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预制板建造的很多楼房都快到30年的使用年限,到期会怎样处理?

预制板楼房,即砖混结构的楼房,是上个世纪70--80年代后期,普遍采用的一种建筑形式。优点是建设周期短、施工简便、标准构建、成本低等。但是今天回过头再看看,缺点也不少,如楼房的整体性差、全部靠墙体来承重、房间跨度小、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结构等。

虽说砖混结构的楼房有着先天上的缺点,但是要说只有30年的使用期限,却是没有依据。

这里要纠正一个概念,任何建筑,没有人所谓的使用期限,只有“折旧年限”,也叫“经济耐用年限“。而使用年限一般都会高于折旧年限。

砖混结构的楼房,因其使用环境不同而折旧年限也不同。

下面是不同结构的建筑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的折旧年限:

1,钢结构的建筑,如果是作为厂房,折旧年限是70年。

如果是普通的住宅,即非生产用房,折旧年限是80年。

而用于储存、生产腐蚀性产品的用房,折旧年限是50年。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如果是作为厂房,折旧年限是50年。

如果是普通的住宅,即非生产用房,折旧年限是60年。

而用于储存、生产腐蚀性产品的用房,折旧年限是35年。

3,砖混结构的建筑,如果是作为厂房,折旧年限是40年。

如果是普通的住宅,即非生产用房,折旧年限是50年。

而用于储存、生产腐蚀性产品的用房,折旧年限是30年。

4,砖木结构的建筑,如果是作为厂房,折旧年限是30年。

如果是普通的住宅,即非生产用房,折旧年限是40年。

而用于储存、生产腐蚀性产品的用房,折旧年限是20年。

一般来讲,建筑物不设使用年限,如果发现建筑物出现结构性安全问题,经过权威部门鉴定不可继续居住,政府就会采取措施,考虑搬迁或者重建等方式处理。

如果某砖混结构的建筑使用超过了50年,业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如何处理。

1,可以加固继续使用

经权威部门鉴定评估,该建筑物结构安全,可以经过维修,继续使用。如果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可以向国家申请延期。

2,可以废弃

如果维修不及时,造成建筑物严重损坏,甚至不能维修,或者是没有维修价值,或者是不喜欢维修,业主可以放弃使用权,或者是闲置。

3,可以转让

如果有人愿意收购,可以作为二手房出售。

4,可以拆除重建

可以向本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因房屋破旧,无法安全居住,申请在原址重建。

5,政府征收

政府有权征收业主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这样会有一定的补偿,作为新的规划使用。不过,政府是否会征收,还要看当地的城市规划情况,难以确定。

用预制板建造的很多楼房都快到30年的使用年限,到期会怎样处理?

预制板,和整体浇注的区别,整体浇注,要用模板,脚手架也很复杂,需要砼泵,这是现代建筑,机械化成度高成本高,正常高一倍,现价,农村或小城,70O元/平米,高层1200元/平米,毛坯高层,2000元/平米,两项,材料,施工费。

预制板,专业加工厂,宽50O毫米,长3米,3、3米,3、6米,4米的很少了,跨度大,又要设计,厚度,配筋,重新计算。

房屋预制板,前期,底筋8~1o毫米,上层直径6毫米,楼板中空,有直径6o毫米钢管,插在中间,浇注,振动后,立即抽出钢管。

后期,预应力,全用4亳米冷拔絲,下层布筋多一些,每一根都拉直,再加拉力,叫预应力,浇注养护完成,再切断钢筋,钢筋已提前受力,墙体厚25o亳米,楼板搭接,只占半墙,125毫米,这是防震软肋。

我考查本地72年的传混预制板四层楼房,质量很好,现在旧城改造,管路,马路,房顶防水隔热,投入大量资金,估计20~3O年内,不会拆。

外墙完好,没有脱落,我写篇论文,《高层外墙剝落》,发给瓦工,教他们泥墙。孙女婿,学建筑专业,发文捧场,我发在家庭网页,他们不让转发。技木保密?

新建高楼,有几个小区,本地农民施工,不足十年,外墙剝落,剝落物伤人,补救施工困难,他何没有专业学习。泥墙谁不会?內墙要求不高,外墙技术含量,工艺,晚辈不让说。

用预制板建造的很多楼房都快到30年的使用年限,到期会怎样处理?

应该拆了重新建。不然的话还是预制板楼三十年了年龄也老了体弱多病住这样的楼房危险为了居民的生命安全也应该拆了重建。

用预制板建造的很多楼房都快到30年的使用年限,到期会怎样处理?

预制板建的房子三十年到了,房子一般情况下还是能住的,楼板房基本上都是多层,到现在快三十年的房子基本上是90后的房子。房子在进行年限设计时都比较保守,实际上那些房子住50年是没问题的。然后就是推向市场进行升级换代,盖高层增加有效居住面积,对现有的楼板房进行等面积兑换。开发商卖多出来的房子。

用预制板建造的很多楼房都快到30年的使用年限,到期会怎样处理?

谢谢邀答!

预应力空心板,砖混结构,基本上是2000年前设计使用的,后来改为现浇板。

原来国家没有确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1984年在建筑结构统一设计标准提出设计基准期50年。但没具体落实到各类建筑结构中。

1998年国家“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先后发布,提出了责任单位应该对在合理设计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进行保修,有损坏赔偿。

2001年国标“建筑结果可靠度统一设计标准”GB50068-2001,2002年 3月1日施行。首次对建筑结构体设计使用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临时建筑5年,容易替换的结构构件25年,一般房屋建筑50年,重点建筑100年。各种结构设计规范随之作出年限要求。各地设计图纸在设计文件中,开始标明:住宅设计50年有限期。销售商品房合同,两房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修证书),开始承诺:住宅基础与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所谓合理使用年限,就是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

对正常使用,上海在最近”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4条“禁止行为”,我认为这也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正常使用的标准:

1.损害房屋结构;

2.超过原设计标准増加房屋使用荷载;

3.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违法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安全;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由上面阐明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房屋使用期是在2002年以后才有正式设计文件规定。没有30年使用期说法!至于以前的建筑结构,用的预应力空心板,属脆性构件,结构连接性能与抗震性能差,砖混结构,原来砌体強度低,构造柱与圈梁设置较少,楼梯间与2008年汶川地震后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要求设8个构造柱,墙体连接,加拉接钢筋,相差太大。预应力结构要加普通钢筋。实际上2000年后,砖混结构基本被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代替。预应力空心板被禁用了。

(2).

对2000年前建造的住宅,上海市在今年刚发布的“上海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设计文件没有标明:合理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达到30年的,要进行结果检测,合格的继续使用,以后每5年检测一次。对于危险房屋予以拆除重建。

用预制板建造的很多楼房都快到30年的使用年限,到期会怎样处理?

很多城市,40多年的预制板四层楼房,现在也满满住着人呢,也在房产局进行买卖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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