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
能!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们一起来看下下面这个案例,看看受害人王芳是怎么做的。
王芳在深圳市区上班,但由于刚从学校出来,工资不高,所以王芳选择了住在郊区的城中村。虽然每天上、下班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很长,但房租便宜。所以王芳坚持了下来,心想等自己工资稳定了,就搬到离公司近点的地方去住。
城中村的治安自然没有那么好,更何况是在郊区。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闲杂人等在闲逛。为了不在外人面前暴露自己是独居女性,王芳尽量不跟陌生人接触。
有一天晚上,王芳的住处停电了。王芳本来还在工作,见停电了,便收拾下准备睡觉了。
可能太累了,王芳躺下没多久就睡着了。
半夜的时候,有个穿黑衣服的男子撬开了王芳住处的防盗窗爬了进来。黑衣男子进来后开始到处翻找。找了半天,终于在衣柜里找到了4000元现金,这是王芳打算第二天给房东的房租。
听到翻找声,王芳被惊醒了。看到有个黑影在自己房间翻找东西,王芳尖叫起来。黑衣男子听到王芳的尖叫声,慌忙冲过来捂住了王芳的嘴巴。
可就在两人的身体接触中,黑衣男子知道这是一名年轻的女子,脑子里瞬间就有了性冲动。黑衣男子一把拽着王芳,想把王芳压在床上。王芳见黑衣男子想要侵犯自己,王芳开始大声呼喊,可是大半夜的,根本没有人能够听到王芳的呼救声。
王芳意识到自己已经没有办法逃脱了,为了更可能地保护自己,不激怒黑衣男子。王芳开始服软,主动提出要黑衣男子戴上避孕套,说这样比较安全也舒服些。
黑衣男子听王芳这么一说,也放松了警惕。为了不让自己处于更危险的境地,王芳只能配合黑衣男子完成了性侵过程。
在性侵过程中,王芳借着路边的灯光,努力地看清黑衣男子的长相、身高,还故意在黑衣男子的头上扯了几根头发。
完事后,黑衣男子拿着现金匆忙离开了。
黑衣男子离开后,王芳起身穿好衣服,把黑衣男子用过的避孕套,还有从黑衣男子头上扯下的头发用塑料袋装好。
王芳随即报警。
很快,警方就将黑衣男子锁定,并将其抓捕归案,黑衣男子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罪犯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法律上会怎样判刑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强奸过程中,如果对受害人进行了身体伤害,很可能就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女性不幸遇到侵犯,第一时间要想办法保护自己,以免受到罪犯进一步的伤害。
如果不幸遇到侵犯,女性应该怎样做将危险降到最低呢?首先,想办法逃脱,避免被侵害。
当意识到危险来临时,可以大声呼救引起别人的注意,以便别人来营救自己。
其次,当侵犯不可避免时,第一时间想办法保护自己生命,缓解犯罪分子情绪,不让其做出过激行为。
如果没有成功逃脱,也没有呼救成功,这个时候一定要想办法缓解犯罪分子的冲动情绪,不让其做出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
如果明知逃脱不了,还拼命反抗,由于男女力量的悬殊,这样的反抗根本无济于事,只会进一步激怒犯罪分子。
比如王芳案例中,主动提出戴上避孕套,就是缓解犯罪分子情绪的一种方式。最后犯罪分子放松警惕,侵犯后没有再伤害王芳,只是慌忙逃离。如果王芳继续反抗,作无畏挣扎,很可能会激怒犯罪分子,进一步伤害王芳身体,甚至可能会危及生命。
在侵犯过程中,要想办法保留证据,比如看清对方的长相、身高以及样貌特征或趁其不备扯下几根头发等等,这些都可以为之后的报警作好准备。
最后,遭到侵犯后要勇于报警。
侵犯后要立即报警,把在侵犯过程中保留的证据提供给警方。如果有使用避孕套,把避孕套用塑料袋装好。不要急于去冲凉,哪怕没有避孕套,身上会留下犯罪分子的体液,也是可以当作证据的。如果急于去冲凉,会把犯罪分子留在身上的证据冲洗干净,那样警察就没办法根据线索找到嫌疑人。
在生活中,独居女性应该怎样提高安全性,来保护自己不受到侵害呢?一、在住房的外门口摆放鞋架,鞋架是外露的,在鞋架上放几双大码的男式鞋。
有男士的居住地方,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列为作案目标。哪怕只是盗窃,都会尽量排除。
二、少接触外来人员,实在要接触,尽量在门外。
送快递的、送外卖的,这些都可以放在门口或楼下,自己去取。不能让这些不熟悉的人进来屋里,了解自己的生活起居,为之后的危险行为埋下伏笔。
三、安装摄像头
安装摄像头,随时随地都可以了解家里的情况,如果发现异常,要特别提高警惕。
四、尽量不要独居
在外地工作,对外面的环境不熟悉,独居女性很容易引起坏人的注意。
尽量不要选择独居,可以跟同事和朋友合租或住在同一栋楼。这样的话,万一有紧急情况,可以相互支援。
五、在阳台显眼处挂几件男式衣物。
在阳台挂男士衣物,让人知道屋内有男士居住,可以给独居女性提高安全性,降低风险。
最后小结:当侵犯不可避免时,先想办法保护自己,让对方冷静下来,不做冲动的行为,不让自己处于更危险的境地。在侵犯面前,生命是最重要的,一定不要犯罪分子进一步伤害自己的身体,剥夺自己的生命。女性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仍然构成犯罪行为。
