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精液,是一个关键的证据。但部分案件中,并没有发现精液,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强奸行为进行定罪?你怎么看?

强奸案中,犯罪人的精液是最直接的证据,但有些强奸犯带避孕套作案,像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遗留有精液在被害人身上,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定他的罪,回答是肯定的,可以。

强奸罪的犯罪证据有很多,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精液外,还有很多能证据能证明犯罪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认定为强奸证据的,①案发现场物证,比如头发,纽扣,犯罪人血迹等,②被害人的书证,也就是书写的材料,③证人证言,案发时有人看见的嫌疑人相貌特征,口音,而作出的真实证言,④被害人的证言陈述,⑤犯罪人的供述,⑥现场勘验,检查,辩认,⑦侦查,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这些经公安部门调查,情况核实,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犯罪证据。

强奸,又称性暴力,性侵犯或强行与妇女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作案的实施中,使用的一种暴力非法手段,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强奸犯是指男性,犯罪人在未经女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行为,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女性犯强奸犯的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对于奸淫幼女,不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强奸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甚至这种不幸的阴影,会改变人的一生,一辈子也忘不了这种伤痛。

对于强奸犯,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因为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有些犯罪嫌疑人,失去人性,先奸后杀,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打击是致命的,所以,我们每一个公民,当看到这种情况时,都应该及时制止,这是挽救一个受害人,同时,也有为了避免有更多女性遭受侵害。

我们都有母亲,姐妹,她们都是女性,是值得同情和保护的弱势群体,对于强奸犯罪,要像过街老鼠那样,人人恨之,个个喊打,只有这样,女性才有更多的安全感。

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一、保洁阿姨张女士被强奸后没有体液为证,甚至没有其他证据或者痕迹

2016年5月15日上午11点多,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世界之花工地,身为保洁员的张女士正在打扫卫生,突然来了个陌生的中年男子和她搭讪。

张女士是个热心肠的阿姨,对方问什么就回答什么,随后这名男子就把张女士拉进了C2座707房间的卫生间里,接着就强行与张女士发生了关系。

这个男子不仅侵犯了张女士,完事后还把体液留在了张女士的裤子上。

过了几天,这个陌生男子又来找张女士了,他在这天上午9多出现在张女士面前的,然后又把张女士拽进该工地C2座717房间,正在脱张女士裤子的时候,男子电话响了,他接电话匆匆离开。

这一次张女士有点被吓到了,回到家时一直精神恍惚,她女儿便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张女士一开始不说,后来哭哭啼啼的、吞吞吐吐的说出了实情,张女士对女儿说自己一直反抗,可是对方力气太大,自己根本逃不了。

张女士女儿当场气的不行,立马去到工地询问情况,她问了工地其他保洁人员,在确认母亲是被强奸后,立马报了警。

2016年11月25日,这名男子到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办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警方查明,这个男子叫陈某法,是工地上的一名装修工,他对警方说自己在5月15日那天确实去了工地,当时做完防水工作后就去吃午饭,那天还喝了点酒,然后就在一处防水桶上面坐着休息。

这时候来了一个女人和他聊天,这个女人就是张女士,张女士说她老公去世了,她做保洁员很不容易,说完还用垮部碰了碰自己的肩膀,自己这才隔着衣服摸了她。

陈某法还说事后张女士向他索要200元钱,他没给,张女士便扬言要告他强奸,当时两个人就争吵了起来。

5月24日又遇到了张女士,张女士又找他要钱,他说没给钱直接走了。

警方通过对张女士的血样、内裤、秋裤和裤子全部进行了取证检验,包括她的私处拭子也做了检查,都没有检查到陈某法的体液。

张女士说自己的所有裤子都洗干净了,所以才没有残留物。

警方这时候就找几位证人,包括工地上其他的几位保洁工和张女士的女儿魏某,她的同事说出事那天中午张女士跑回来就哭了,说工作不想干了,工地上有坏人对她强行发生了关系。

张女士还对同事说自己年纪大了,儿子也在这里工作,女儿都嫁人了,自己以后没法见人。

其中的同事还描述了张女士回来后的一些特征,她浑身颤抖,衣衫不整,头发蓬乱,手都是凉的。

那个男的是在得知有人报警后,直接从工地上逃跑了。

  • 审判结果

经过警方的重重调查和提供的认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法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将依法惩处。而陈某法第二次强奸张女士被认定为未遂。

判决:被告人陈某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法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陈某法方认为他并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只是摸了摸张女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7年北京市二中院对陈某法的供述进行了分析,确实是除了几个人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陈某法强奸了张女士。而那几个证人都是事后的证言,并非在当场目睹。不过可以证实张女士被陈某法猥亵的事实,陈某法未经过张女士同意,对其身体敏感部位多次进行抚摸,根据多重证实,陈某法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撤销一审陈某法强奸罪,改判为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这就是真实的案例,在强奸案中女性没有保留强奸犯的体液对后续取证很有影响,如果有体液,那么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容易多了,如果没有,警方和法院就需要找其他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等,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这些特别重要。

