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福建龙岩一偷狗贼射毒针偷狗却射中孕妇致一尸两命被判死缓”这件事?
2015年12月2日,男子邱某发现李某某(已怀孕七个月)住所附近的一只狗时,用弓弩发射“毒狗针”射狗,但击中从菜园返回家中的李某某后,邱某驾车逃离。李某某于当日8时许死亡。2017年12月22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宣判: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你怎么看,偷狗行为合适可以被禁止!
法官这起案件的判决,我很难理解,也很难接受。
偷狗贼携带的弓弩与毒针本身就是危禁品,造成的结果他们亦心知肚明,也肯定预料过会失手误射人体。最终孕妇被射中而亡,导致一尸两命,使这个充满期待充满幸福的家庭瞬间毁灭,人间最惨的悲剧。对这个偷狗贼不审一下就地枪毙,也难解人们的心头之恨。
我在想,偷狗贼作案工具改用超标的汽枪或者超标的玩具枪,法官大人又该怎样判呢?
如何看待“福建龙岩一偷狗贼射毒针偷狗却射中孕妇致一尸两命被判死缓”这件事?
这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任何有尊严的生命不允许被践踏被侮辱。这也是法律的尊严,面对国家法律,维系人民群众安稳最有利的武器,家国安定。我们安居乐业,任何人不得法律之上,挑战人性的底线,否则将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制裁,像江歌案件,杭州纵火案件等,我们需要惩罚罪者,告慰死者,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这些,那岂不是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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