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策死后想把他名下的房子财产留给妻子与两岁幼儿,合理吗?

姚策死后,能不能把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妻儿?或者是怎样处理自己的财产?从法律层面上讲,这要看姚策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现在,有人说,姚策有遗嘱,财产全部留给妻儿。这话是谁说的?原来,说这话的人,是姚策的生身父亲--郭希宽。

姚策,因肝癌英年早逝,随着火化,很多事情就需要开始处理了。恰在此时,姚策的亲爸爸郭希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姚策立有遗嘱,全部财产留给妻儿。 这是啥意思呢?

随着郭姚两家矛盾不断升级,姚策的养母许敏执意想要要回姚策的房产和因姚策治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许敏为了姚策买房子,是卖了自己学区房,还用了老母亲的20万元才交了首付。姚策生前的医疗费,也是许敏两口子出的,再加上借一部分和同事捐款,一共加起来大约有一百多万。

姚策本身有什么?

姚策很小就查出患有乙肝,许敏两口子就开始陆陆续续的为他治疗。后来上大学,找工作,娶媳妇,一个比较富足的家庭,最后只能租房住了。

姚策大学毕业,一开始是在医保局上班,后来自己创业,直到查出患有肝癌,这一段时间基本没有赚什么钱。再以后就开始治病,妻子也停职了。所以说,姚策本人的资产基本上可以认为为零。

姚策有钱,不过姚策的钱不是自己挣的。有70万是众筹得到的,可能最后有10万退回去了。还有80万,是打官司得到的赔偿。另外,淮海医院还要负责姚策治疗费的60%。虽然姚策为治病花了多少钱外人不了解,不过,姚策没有做手术,只是药物维持的保守疗法,这里面没有大钱可花。

姚策有房子,虽然房子姚策没有花一分钱,但是,房产证的名字是姚策的。根据国家法律, 这处房子就属于姚策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姚策的亲爸爸说,姚策有遗嘱,财产全部留给妻子和孩子。这个意思似乎很明显,就是告诉许敏,姚策的财产,你们无权来争了。

姚策到底有没有遗嘱?如果有遗嘱,遗嘱是怎么说的?现在人们无从知晓。只是可怜许敏两口子,辛辛苦苦的为别人养了一个病儿子,搭上了半生心血,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

难道最后,真的什么也得不到吗?

姚策死后想把他名下的房子财产留给妻子与两岁幼儿,合理吗?

是否合理我们要从法律以及情感这两大维度去分析。

法律层面的探讨

1.无论姚策去世与否,房产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提到的江西婚房是姚策结婚的时候养母许某夫妇为他买的,付了首付以后还在全额还贷。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姚策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得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公开信息得到的消息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只有姚策一人。这就确立了婚房在法律上并不能被认作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养父母对姚策的单方赠与,属于姚策的个人财产。

2.姚策妻子和儿子能获得一半的房产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姚策去世后先要拿出一半给妻子,剩下的一半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从姚策的情况来看,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四位,分别是姚策的妻子、儿子、养父、养母。姚策妻儿可以分得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子的四分之一。这样一共能拿到房子的四分之三、养父母获得四分之一。

现在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姚策的个人财产。换言之,整个房子都将作为遗产分配,继承人同样为四人。姚策妻儿能够获得一半的房产、养父母获得另外一半。

3.如果姚策立下了合法遗嘱

由于房产为姚策的个人财产,故他有权利处分财产。比如,可以立下遗嘱将房子全部给某人,不管是给养父母还是给妻儿甚至是给其他人都可以。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

这一点对于养父母不太有利,关键要看姚策到底有没有遗嘱,且立遗嘱时姚策意识是否清晰、是否有被逼迫。当然,如果遗嘱经过公证的话,则基本上必然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4.养父母能否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只有在标的物转让给受赠人前可以任意撤销。很明显,房子已经过户到姚策名下了,这条路走不通。

第二条路为合同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成立也能撤销。养父母为姚策买婚房必然是基于认为姚策是亲生的前提下。因此,养父母买房子过户给姚策还真的是符合重大误解情形的。

重大误解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范畴,不过有时间限制。一般的可撤销期间为知道事情起的一年内,而重大误解情形下的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只有90天。姚策养父母大概率没有在这期间内行使。

