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改如何补偿?

在49年以前,私人所拥有的房产和院落,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既不是出让的也不是划拨的,院落是随时可以出售的,是不用交土地出让金的。而在如今的棚改中被征收,应该如何补偿?这种老房产在棚改中补偿的新房子是什么性质的房子?如果新房子几年后出售,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我同事家是80年代盖的是三间砖瓦房,小家院带两小间偏屋,共约60几平方,他(老伴去世)和儿子一家三口住在一起,这次同事家也在拆迁之列。

同事整天愁面苦脸,唉声叹气,用他的话来讲:我现有的房子一家四口住的挺好,也不需要烦神,现在拆迁也不给房子,要自己去买住处。

四口人最起码要买100平方以上的三室二厅,按最低房价4千一平方算,一百平方就要40几万,再加装修7一8万,共要50几万,而拆迁费就照4千一平方,4x6=24万,还有一半差价我拿什么钱买房。

你们也知道我家情况,我老来也没有退休金,靠现在这千把块钱补贴家用,儿媳妇身体不太好专职带孙子忙家务,孙子又上学,经济来源全依儿子在江南打工三千来块钱,穷人家也没有多余的钱……

城市棚改如何补偿?

您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棚户区一般是指城市城建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平房搭建区,这些区域的房屋因密度大、年代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面小而被称为棚户区。“城中村”房屋虽然一般建在集体土地上,但也存在于城市建成区内,因此一般也是属于棚户区性质的。

各地对棚户区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把行政区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分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性质不同,对应的处理方案也不同。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造的是城镇危旧住房,目的是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提供租赁型保障房。但是“棚户区改造”的适用范围的持续扩大是当下的热点。时在当下,棚户区改造的根本性质在实践运作中有变味的嫌疑,这对于广大被拆迁人来说就越来越难以获得较丰厚的补偿款,一夜暴富的情况就会更加少见,而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则持续增加。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发布以来,各地区和各地有关部门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新一轮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加快。但是棚户区改造本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为什么我们却在有些地方公布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是偏低呢?

一些拆迁方在操作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并不完全是以改善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征地开发的目的,增加财政收入。所以这就很容易导致不少地方都是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进行原汁原味的征地拆迁,甚至以此来为由压低征地拆迁的补偿款,使得“棚改”的初衷适得其反。

还有一些地方会以该地区房屋老旧为理由,全然不顾周边商品房的价格,只顾压低被拆迁人居民房屋的补偿标准,所以在棚改范围内的居民要特别注意,棚户区改造拆迁本身就应该是一种改善性的拆迁,首要宗旨是保障我们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如果补偿不足以让被征收人保持我们原有的生活水准,那就有违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惯用的压低补偿标准的一些方法。如果我们被拆迁人遇到这种补偿不合理的情形,要知道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拆迁方压低补偿的借口而已,应该明确地向拆迁方提出我们的主张。如果补偿不公平、不合理,应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不是拆迁方降低补偿标准的借口,还肩负着充分保障民生的责任,提升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的责任,因此,拆迁方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压低补偿,您千万不能中了套路。

城市棚改如何补偿?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城市房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用房等多种类型,这类房屋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因此补偿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可以参考。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补偿下列项目: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补助和奖励。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房屋建在历史遗留下来的集体土地上,但是现在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张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这类地域一般进行的是城中村或棚户区改造,这类地方的征收补偿标准,司法实践中之前存有一定争议,但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类地方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您有权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是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如果选择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那么则不能混合适用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标准,需要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中的“土地补偿费”扣除掉。

这种老房产在棚改中补偿的新房子一般是周边的安置房,性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您可以依据房产证享有合法产权。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您获得的安置房建在国有土地上,您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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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改如何补偿?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一般提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多数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也有少数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收。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多区别。

我们在平日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常常听到老百姓这样的问题:“现在国家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只能一次次向大家讲解,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具体要根据不同的省市地域和具体评估情况来确定,网上可查的很多特别具体的数字标准都不能直接参考。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

根据法律规定,棚户区改造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是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务院明确规定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市场价格。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需专业律师帮助,可点击头像,添加关注,私信我们。

城市棚改如何补偿?

从设问项下描述的具体情况分析,“城市棚改”的房屋属于“城中村”,其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原农村和城市郊区逐步成为城市的市区,全国许多城市出现了“城中村”。法律规定,“城中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问题是,法律怎样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呢?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用为国有土地所有法律仅规定了一种方式:依法征收。实践中,地方政府的操作可能偏离法律的规定,通过撤销村民小组等方式无偿将集体土地转用为国有土地。“城中村”现象的出现,可能就是当地政府的“疏漏”,撤销村民小组时没有及时发出“征收决定”,而城中村的村民发现了该情形。

作者所在的地区就有“城中村”情况,部分撤销村民小组的原村民正在行使权利,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要求当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征收决定”,从目前的情形看,尽管诉讼令人失望,但作者相信,这部分村民最终还是“城中村”的居民。

  • 可以肯定认为,我国大陆地区的土地所有权要么属于集体所有,要么属于国家所有。49年以前,私人所拥有的房产和院落,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既不是出让取得,也不是划拨取得,多数情形下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院落是随时可以出售”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根据。

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或者农村的危房改造的原意应当是在原址改造,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可能不按“套路出牌”,移址安置是常有的现象。2018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了的内容之一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由此可见,“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异地安置。

《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问题是,第42条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国有土地如果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肯定没有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的问题;如果是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 城市棚改如何补偿?事实上是多种利益纠缠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该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没有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可能就房屋部分进行安置;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异地安置时房屋可以得到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城市棚改如何补偿?

现在城市棚改比较规范,按规定来,不会吃亏也不站便宜的。

国家加大对旧城市改造,各城市都要制定棚改地方法规,有一整套完善规常制度,各级地政府都有城市棚改办公室等机构。

你所说的情况,要多咨询法律顾问与律师,现在政府办事比较公平公证,不会让拆迁户吃亏的,无理取闹没用,想一夜暴富也不可能的,国家妇大数据,重较规范,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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