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可以税前扣除,降低税务风险吗?
老王学税观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感谢受邀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说一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然后看农民工工资的特殊规定。
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工(俗称外包)等多种形式。
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所发生的工资支出,记入企业的工资薪酬总额。
劳务派遣工,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按照合同或者协议,应该作为劳务费支出;第二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记入企业的工资薪酬总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农民工工资没有特殊规定。
二、工资,薪金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
1.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工资不属于应税项目,以内部凭证(出勤记录,公司发放表,转账记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属于应税项目,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基本不存在税务风险】。
上述内部凭证,具体是哪种资料,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只要保证其真实性,一般来说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代扣代缴个税记录等。
因为是,内部凭证,其证明力相对较弱。有些企业就采用伪造相关凭证的方式,这极大地增加的税务风险。
为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建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总承包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在上述背景下,虚列农民工工资的风险显著增大。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可以税前扣除,降低税务风险吗?
可以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及支付凭证据实扣除,不需要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农民工工资的扣除,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农民工工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9年3月1日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都将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办法》明确,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对于真实发生的农民工工资,可以凭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表、转款凭证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这些单据全部作为附件保存备查。
缴纳社保目前在实践中还没有强制要求。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之前,农民工工资是最容易造假的地方,个别施工企业随便造个工资表,直接现金支付了。这样的结果是虚增了成本,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强加了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以后造假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可以税前扣除,降低税务风险吗?
1、直接付给农民工工资,代扣个税,可以税前扣除。存在社保风险,代扣个税容易与农民工矛盾激化。
2、让包工头成立工程公司,与之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转嫁税务风险、社保风险。
3、让农民工挂靠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代发工资、代扣个税、代缴社保,可以转嫁风险。目前劳务公司已被税务部门盯上了,要求自查自纠,自身不规范之处。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可以税前扣除,降低税务风险吗?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按月支付,按月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把农民工符合条件的赡养60岁以上父母、婴幼儿及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填写完整,减少预扣预缴阶段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不能做到按月申报按月支付,符合一次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的,注意享受一次扣除6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政策,减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3.农民工工资薪金一定要注意转账支付,有明细支付工资薪金记录,规范财务核算,便于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4.只要是实实在在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并依法申报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5.农民工由于很多人并不是每个月都实际发放或者有工资薪金,导致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预扣预缴阶段不一定扣除合计达到60000元,有的可能自己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阶段没有扣除,提醒他们参加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一般都会有退税。
6.建议最好培训一下农民工,让他们自己学会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填报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手机联系方式和银行卡账户填写准确。便于税务机关沟通和方便退税。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可以税前扣除,降低税务风险吗?
建筑行业税收上压力大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营改增造成建筑公司的增值税压力增大,农民工缴税是关键之一,流动性大、问题复杂多变,导致财税上出现的压力和风险增大。
现实中主要出现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直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
这种模式其实就是将农民工当做建筑企业自己的员工,通过发放工资形式在账务列支成本。看似简单易行,但其实问题很多。
一、临时工工资扣除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
农民工属于临时员工,但仍然是员工的一种,工资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签署劳动用工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 临时工合同本质上就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无法确认民工的合法员工身份,工资不能直接扣除。
(2)代扣个税既然是员工,工资当然应当代扣个税。
(3)缴纳社保早在2009年,国家就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了农民工缴 纳社保的要求: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规定了农民工流动后转移接续的基本办法。
(4)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既然是内部员工,农民工必须接受公司统一管理,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考勤记录。
建筑企业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农民工工资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1、农民工工资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作为工资薪金,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据,不能作为进项成本。
二、要求包工头提供票据
这种模式对企业而言固然不错,至少取得了对应的合规票据,但实务中依然要注意两点:
1、代开票据的手续与税率
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无法自行开具票据,只能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票据,需要按照简易计税 方法缴纳3%增值税,同时按照一定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常见的为0.5%。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开具普通票据,不能开具专用票据。
2、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法律风险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将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企业,民工活工队显然没有施工或者劳务资质,未来会给建筑企业带来行业管制风险。
三、要求工队成立劳务公司或gua靠劳务公司
最稳妥的做法显然是建筑企业同劳务公司签署分包合同,要求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票据。那么工程队必须设立劳务公司,或者自行gua靠劳务公司方可实现合规票据。 作为劳务公司,承接施工单位的劳务工程,按照9%或者以清包工方式选择3%缴纳增值税,可向施工单位开具专用票据。
建筑企业想要减少自身的税收税负压力,要求包工头提供票据,去税务局代征增值税普通票据,按照20%的劳务报酬计算,很多包工头不愿意,拿不到进项建筑企业也不想承担多的税金,这个时候可以选择在小编当地税务局代征,税率为增值税1%,个人经营所得税0.5%,附加税0.06%。完税凭证为1.56%,若是选择代征的模式,不妨可以找找可以低税率代征的渠道。
现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在实行总部经济招商,在当地税收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包工头可以在有核定征收的地区成立劳务分包中心个人独资企业,给建筑公司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票据,业务按照10%行业利润率核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率增值税3%附加税0.18%开票额,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0.5%-2.19%(10万-500万开票额)
个人独资企业400万票据,
增值税为400/1.03%*0.03=11.6万
附加税为400万*0.18%=7200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为400*10%(行业利润率)*30%-4.55万=7.95万
综合为20.27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专票抵扣3%)
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上运用政策,合理合法合规地解决企业、个人的税收压力。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可以税前扣除,降低税务风险吗?
农民工刷卡领工资
头条的朋友们,大家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经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的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值得注意的是,让农民工挂靠在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施工是目前税务局重点打击和查处的对象。所以不建议建筑企业采用此种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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