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付款”,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该如何应对?
【总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个是税法的规定,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变更。付款时间,是一个合同约定的问题,与法律规定相比,是“柔性”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一、税法关于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1.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2.特殊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付款时间的先后顺序1.对于先开具发票的情形,一般来说都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法律对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几个例子说一下吧!
例1:凡沐公司1月1日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张江公司,合同约定采用赊销的方式,约定张江公司应于1月15日将货款支付给凡沐公司。但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张江公司于5月31日才将货款支付给凡沐公司。
【案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凡沐公司应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1月15日开具发票。无论张江公司是否在1月15日支付款项。如未按期支付货款,属于双方合同约定行为,属于民法范畴,双方可诉诸法律解决该问题。但是增值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侵蚀国家的税基。注意,不能以是否付款作为是否开具发票的依据。
例2:凡沐公司1月1日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张江公司,合同约定采用赊销的方式,约定张江公司应于1月15日将货款支付给凡沐公司。但张江公司于1月13日才将货款支付给凡沐公司。
【案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凡沐公司应于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即1月1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3:凡沐公司1月1日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张江公司,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凡沐公司于1月15日将货款发出。张江公司一直未将货款支付给凡沐公司。
【案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凡沐公司应于货物发出的当天即1月15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货款是否支持。
【总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个是税法的规定,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变更。付款时间,是一个合同约定的问题,与法律规定相比,是“柔性”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先开发票后付款”,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该如何应对?
首先,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在有账期的交易中,一般都是先开票后付款的,并且不是开了票马上付,还要到期了再付。之所以被认为“不合理”,就是因为开票了要交税,供应商的钱还要到期了再付,而客户的钱又迟迟收不回来,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1.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在交易中没有话语权
(1) 企业规模小,客户比较强势,不仅不会预付,还要很长的账期,不仅账期长,到期了还要拖半天;
(2) 企业的产品同质性很高,没有太大的竞争力。客户不会满足你的特殊资金需求,按照行业规矩,该多少天账期就多少,不会说不开票就提前打款给你。
…..
此处省略企业被动的N种原因
2. 如何改变现状
(1) 从大方向说,自然是解决症结所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在商业中的话语权。但是,不管是规模的扩大,产品品质的提高,产品性能的改善,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个需要时间的积累。
(2) 从管理企业的现金流着手:
①关注三个流动性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天数)、应付账款周转率(天数)、存货周转率(天数);
②针对不同指标的现状提出改进的建议
比如:应付账款付得太快,动不动就来个预付款,看到发票了马上就安排付款,其实有时候并没有那么急,既然客户都跟我们要了账期,那供应商自然也应该有相应的账期来配套的,最好的是按照账期有规律性的安排付款。这个时候企业也要合理运用“先开发票后付款”。一来可以抵扣,二来可以利用账期规则。
再比如:应收账款周转慢。那要看看,不是每个客户都是国企吧。有没有有谈判余地的客户?能不能缩短账期,甚至要求预付?不行也正常,那就加强我们的应收账款管理,到期的要努力收回来。当然,应收账款管理是个综合的课题,之前有写过一些,有兴趣的朋友再深入探讨,这里不啰嗦了。
总之,先开票后付款是正常的,在企业强势或者具有特殊商业目的时候,可以要求先付款,再开票。如果没有能力那么强势,可以想办法做好企业自身的管理。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先开发票后付款”,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该如何应对?
先开发票后付款,真的是无理要求吗?我看未必。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至于先开票,还是先付款,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到底应当先开票还是先付款,首先需要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合同中对先开票还是先付款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那就看双方的地位了。具有话语权的一方往往更具有主动性,到底先开票还是先付款,往往由其说了算。
个人的经验,先开票后付款,真的不是无理要求,对于不少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可能是血的教训:必须先开票后付款。
有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包单位约定每次付款前,总包单位必须开具发票。结果每到付款时,乙方总是找各种理由,资金紧张,急着买材料等等,要求发票等等再开。直到最后工程完工了,1.8亿的工程款,一分钱的发票也没开。最后总包单位非常被动,要求开票,乙方提出各种无理要求,甲方最终多支付工程款六百万元,事情最后才算解决。他这还算好的,有的开发商,遇到这种情况,最终发票问题无法解决,因此需要交纳很多的冤枉税。像这种情况,能说先开票后付款是无理要求吗?
本人一直在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定要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否则后患无穷,要发票时将非常被动。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先开票后付款绝非无理要求,而是企业的自我保护行为。“先开发票后付款”,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该如何应对?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话,并不构成违法违规,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只是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没有说新增虚开发票范围,没有说“先开票后付款”属于虚开专票。
而在现实中,只要双方企业在合同中规定这一条,那么也就意味着是双方协商好的,先开票后再付款是没有问题的,货物、发票、金额、合同对应的上都是合规的行为。
至于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只能是双方协谈,没有其它半法可以解决,要不就各退一步,一半金额先开票后再付款,一半金额先付款后再开发票。相当于把一份合同,做成两份合同进行操作,虽然流程麻烦点,但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也不是不可为!
另一种情况就是双方都不退让,为了合作进行下去,也只能接受先开票后再付款的行为了!
“先开发票后付款”,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该如何应对?
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一般情况下,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该先付款,再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要求先开发票在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付款方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企业先开发票,财务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企业;
二、付款方通知企业结账,企业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付款方,付款方先支付部分货款,要求企业次日来取款。
三,业务需要到银行办理,银行暂时无法办理。
无论何种情形下,先开具发票企业是需要承担风险的,在未收到付款时,如果买方要求先开发票,为了保证企业合法利益,建议企业在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付款方签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证明“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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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付款,先付款后开发票,在商业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我们不能够用“无理”或者“有理”来定性这两种行为。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交易双方在议价能力方面谁更占优势。
有人会认为,先开发票后付款。有了发票之后,公司才能走付款流程,待审批后付款。也有人会认为,先付款我才能开发票,公司如此规定云云。其实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反映的实质问题,就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反映的是交易的标的物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
以一家为海尔等知名企业做配套的公司为例。买方要求按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付款要根据账期,一般约定在收到货和发票后的三个月至半年。这是因为配套公司无法与海尔等知名企业在议价方面相抗衡,只能被动接受。像这种业务,配套公司没有一定金额的资金做铺底是没有办法承接的。一些服务行业也是如此,提供服务的机构过多,竞争趋于白热化,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往往都是先提供了服务,同时开具了发票,服务接受方才会安排付款,走内部的付款流程。
相反,有些行业,产品供不应求,卖方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卖方要求预付部分货款,甚至要求全款付清方能发货,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题主问到面对“先开发票后付款”这样的要求,应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很难。解决的答案就是提高你的议价能力。有些行业存在全行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现象,这是系统性难题,一家公司很难撼动行业惯例,除非处于头部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优质产品或服务,才有可能颠覆这一现象。有些“先开票后付款”并不是行业系统性因素造成的,而是某些公司自身的原因,那么,这个时候相对而言,改变先开票后付款的状况相对会容易一些。这需要公司改变营销政策、信用政策和合同管理政策等内部政策。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需要公司权衡利弊,才能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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