情感方面

1.姚策方面

我相信姚策对养父母是有感情的,刚开始也是愿意把房子还给养父母,让郭威有婚房的。

但姚策也要考虑现实问题,他的妻子之后将成为寡妇、儿子没了父爱,再加上妻子的工作不稳定,想给家人留下一些东西是人之常情。

2.养父母方面

含辛茹苦把姚策养大,替他买婚房、操办婚礼、花钱治病。29年来投入的时间、精力、感情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我相信做父母的人都能体会。现在突然得知孩子不是亲生的,而亲生的孩子过的并不好,这种打击常人很难接受。

房子本来就是养父母买的,现在姚策已经去世了,给亲生孩子一些补偿再正常合理不过。

情感上来说,姚策应该根据养父母的意愿归还婚房。

但情感在利益面前有时一文不值。

郭家给郭威一套婚房

先不管到底是“错换”还是“偷换”,父母总是为孩子考虑到。郭家现在大部分的奔头应该是向着姚策的儿子了,但亲手养大的郭威可不能不管。

既然姚策有了养父母买的房子,那郭家给过户一套婚房给郭威就行了。郭母名下是有房子,并不是什么都没有。

这样解决我相信姚策的养父母也能接受,他们只是希望亲生孩子能有一套婚房,至于婚房价格如何并没那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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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策死后想把他名下的房子财产留给妻子与两岁幼儿,合理吗?

不合理也不合法。即便有遗嘱,那么没有为生活失去保障的养父母许敏夫妇留下必要份额而无效。理由如下:

1.法律而言,养父母许敏夫妇是姚策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为了姚策买房及治疗而负债累累,老年失去保障,姚策如立遗嘱应为他们留下必要份额。

2.伦理而言,姚策对养育其28年的养父母有赡养义务,现在已过世,也应在遗产分配上为养父母留下必要份额。

因此,如果真的将遗产全部留给妻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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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策死后想把他名下的房子财产留给妻子与两岁幼儿,合理吗?

肯定是不合理的,这基于许敏不知道姚策不是自己亲儿子情况下,才把房子写到姚策名下,国家相关机关应该帮助许妈查清楚真相,将心比心,许妈太可怜,这28年帮杜鹃鸟养这个病儿子,活的太窝囊了。

姚策死后想把他名下的房子财产留给妻子与两岁幼儿,合理吗?

不合理!不合理!不合理!但是,如果姚策死前,立下了遗嘱,这事情,就真的只能等警方公布真相后,才好用法律评定了!

先不论,真相为何?假设,只是错换!医院方的过错,导致的这错换的28年的人生。

那么,不存在其它的主观故意,就来扒扒房产这事!

1、房产是姚策个人财产。可知房产证是姚策一人名字。那么,婚房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姚策养父母赠与的房产。

2、如果姚策未立遗嘱,那么正常情况下,按顺序 继承来看,共有四人,姚策妻儿及养父母。那么平均四分,姚策妻儿分得一半,养父母分得一半!

3、然而,根据此前事件的发酵来看,姚策与养父母关于房产的问题已起分歧。姚策在给养父母的信中,已表达了想把房产留约孙孙的意愿,至于后续是否定立遗嘱,暂时没有准确消息。

一旦定立遗嘱,这事情,就现有法律条款来看,对姚策养父母极其不利。

因为,他们错过了法律规定的“重大赠与申请撤销赠与”的时限!

姚策养父母是2020年2月因想割肝救子得知姚策并非亲生。重大误解撤销的除斥期间是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期限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也就是说,姚策养父母如果在2020年5月之前提交撤销之诉,是受法律保护 的。然而,事件太过于特殊,我相信当时他们根本 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成如今这个局面,也可能顾及姚策的感受,而没走上诉讼之路。

如今已过了期限,无法申请!

从情感的角度来分析,一旦涉及情字,又有谁能分得清事非对错呢?

姚策为了妻儿今后的生活打算,想把房产留给他们孤儿寡母,无可厚非!

养父母含辛茹苦养育28年,倾尽所有为养子买婚房、操办婚礼、花钱治病,这份情,姚策又何以能摆脱呢?

有人说姚策是自私的,是呀,本就是一个不幸的人,可怜的人,受伤害的人,我们又用何种标准去要求他做一个道德高尚之人呢?

从情感的角度来说,对与错,是与非,不想站队!

只希望真相早点到来!

只希望,往后的日子,姚策的妻儿与养父母,也能化解矛盾,重归于好!

姚策死后想把他名下的房子财产留给妻子与两岁幼儿,合理吗?

妻儿再有困难是自己家的事,不能拿别人家的东西,财产,自己是正常人可以去挣,挣不来可以找政府相关部门帮助,救助,别再揪着养母不放,她不是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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