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在凶杀案里就两种身份,一个是凶手,一个是被害人。案件发生后,凶手被抓捕归案,都要接受法律的审判,对杀人犯最高的审判就是死刑。
在这个案例里面,凶手邱某已经自杀而死亡了,他的死亡跟法院判的死亡,其实性质是一样的,所以他的刑事责任可以免除了。
至于说赔偿,那也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亲属才能够提出。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还有。本案中,该犯罪嫌疑人造成他人死亡,这一家五口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赔偿的前提是在凶手名下的个人资产,才能用于赔偿。不是他名下的财产不适用于此案,比如父母,妻儿的财产。
如果这个凶手是个一穷二白的穷小子,个人名下资产为零,那么就算让他赔偿,也赔偿不了,赔偿也就打个比方,一个做事一人当。
赔偿其实对受害人家属来说,意义并不大,除非赔偿的金额特别巨大,有点安慰奖。实质上,赔偿不赔偿倒也无所谓,家属要的是一个真相和正义的判决,不可以不明不白地冤死。
单纯的赔偿也无济于事,就算赔偿的再多,也换不了一个人生与死,
世界上难以接受的是死亡,最难以接受的是灭门,古人讲究的是传宗接代,传递香火就是一脉相承,是自己生命的另一种延续,一旦被灭门,这一血脉也就断了。
但愿以后不要发生这样的灭门惨案,实在是惨无人道。就算要赔偿,家属也不愿意提出赔偿的要求,他们会认为这是受害者用命换来的钱,他们不要。

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富顺灭门案中,邱某洪跳楼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首先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
2018年9月25日13时许,胶州市胶西镇张家小庄发生了一起持刀行凶案件,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据了解,行凶者高伟因邻里纠纷,携带刀子前往同村张立华等两户有过节的村民家中,连捅四人逃离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属将包括凶手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内的五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告上法庭。
最后,胶州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处五名被告人在继承高伟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50万余元。
杀人犯高伟服毒自杀,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由他的家人承担了这一切后果。因此,邱某洪跳楼自杀,也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至于赔偿问题,邱某洪是有义务的,但前提是他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亲属愿意为他赔偿,而其家属是无赔偿义务的。
那么一条命换五条命,五条命就该死吗?难道没有其他办法讨回公道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跟高伟杀人案一样,蒋某丽的家属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起诉邱某洪的家属,要求邱某洪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邱某洪“潇洒”地离开了,不会再有任何烦恼,但留下来的亲人包括父母该承受多大的压力啊?被起诉赔偿的经济压力不说,舆论带来的精神压力就够他们受的了。
百因必有果,一切的起因还是源于蒋某丽和邱某洪两人如儿戏般的感情。同时,也告诫我们,交友需谨慎。
以上就是我的全部观点,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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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凶手已经自杀,正常来说已经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要承担民事附带责任,也就是说死者家属可以提出相应的民事赔偿,由凶手的财产来偿还,人已经死亡还有什么刑事责任,要承担也只有去阴曹地府去追究了,这已经超出人间的能力范围,由阎王爷去裁定,毕竟这个事情里面对与错外人根本不得而知。
很多人都觉得某一方有错,其实双方都有错才对,什么事情其实都有因果关系,灭门这种事情肯定也有起因,但是凶手的确也伤及无辜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样惨死,凶手有再多的理由都不能洗脱这个罪过,他杀死了跟他有情感和金钱纠葛的人,那估计会有人同情他,但是他杀死无辜者,那他其实就已经是恶魔。
女方在这个事情上面也有巨大的过错,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她玩弄了人家才导致这次灭门惨案的,至于另外两个大人在这个事情里面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起因应该跟消费金钱玩弄感情有一定的关系,也许她自己都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或者说她在临死的时候不知道自己有没有后悔过。
凶手在决定动手的时候应该已经想好了自己的后果,一个男人杀人后自杀,内心得多大的怨气才这样,不过并不排除嫌疑人内心偏激的可能性,但是自己用了大量的感情和金钱,最后人才两空一无所有,这样的后果其实可以想象得到内心的绝望和怒火,当他动手杀死无辜者的时候,他已经变成了恶魔。
