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包养情人是拿钱包养,为什么不按嫖娼卖淫进行处罚?

作为一名公安工作者,根据自己工作说一下,若有不妥,仅供参考!

这个问题我想大部分人觉得二者区别不大,甚至没有区别。毕竟都涉及到钱财,并且在金钱下发生关系。只是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一个稳定,一个相对不固定。

为什么嫖娼要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罚?可是包养情人却无罪?

1,发生性关系,两者都是自愿情况下发生的。两者都不好,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情人包养对于家庭伤害甚至更大。因为既然是包养情人,也是已婚的了!否则也就不是包养了而是谈恋爱了!

2,先说两者区别

包养情人,是已婚男女,隐瞒法定配偶和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为了维持这个关系,涉及金钱财物。

嫖娼则是为了满足自身身体欲望,通过金钱交易而发生的性关系。

嫖娼最重要涉及的是盈利为目的。或者是通过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包养情人则是为了维护这个不正当关系赠与金钱来维护,甚至是赠与房子,车子,或者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等等。也有很多包养情人之间有感情,这个也很多!

3,嫖娼一般是场所不固定,人员不固定。也有长期找同一个卖淫女,但是不多,很少很少。包养情人则是一段时间内是同一个人,而且既然是包养那就是比较面容姣好的异性。所以一段时间内相对固定。

4,总的来说就是嫖娼为了满足自身身体欲望,通过金钱交易,获取服务。而另一方则是通过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获取金钱,也就是挣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包养情人也有很多人不是单纯为了金钱,或者单纯为了和他人发生关系,是存在感情的,存在感情交流。

5,包养情人一般涉及是两个人之间,涉及是感情问题居多,有伤风化,或者违背道德,主要是情感和道德问题居多,还有就是违背法定夫妻之间的忠诚。

6,而嫖娼则是以盈利为目的,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利益链。大部分都牵扯违法和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不同,犯罪就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社会危害更大。

7,嫖娼的危害自然不用说,我之前回答过一个关于嫖娼危害的问题,回答比较详细,有空的可以参考的看一下。

8,包养情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违法

比如重婚罪。

重婚罪是明知他人已经有法定配偶了,还要和他人结婚的情况!

包养情人除了重婚罪,其他则是道德的谴责,是无法构成犯罪的。即使是违背社会道德公良秩序也只是轻微违法不算是犯罪。

9,不过现在随着民法典的的出台,对于婚姻里有过错的一方,在法院判的时候会出现偏向,有过错的一方会对于财产少分的判决。

若有不妥,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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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包养情人是拿钱包养,为什么不按嫖娼卖淫进行处罚?

谢谢邀请!

有钱的男女包养小三,正是利用法律的“擦边球”方式来实现非法的苟且行为的,对这种丑陋的社会现象只能受道德法庭的审判和良心谴责了。

讲句良心话对这种社会的丑恶现象,要想用法律来惩罚他们,具体运用法律的哪条哪款确实还是个问题,记得在上班时就曾在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询问时,他们的一句话怼得笔者解释了半天,这个违法人员说“我知道我嫖娼违法了,我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处罚,但你们对那些有钱人包养的小三,他们不也是拿钱在嫖娼吗?你们为什么不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来处理他们呢?”每每想起这句话,都要反思半天,应该怎样来回答才算正确的呢?请各位朋友支招,谢谢!

男女包养情人是拿钱包养,为什么不按嫖娼卖淫进行处罚?

男女包养情人与卖淫嫖娼是不同的。

第一,男女包养情人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虽然也有利益交换。基本上是一方图另一方的身体,另一方土一方的钱财。虽然违背了我们的主流价值观,被人所诟病,但并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第二,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双方是以Q财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拘留7到15天,外加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本质上看,包养情人和卖淫嫖娼其实是差不多的,都有利益交换。只不过一个是长期行为,另一个是短期行为。

为什么包养情人不按卖淫嫖娼来进行处罚呢?

一方面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

另一方面包养情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因素在里面,有的可能还为情人买了房子,生了孩子,只不过是双方因为某些因素没有领取结婚证罢了。

但是,卖淫嫖娼纯粹是一种赤裸裸的金Q交易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容易造成女性的不劳而获。

当然,这也不能减轻社会对男女包养情人的容忍度,也是应当予以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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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包养情人是拿钱包养,为什么不按嫖娼卖淫进行处罚?

包养情人来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所以不按卖淫嫖娼处理。要新修订这条例写进男女在外包养情人也违法犯罪,

男女包养情人是拿钱包养,为什么不按嫖娼卖淫进行处罚?

这个问题问得好,不仅颇具有代表性,而且也反映出许多人的“忧国忧民”思想!笔者决心要努力把这个问题回答的更精确、更科学、更有说服力一些,以帮助人们答疑解惑。

卖淫嫖娼是非常直接和鲜明的性交易行为,不仅坑害了家庭、影响社会和谐,而且还容易造成缺乏道德良知和好逸恶劳的社会恶习,同时也容易造成“脏病”传染、破坏人们身心健康。所以,国家对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打一起、绝不姑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就严格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男女包养情人,之所以不同于“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而仅仅只是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谴责,是因为其本身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养小三”主要涉及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隐私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也不是万能的;②“养小三”主要出于“你情我愿”的情感,而所涉及到的“性交易”比较隐晦,缺乏明显证据,法律也得讲道理;③“养小三”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私德”问题,一般不涉及到社会公德,“周瑜打黄盖,两厢情愿”的事,法律也不会“没事找事干”!

男女“包养情人”会涉及哪些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呢?在笔者看来主要也是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破坏婚姻家庭的和睦,触及“夫妻忠诚”的《民法典》规范,一般在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民事纠纷中,无过错方会得到赔偿;其二是往往会腐化和腐败社会风气,与我们所大力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其三是私德问题属于教育教化的范畴,一般不属于法律惩戒的范围,“小惩大诫”比较适合。因此来讲,对于“包养情人”现象,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过多干涉,当然在其中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时(例如重婚、破坏军婚等),或者公务人员包养情人,法规法纪也会义无反顾地进行严惩不贷!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希望得到您的赞同!对此,你怎么看呢?我是@自在人生wub,分享教育与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男女包养情人是拿钱包养,为什么不按嫖娼卖淫进行处罚?

相互认识,了解对方基本信息。女方(男方)只为男方(女方)专门提供性服务(自以为是),不在性服务场所收起服务费,不对外(相对)公开。最主要的还是包养方有一定、甚至很高的社会地位。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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