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

三定方案规定单位只有一个办公室和四个业务科室。可以不经过编办批准变成三个业务科室,一个办公室,一个后勤科室吗?名称和人员职数不变,只是调整工作内容。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严重吗?比如,将办公室后勤工作交给防疫科,防疫科三定规定工作内容交给卫生科了。

不能,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履行科室职能,如果需要调整,必须上报编制委员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

私自调整风险很大,如果单位发生事故,将会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尤其是一把手的领导责任。我曾在县纪委和安监局工作过,这两个单位都是追究其他单位和人员责任的;一旦单位发生责任事故,我们工作人员就会开展调查,第一时间看你单位的三定方案,是否按三定方案内容履行职责,如果没有履行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以及未经批准私自调整职能的,就会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究竟是失职还是渎职。按三定方案履行了职责,发生事故,责任相对小一些;未按三定方案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改变职能,责任要大一些。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科室职能,单位可以向编委报批,批准后再调整,绝不可私自调整。

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

三定,即定编、定岗、定责,是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性管理的重要依据。一个单位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这些机构的职责是什么,其中有多少人员编制,又有多少领导岗位,在机构编制部门给各单位下达的三定方案中都有清晰的描述,单位调整岗位、交流干部必须在三定框架内。

事实上对于三定,按照2019年8月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三个“严禁”:

1、禁止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2、禁止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3、禁止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简单来说,不管是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各级各部门,原则上都不得突破三定调整干部和内设机构。一旦突破被查实,机构编制部门有权要求涉事单位整改,严重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在当前各项制度日趋规范、执纪日趋严格的今天,没有哪个单位的领导会冒着丢官的风险去突破原则,人为改变单位的三定。

当然,现实中确有少数单位为了工作便利,也会去自设个别部门,比如为了加强党务工作在三定之外设置党办,作为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牵头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这些自定的科室没有经过编制部门审批。也没有编制和岗位,只是将单位的其他在编人员调整过去集中办公,有针对性地完成某项任务,其性质有点类似现在的专班,本质上属于分工或岗位的调整,而不是职务的调整。总体上,单位的三定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单位还是按照三定来调配干部的。

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

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科室及职能,必须严格按照经党委编办部门审定的三定方案。如有涉及增减科室、职能、编制人数的改动,必须报经党委组织和编办部门批复!

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人事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恶,经班子办公会议后对各科室人员工作进行科室内或跨科室调整。这在日常工作中是常见的,毕竟个人服从组织是第一位的。

工作中,机关事业单位不可能不经编办批准正式、公开增减科室,因为一是单位内科室间职能重叠或交叉并不鲜见,某项工作批交到其中哪个科室都可以;二是即使某科室人员不负责某项工作,但领导交办也无法拒绝;三是完全可以通过班子会议,议定某些领域或项目、类型工作由具体一个科室负责。违规且吃力不讨好的事,没有领导傻着去做!

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

不可能。单位的性质、职能、编制数、领导职数都是三定方案规定审批的,还规定了科室数量与职能,并依此方案制定工作细则,分配人员进行工作。不可能另设科室,自主行事,违规操作;如单位改革合并出现新情况,必须拿出新方案到编办报备审批,调整和变更方案,否则受到经费和工资的限制,也受到违编的惩戒。

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

我在体制内呆了十五年,就没见过完全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能的,总是有些职能本属于A科室,结果领导把任务安排给了B科室。

三定规定是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某单位职能、机构和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现在大家都想把事搞的少少的,人搞的多多的。即职能少、编制多,反正体制内财政给钱,人多好干活啊。

编制部门核定三定后,职能给到单位了,具体怎么干,单位领导进行适当的微调是正常的。随着形势发展,有些事要放给市场,那政府管的就少了,有些新事物不断产生,三两年后出现的一批新事物要有单位来管。三定未修订前,就是领导决定谁干就谁干。

有的时候一项工作某同志业务比较熟悉,还存在事随人走的状况发生。单位定人员岗位职责时,最后一条是兜底条款,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

当然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这种不按三定随意安排工作的情况会越来越少。举个例子:A项工作按三定在甲科室,结果领导让乙科室去干A项工作。结果A项工作出了大纰漏,要追责问责。那么是追究甲科室还是追究乙科室的责任呢?

个人以为,如果领导不按三定规定在分配A项任务给乙科室时,乙科室明确提出,这不是乙科室职责,我乙科室干可以,假如出问题,我乙科室不承担责任。这时就不应该追究乙科室的责任了。

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

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三定是什么?三定方案是指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是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性管理的重要依据。即单位的“三定方案”是由上级编制办公室制定的,包括单位编制的性质、单位在编人员的总人数、单位各级领导的职数、内设机构(如科室)数量、单位的职能等等。

在日常工作中,一个单位只要没有突破上级编制办公室规定的业务范围、职能、科室领导及人员总数,领导为了更优化和方便管理,对内部业务进行重新设置,完全是可以的。你说的将办公室后勤工作交给防疫科,防疫科工作交给卫生科,如果业务人员到位,业务照常运转,科室领导没有增加的情况下都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单位调整岗位、调整干部职工、调整内部业务没有超出“三定框架”就OK了。

我原工作的单位大概和你说得差不多。我们原来有一个“进境废料检查科”,在2021年1月1日国家严禁固体废料进口之前,即2014年,由于国家下达文件,限制一大部分进境的固体废料进口,该科的业务陡然骤减,那这个科室就不需要那么多人,科室也可以撤销。经过我们党组会研究,决定撤销“进境废料检查科”,将其合并至卫生检疫科:正副科长2名,原科长安排另一个科室,副科长和一些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合并到卫生检疫科,另一些人员分流到其他科室。进境废料部分业务还在,继续有工作人员检查;科室少一个,按照三定方案可以少,不能超过;单位科长的职数也没有增加。所以是符合规定的。

“三定方案”是上级编制办公室给整个单位“定调”的,不是给内部科室的。在单位原有大职责之下,内部调配干部和内部分工进行调整,只要不突破单位原有的科室领导职数、职责、职能都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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