这个案件对与错我们只是外人不得而知内幕是什么,但是凶手杀人是事实,凶手自杀也是事实,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了,人已经死没办法追究,但是民事责任死者的直系亲属还是可以追究的,毕竟嫌疑人自身的确还有遗产,这些遗产很有可能用来当做民事赔偿用,其实人心难测啊,任何人做任何事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所以尽量少做缺德事。
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杀人凶手邱某,盛怒之下杀害前女友一家五口人,离开现场后,选择了以坠楼的方式自杀身亡。可以说,这是一场同归于尽的悲剧。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哪怕这是一份感情债。邱某都可以选择一种合法的途径,进行索要。估计是前女友蒋某丽的一次次拒绝和冷漠的态度,促成邱某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变成了一个穷凶恶极的坏人。
罪犯邱某杀害的不仅仅前女友一人,前女友的母亲和前女友的妹妹,以及两个孩子,都成为了被害者,没有想到邱某的仇恨会这么大,连两个孩子都没有放过,可以说行凶的时候,已经没有了理智和良知,从这点看,真的不太值得同情,乱杀无辜就是造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罪犯自杀身亡,不再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毕竟人已经不在了,追究也没什么用。
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家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向邱某的遗产继承人要求赔偿,赔偿部分只能是邱某的遗产部分,而不能是其亲属或被继承人等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赔偿的上限,只能是邱某的全部遗产。
但是估计邱某应该不会有太多财产,二三十万就已经逼得他杀人泄愤,很可能这笔钱对他很重要,至于是贷款还是借款,或者是储蓄,暂时不得而知。估计极有可能压得邱某喘不过来气,所以才这么在乎和愤怒。所以如果邱某名下没有财产,那么赔偿也将会成为空谈。
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邱某已经跳楼自杀,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但是受害方还是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将他的遗产作为补偿给受害方。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人死之后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用他留下的遗产来补偿受害人。本案中,受害方家属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邱某剩下的遗产作为赔偿。
据说邱某之所以下此毒手对他的前女友进行灭门,主要是前女友从他身上拿走了30万元人民币,然后和他分手了,他想不通,前去讨债,但是女朋友没有给他,引发了这个灭门惨案。
邱某本人因为思想方面的原因,没有将事情进行处理好,鲁莽的进行人身伤害,犯下了滔天大罪。他必须为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它已经死掉,但是民事方面的责任他还是要承担的。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但是当爱已经不存在了,恨也应该让它消失。不能因为爱生恨而伤害别人,葬送自己的一生。
赔偿方面只能在邱某的财产范围之内进行赔偿,他的父母亲人是没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赔偿的。因为邱某本人已经33岁,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邱某名下没有财产,那谈赔偿就是一纸空文。
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富顺灭门案,犯罪嫌疑人邱某在行凶后跳楼自杀,嫌疑人都死了,自然无法定罪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这也是合理的,各国也大都如此,毕竟人都死了,但是死者家属可以申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的。
蒋某丽、蒋某英姐妹,和她们的母亲,以及蒋某英的一对双胞胎女儿,五人都惨遭邱某毒手。
虽然邱某跳楼自杀身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死者的家属们是可以追究民事诉讼,可以向邱某的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不过有一点,就是邱某死后有可执行的财产,从邱某的疯狂举动来看他似乎也没有多少钱,据知情人透露,邱某和蒋某丽曾处过对象,蒋某丽家装修房子邱某出了不少钱。
邱某据说在蒋某丽家装修房子时花了十万元,还有说二十万的。为了装修房子,邱某几乎花光了全部积蓄。
可以看出,无论是十万还是二十万,这都是邱某的大部分积蓄了,他要是个有钱人也断不回为了这点钱去杀人,所以邱某死了估计存款是没有多少的,至于有没有留下房产可供拍卖强制执行的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邱某死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诉讼赔偿的多少就要看他死后留下多少钱财和房产了,毕竟执行总的有可执行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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