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搬离之前的住处,以免遭到报复。
独居女性要更学会保护自己,增强安全意识。
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
话说一妓女被警察扫黄抓了现行,但妓女 大声喊冤。警察说:你已犯了卖淫罪,证据确凿,还有什么冤屈可喊?
妓女:我哪有卖淫啊,我只是向他推销避孕套而已!
警察:推销避孕套?那你解释一下,刚才和他在干嘛?
妓女:刚才我在向他示范避孕套怎么用啊!
😃😃😃
回到正题。题主问的这条问题与谁提供安全套无关。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可基本判定为强奸:
1,女方能提供双方发生过性关系的证据。
2,女方表示发生性关系是受到男方逼迫,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3,男女双方非恋人也非情人或夫妻关系。
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
不知道题主的新闻是从哪里看到的这个新闻,男子已经有了抢劫的行为,再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怎么可能还会被认定为自愿行为,应该重判才是唯一的结果!!!!
因为法律早有规定,只要是违背女性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这么说可能不够有说服力,那我就举一个真实的例子,这事发生在浙江杭州。
女孩子同样是“自己”拿出避孕套,结果法官仍判强奸罪!
据罪犯供述,他与所租房屋对面的女孩聊天得知其为自己老乡。
女孩邀请他到自己租房聊天时称自己愿做对方女友,并且自行脱去裤子拿出避孕套并反锁房门,遂后两人发生关系。
事后女方报警。
在法庭上,罪犯辩解称女孩子穿着内裤与其聊天、嬉闹,该女子称愿意做其女友,他将女子压在床上时,女子因害怕怀孕所以让他带上避孕套,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所以认为该女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的证据相互矛盾,或与常理不符,不足采信。所以认定罪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借被害人处于害怕、恐惧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最后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这个社会是充满正能量的,在遭遇伤害时为避免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而做出的自我保护行为,没有人会认为是自愿而不给予正义申张!
我是北大人民医院男科医院张国喜,欢迎关注我,有男科问题可以私信我!有空必回!!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
依然构成犯罪。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主客观是否相统一。就拿题主的问题举例,我们可以通过三段论推理证明,首先大前提是违反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小前提是该行为人违反了受害人的意志,结论就是行为人构成强奸罪。至于受害人是否主动要求戴套,是受害人对自己的保护,而非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受害人对行为人的默许。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才构成犯罪。我们逐一分析,首先主观方面,强奸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其主观目的带有故意的侵害性,其次客观方面,对受害人的法益造成了侵害,强奸罪侵害的法益的女性的性自主权,简单来讲就是愿不愿发生性行为,和谁发生性行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以什么样的方式发生性行为等等。题主问题明显自己侵害到妇女的性自主权,主客观相统一构成犯罪。至于受害人最后主动要求戴套的行为不足以排除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侵害性以及客观对受害人法益造成的侵害。因此,仍然构成犯罪
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
强奸时哪怕配合变换姿势也得算是强奸。一句话不让你玩你硬要玩就是强奸。别管过程如何
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
换个角度想一下就明白了,假如抢劫犯用枪顶着你的脑袋说:“把钱交出来!”,结果你把钱全掏出来给他了。那这算抢劫不?钱是你主动拿出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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