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算不算工伤?

我认为应该是算工伤,因为是在工作时间。

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算不算工伤?

本人有一同事,教的课和本人一模一样,都是一班初三语文,两班初三历史。全校初三共四个班,历史试卷就放在我的房间内。这老师姓谢。一天,快要放学了,他就到我的房间里来拿历史试卷,准备分发给学生回家去做一页。但他到我房间来时,我没在房间,房间里也没其他人,门是关着的,锁了。谢老师就一边敲门,一边喊着我的名字。但这时,他突患脑溢血,开始呕吐,将我那个门把手都呕脏了,人站立不稳,倒在地上呻吟……被学校另一名教师发现了,迅速大呼,我在另一个房间出来,也知道了这一切。迅速打电话叫离校约400米的乡医院医生来!同时通知家人,乡医生来了,测了血压,打了一针,叮嘱马上送县医院。谢老师当时能说话,马上就送离县城40多公里的县医院!送到医院,医院就说已经死了,没有用药,当晚就运了回来。连夜,我和另外五名教师在坐了一段车后,用单架将尸体送回了家!谢老师是分发试卷未遂就死了,后事是按工伤办理的。——这是二十年前的事。现在该教师倒在晚自习的课堂上,比上面的谢老师更典型,是典型的工伤。回答供参考。

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算不算工伤?

当然算工伤

现在我不知道,我孙女,大外孙女上初中高中时学习负担太重,特别是高三,晚自习都在晚10点才结束。她们分别在2015年考入江南大学,2016年考入黑龙江金融职业学院,并相继在2019,2020年参加工作。

今年起党中央,国务院下发文件,对学生减负,双减。但课后学校统一安排初高中毕业年级不另外收费,1~2个小时短时间晚自习是必要的。

在学校内,老师不到校外捞外快,对自己所教课程,自己任教的班级,认真负责的对学生进行辅导,批改作业,一对一的指导,这样的老师受学生尊敬,受学生家长欢迎。

老师在晚自习时突发脑溢血死亡,我认为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晚自习是学校统一安排的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并且是不另收费免费工作。在学校各自班级所在教室,正在为学生讲解课程,或者辅导学生完成作业,虽然在正式下班时间之外,是学校统一安排,各位教师愿意参加付出的时间,当然应是工作时间。身体可能带有疾病,或平时不严重,并不需要放下工作,专门休息上医院治疗。而是晚自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虽然不叫工伤,叫视为工伤,不管叫工伤,还是视为工伤,只要按工伤对待,享受工伤待遇就行。

这位老师经过上报工伤批准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工伤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标谁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校外培训机构偷着兼职或自行办班收费晚自习的老师突发脑溢血死亡,因违背中央“双减,减负”精神,与老师的师德相违背,他(她)的死不能算工伤,也不能视为工伤,不得享受工亡的三项待遇。

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算不算工伤?

教师在上晚自习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倒在工作岗位上的,按说应该是工伤。但最终要经过社保局认定,才能按工伤标准赔偿有关费用,这位老师是上晚自习死亡的,社保局不一定认可,请听我下面详细分析。

我所知道的就有几个社保局不认可的案例。

案例一

某校班主任老师中午吃鱼,他想三下五除二地解决午餐,好到班上去管理、辅导学生,没有想到被鱼刺卡破喉咙,非常严重,送到医院,住院才解决,喉咙受伤,住了几天院,老师想按工伤事故报销费用,但社保局不认可,只按一般住院费用报销了。

案例二

某地一个中学老师上晚自习后,把没有批改完学生试卷,带回家去批改,回家很晚,老婆已经睡了,他就简单洗了一下,继续在书房又批改起来,明天还要评讲试卷的,做过教师的都知道,学生有做不完的作业,老师也很受累。

妻子一觉醒来,已经12点多了,发现老公还没有回来睡觉,马上起来,书房灯亮着,正准备说这么晚了还不睡觉,一看,老公倒在书桌下面,马上打120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要求按工伤处理,社保局不同意,他们的理由是:谁证明老师下班是在批改作业时死亡的?

最后,家属上法院打官司,学校、学生都证明老师晚上是上了晚自习,做了试卷,家中还有没有改完的试卷等材料,法院判认定老师为工伤。

案例三

这个案例老师更冤枉。

也是一老师上班时间,突发疾病送医院紧急抢救,昏迷不醒,类似植物人,一天一夜之后,老师还是去世了,医生开了死亡证明 从入院开始,已经是第三天了。

就是因为超过了48小时,社保局不同意按工伤事故报销(工伤事故报销高),只能按职工正常死亡赔偿标准来计算。

本文教师死亡,为什么社保局会不认定工伤死亡呢?

工伤认定共有七条规定,其中有几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警察执勤受伤就是工伤)

社保局不同意的理由:

1.国家规定的教师工作制是八小时,朝九晚五,有法定双休日。

2.晚自习是法定工作以外的时间,属于补课,是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如教师星期天即使批改作业死亡也不能算工伤。

3.国家规定不允许学校和教师给学生补课,这是违反国家政策,不在工作时间之内,尽管是在学校工作范围内。

社保局有他们的认定标准,他们也是按工伤事故政策来执行的。

从老师的角度讲,我辛辛苦苦日夜为学生教学、批改作业,学校有忙不完的事情,我好心好意把试卷拿回家批改,因为学校工作劳累出来意外,工伤怎么就不认定呢!上晚自习,也是学校和校长要求大家干的。实际上,两三个小时晚自习,也就一二十元钱,累趴下了,工伤怎么就不管呢!

其实,这是两码事,教育行业的特殊性,教师的奉献精神,有些事情往往是吃力不讨好,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学校补课,但校长为了出成绩,强迫老师加班,补助非常少,不干还不行,老师为难啊!

教师要从三个方面来保障自己权益。

在工作时间要讲效率,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适当加点班,别太累,身体是自己的,要爱惜自己和家庭。

要学会拒绝,不想加班就写申请,提出自己有病、家庭有事,如果工作不适合你,大不了辞职干别的。

要定期到医院检查,有病及早治疗。

从政策方面来讲,像教师及某些行业工作具有连续性,时间往往不止八小时,国家政策是否可以做些调整和补充,不要让那些有责任感和崇高精神的人寒心?

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算不算工伤?

算呀,倒在了讲台上,说明这位老师敬业呀,前面他的身体应该有反映,但他为了学校、为了孩子而耽误了时间,可惜了。

这样的现象在教育界几年也有一次。记得几十年前县一中有位老教师就倒于讲台之上。他们去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同情。因为他德高望重,政府还出面为他送葬,学校为表示对他的哀悼,三天不播放上课音乐钟,但师生自觉上下课。至今,人们都还记得他老人家,可谓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前几年又有一次,一位老教师五十四岁,上操时倒在了地上。他的去世让全校师生为之痛哭,尤其是女老师看到他可怜的样子,哭了个一踏糊涂。

他的去世也引起了大家的高度重视。定期体检,注意身体健康也成了热门话题。

总之,在工作岗位,或在上下班路上去世,都算是工伤,算是在为大众服务的时间段。

现在的社会,更加人性化,即使普通人受到伤害,也有民政救助,何况是公职人员呢?我们应庆幸,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这个幸福的大家庭,多好呀!

老师在晚自习上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算不算工伤?

不是算工伤,应该是工伤。

前些年,我邻校一位老师讲着课,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上报之后,从丧葬费、赔偿金、抚恤金等各项待遇,都是安工伤处理的。

老师凡在校内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的,国务院有规定,应安工伤条例处理。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