢?但是要注意,无限防卫是有前提条件的,它只适用在特定的不法行为下,例如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大家一定要理解,以后再遇到他人对自己正在造成伤害的时候,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卫权,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受侵害。另外要理解无限防卫权,切不可和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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