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算吗?
严格的来讲,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视同缴费工龄不能算,而在单位实际缴费的社保部分照算,缴纳社保费有一年算一年,养老缴费满十五年或者十五年以上,本人又达到规定的年龄就可办理退休,如果年龄够但养老缴费不满15年,只能推迟退休。
你所问的正好和我一位曾经的保安同事相类似,他是土地工因偷生三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单位开除,去年就此事我陪他去社保部门咨询过,答案如上所述。
我这位同事2015年儿女出资,一次性替他倒保8年半(允许倒保最长时间为8.5年),自己又接着自费缴纳,直到他62周岁那年,养老缴费才满15年,才办理了退休,几年才来每年调涨,现在退休金已经过千了,外加在小区看大门每月工资1300元,每月共计2300多元,自己说:满意自足了……

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算吗?
谢邀答。
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的职工,和由于受刑事处分等原因被企业开除的职工,在工龄计算办法上有严格区别。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的劳办发(1994)376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开除和除名有本质的区别,开除是单位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分。按照现行规定,他们的工龄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
除名不是行政处分。而是单位内部管理职工的必备手续,仅仅是把由于一般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单位同样会把他们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
所以,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和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办法应该是一致的,即:如果他们被单位除名之前没有受过开除处分,被除名前的工龄,可以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曾经受过开除处分,他们的工龄(缴费年限)就只能从受开除处分或刑满释放再次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
企业对职工实行开除处分或除名处理后,要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以便能正确地计缴各项社会保险。
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算吗?
被单位开除以后,以前的工龄还算吗?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龄这个概念一般很少被提及了,但是对于公职人员,过去的工龄还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对于被单位开除以后,以前的工龄就不会再被承认了,工龄没有了,影响最大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开除处分,是所有政务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处分,开除处分实际就是指的开除公职,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什么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呢?
简单地说,就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管辖的六类人员。这六类人员为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果是属于以上六类人员,只要是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前的工作工龄就不会再计算,由于工龄不再计算,那么今后在办理退休,也就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除了上述六类人员以外,比如是国有企业的一般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人,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因为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或是聘任制,这几类人不属于国家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也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因此不属于给予行政处分或是政务处分的对象,最多就是由单位除名或是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或是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属于政务处分的范畴,因此不会影响过去工龄的连续计算,如果符合视同缴费认定的条件的,仍然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时间上来划分,国有企业基本上是从1992年开始执行的,但是有的地方是从国务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的,有的是从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执行的,如果是在1992年或是1996年之前被单位开除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那么在这之前的工龄是不能连续继续的,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属于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由于当时的职工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如果属于开除了公职的,其工龄也是不能连续计算的,也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如果只是除名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即劳办发(1994)376号 精神的规定,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但如果在2014年10月之前受到开除处分的,由于已经被开除了公职,所以开除公职以前的工作年限仍然要被清零,由于工龄不再计算了,也就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但是2014年10月以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仍然要计算。如果工龄比较长的人,这个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
综上所述,被单位开除以后,以前的工龄不再计算,影响最大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但是实际缴费年限仍然要计算。一般影响比较大是国家公职人员,对于民营企业职工,由于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也不属于政务处分的范围,只能是解除劳动合同或是除名,不过民营企业的工龄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算吗?
开除,判刑,自动离职,除名等所有离职模式,不影响你的视同缴费记录,因为在92年之前你所在国营或集体企业都是视同缴费,还没有社保制度,如果你是单位正式职工,档案里有每年的工资认定表或工资记录等就证明你是职工,就证明存在实际工龄,也就存在实际的认同缴费年限,即使判刑或开除,自动离职等也改变不了你的实际工作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凡是以离职原因清零工作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的,都是违法行为!
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算吗?
被单位开除后,如果是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违规违纪,经上级领导机关审核,被开除公职人员,一切重归于“零”,工龄绝对不能再次连接计算。
年龄小的自谋职业,所挣得的钱为自己,从新计算买劳保和医疗保险,重新去别的单位寻机会参加工作,一切从“零”开始,为自己谋生机。
超越年龄的人,不能再次买劳保和医保,只能自谋职业自己养活自己和家庭,不再有其他办法可施,告戒所有在编人员,提高自己思想警界万万使不得,损失实在太惨重了。
如属私企就另当别论,年轻可自己买劳保,年纪大了不当再买,只能自谋职业。
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算吗?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算吗?
这个问题要先明确“开除”与“除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结果也不相同。
“开除”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依法判处刑罚的本单人员开除公职的处理。这类人员在判处刑罚期间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的,从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原单位己有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除名”一般是针对本单位员工,因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有其它原因,己经不再适合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单位强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类人员重新就业后,如果没有间断,原企业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关健词:“间断”,就是从这个单位出来,到另一个单位就业期间的时间要连续起来,不能有间隔。
这主要是实行社保统等缴费以前的规定。统筹缴费后,被原单位除名或辞退人员,可去办理失业手续,拿原单位开据的社保停缴报告单,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续缴手续既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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