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没有“视同缴费”,结果会怎样?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各地具体时间有差异),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

如果从时间上讲,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国营企业用工一直是执行国家指令性的招工计划,当时已经出现了“大集体”企业,这些企业和国营企业的招工有四中情况,符合这四种情况的,都可以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成为固定职工。它们是 :

1、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

2、参军入伍的复转军人;

3、正规大中专毕业生;

4、职工退休由子女顶替接班的。

上述这四种人,都要按照国家指令安排工作。前两种人,他们的上山下乡期间和入伍时间都被看作连续工龄。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在国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来发放基本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没有个人账户,因此,国家为了对这些人做个补偿,就对他们制定了过度养老金。

那些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后参军工作的职工,他们从参加工作就有个人账户,而且账户余额一直较高,别看他们没有过度养老金,在相同工龄的前提下,退休后的养老金也会比较高。

如果国家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制度,那些参加工作比较早的老职工会怎么样呢?

下面举一个例子 :

一个连续工龄40年的老职工,如果是在2010年退休,实际上他只有17年的个人账户余额,退休工资就是按照缴费17年来计算,前面的23年工龄都白干了,因为这位老职工前23年的工龄不会被计算在缴费年限内。这个退休金相差可是非常大的,这对这个老职工是不公平的。

因此国家为了这些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前就参加工作的人规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并且给他们发放过度性养老金。

另外,还有一部分可以领取过度性养老金,他们是在2014年10月国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就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这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也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假如没有“视同缴费”,结果会怎样?

假如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就是否定了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法规的存在。

也否定了老职七十多年的缴费历史。

还否定了建国以来丶针对无产阶级的劳动保险基金养老制度。

假如没有“视同缴费”,结果会怎样?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1、什么叫“视同缴费”?

视同缴费是指“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

起始时间,后来延伸到上山下乡、参军、技校入学(单位委培,带薪学习,结业回委培单位工作)时间;

2、“视同缴费”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全国企业基本上从1992年10月开始实施,个别地区从1991年开始;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开始实施。

假如没有“视同缴费”会有什么结果呢?假如没有视同缴费,也就不会有实际缴费政策的实施!视同缴费是由实际缴费而衍生出来的!

九十年代,在国家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退休人员,都没有视同缴费一说。

那时候,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

1、在职职别;

2、退休前在岗工资标准;

3、工作年限。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综合核算退休金的。

退休金是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发放。

由于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很多老国企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企业不堪重负。

所以国家九十年代初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将领取退休金纳入社保体系,使国企减负,轻装上阵。

假如没有视同缴费,国家只实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政策。没有实际缴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或者既有未缴费年限还有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金只能按老办法核算或者新旧办法分段核算!

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后,才有与之相配套的“视同缴费”概念!

有了视同缴费之说,才会有国家现阶段养老保险体系的完整性,有了视同缴费,才有了“过渡性”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关键点在“过渡”二字。“过渡”就是完成某段历史使命——在县级以上大集体、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改革前,连续工作年限的养老金的核算方法。

所谓“过渡”,就意味着不是长期性!

县级以上大集体、国企过渡最晚到1996年末➕60=2056年末结束,以后退休人员,没有视同缴费一说,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从2014年10月到2024年10年过渡期。理论上截止期为2014+60=2074年即到2074年10月以后,没有过渡性养老金一说。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假设没有“视同缴费”,只是核算退休养老金方式的不同,丝毫不会影响适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核算。丝毫不会影响县级以上大集体、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退休养老金的核算与领取!

假如没有“视同缴费”,结果会怎样?

如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视同缴费,可能会产生以下结果:

一、没有过渡性养老金了。

没有了视同缴费,就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视同缴费年限都为零了,按照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也为零了。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没有过渡性养老金了。

二、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养老金低了。

由于没有了视同缴费,那些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也就是“中人”),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就少得多了。因为其养老金中占很大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为零了,个人账户累计额又因实际缴费年限短也会比较低。

三、很多“中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

如果缴费年限中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一些“中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达不到15年的,按照现在的养老金制度,他们是领不到养老金的。

四、现在的养老金缺口就会小一些。

没有了过渡性养老金的支出,基础性养老金也会因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少一些。这些支出减少了,肯定会减轻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使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减少或者没有缺口,甚至有节余。

五、对“中人”的退休待遇会用另外的办法。

如果“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了,虽然这段年限不能从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了,但按照原来退休后的退休金制度,他们退休后是会有相应的退休金待遇的。即使从养老保险基金领到的养老金少了,但也会给他们相应的补偿。只不过,这种补偿就可能不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而是从其他渠道(如财政资金或企业利润等)支出了。但是,这对养老保险基金是有利的。

以上只是假设没有“视同缴费”可能出现的情况,实际上现在是有“视同缴费”的,上述情况就不会出现了。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假如没有“视同缴费”,结果会怎样?

我们应当站在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观念上说话,不应当总是从这种自己的利益出发看问题。

首先应当清楚“视同缴费”是“视同”个人缴费。“视同缴费”是没有个人缴费反而“视同”个人缴费,“视同缴费”的本质是在造假!即没有个人缴费为什么就“视同”个人缴费了呢?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把没有的变为了有,这是对还是错呢?这应当是很简单的判断:没有个人缴费应当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应当“视同”个人缴费。

“视同”个人缴费了,”多得”了基本养老金,怎么不是“吃白食”呢?“视同缴费”毁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所以,“假如没有‘视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公平的,领取基本养老金会是纯净的,是没有腐败的,是实事求是的。

享受“视同缴费”待遇的标志性指标是有没有“视同缴费指数表”,如果没有或享受不到,就不要再为他人做嫁衣裳了。

同样的,没有“多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公平合理的了。因为“多缴多得”是以个人缴费没有“多缴”反而“多得”,“多缴多得”的本质是骗人!

应当废除“视同缴费”,“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等,用“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替换。

应当清楚“视同缴费”不是“视同缴费年限”,不要被一些人忽悠了,“视同缴费年限”也不是“视同缴费”!说“没有了视同缴费,就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说法是错误的。“缴费”和“缴费年限”是不一样的意义和概念?

编造的“过渡性养老金”本来就不在法律中规定,也不是依法办事的,应当废除!

假如没有“视同缴费”,结果会怎样?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假如没有视同缴费,结果会怎样呢?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就指我们拥有的视同工龄,什么样的人会拥有视同功能呢?一般对于企业单位的人员,如果你是在1992年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那么就可以让自己拥有,视同工龄。如果说你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2014年9月份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按照新办法来计算,一般也会拥有视同工龄。

拥有视同工龄的好处是。最终在计算养老金的过程中,会按着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来给予计算。那么我们养老金的组成就会多一部分,一般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但如果说你没有视同工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也就不会拥有我们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说自己整体养老金的待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是毫无疑问的。

只不过认定视同工龄,也是需要提供有效的材料才能够认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我们在个人人事档案中有相应的记录,比如说你的招工信息表,你的工资变动表等相关的手续材料才能够正常认定。并不是我们自己凭空想象。或者说靠你自己去说,我拥有视同工龄,这种情况是不能够被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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