但是无论如何,没有体液犯罪嫌疑人也很难不被定罪,只要有一丝证据他就难逃牢狱之灾。所以,即使强奸案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体液,只要有其他相关证据,都会被定罪的,定的什么罪、判多少年具体要看当时的情况和情节严重性以及被害人的年纪等,哪怕是动手打了被害人,那都叫罪加一等,会加重判刑。

二、什么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有说明: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

说白了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了强奸罪。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有些犯罪分子对妇女进行口头胁迫、书面胁迫、利用第三方对妇女进行威胁、对妇女进行隐私揭发、对妇女进行名誉胁迫、利用妇女家属对其进行胁迫等,从而达到自己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犯了强奸罪。

三、强奸罪除了体液可以作为证据以外,还有其他哪些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⒈人证;这个人证最好是在现场的,是亲眼目睹的,而且及时拍下照片或者短视频为最有力的证据。当然了,口述也可以,只要警方后续在现场调查取证时与人证的证词一致都是可以的。

⒉物证之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东西;只要受害人和案发现场有犯罪嫌疑人遗留下的毛发、衣服、衣服碎片、烟头、手印、脚印等等,都可以作为后续定罪的有力证据,现场留下的越多越好,事发后被害人不要打扫清理,保持现场原貌即可,等待警方取证。

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有些强奸犯在犯案时由于被害人抵抗,会与被害人进行撕打,过程中只要任何一方有抓痕或者其他伤痕,就算是咬伤,都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之一。

⒋现场的其他证据:包括床单痕迹、卫生纸、避孕套、兴奋药品等等,只要不丢,这些都是有力证据,能够成为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重要证据。

四、只要有一项有力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判定为强奸罪,也能被判定其他罪

就像本文案例那样,因为案发多天后,被害人把衣服都洗了,导致其他证据都没有,只有第三方认证时,警方和法院方面也会全面调查清楚,证据不足判不了强奸罪不假,但是判个强制猥亵罪还是够够的。所以犯罪分子犯法后就别侥幸的想着能逃一劫了,只要一个证据,就会被定罪判刑。绝不相信世界上有任何犯罪分子能做到不留下一丝犯罪证据。

法律只讲证据,有多少证据代表判什么罪!

法律之所以公平公正,就是以理服人,用证据、事实说话。

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一个女孩通过网络认识一名男性朋友,托他帮忙租房子,在去看房的途中,那名男性朋友突然说要回家,可能是身体不舒服,可是到了家后,他就带女孩进了房间。然后就强奸了这名女孩,期间那位男的不断威胁女孩:如果乱动就把你杀掉这样类型的话。女孩吓破了胆,根本不敢反抗,歹徒很有反侦察意识,他没有留体液,女孩游魂一样走出门,直到看到闺蜜后才放声大哭起来,闺蜜从她颠三倒四的描述中知道了大概,急忙报了警。

问题来了,男的被捕后,振振有词,表示两个人是属于通奸,不是强奸,而且全程女孩都很配合(这他妈不是放屁么,你以死亡威胁,弱女子能不害怕?)警方当然不会听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问题是,女孩的确全程没有反抗,男的身上就连抓痕也没有,她就跟一具行尸走肉一样,被男人欺负。

论说辞,女孩的确不如男人的行云流水,很显然,男人是个中高手,他有理有据的反驳,多次令女孩张口结舌。

我们都知道认定强奸的证据,除了反抗的证据以外,生物学痕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周边监控等视频材料、医学鉴定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本案中,女方处女膜破裂可以作为医学证据,另外体液残留、毛发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侦查工作是根据刑法对于罪名的界定开展的,也就是在卡罪行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证据的收集也是这样,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至于能处理到什么程序,还要是交给司法流程,看最后能收集到多少证据。

总有人喜欢把强奸跟被害人的举止行为扯上关系,受害者是不是穿的少,受害者是不是男朋友很多,受害者是不是喝醉了。受害者是不是大半夜出去玩了。强奸就是强奸,跟受害者如何没有关系,只要是强迫,只要受害者没有同意,那就是强奸。可以善意的提醒女孩子注意安全,但是不可以把强奸和受害者的行为,衣着,职业,性格,举止扯上关系。

那么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呢?其实争论焦点主要就是通奸和强奸这两方面论证。

那么没有精液能告强奸罪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奸罪的犯罪证据是非常多的,最直接的除了被害人身上的精液外,还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是可以判刑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终,法院认为只要是违反妇女意愿的,已经既遂的,都认定为强奸罪。所以不敢反抗也是认定为强奸罪。女性在被强奸的过程中,由于被对方言语威胁而不敢反抗,并不意味着是自愿。强奸罪的解释里很清楚,违法不仅有暴力手段,还有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和抢劫一样,言语上的威胁也是胁迫手段。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强奸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

“强奸罪”之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衡量“强奸罪”既遂是男子阴茎插入妇女阴道为标准。假若“插入“则视为强奸既遂。

强奸未成年幼女(年满十四周岁或以下)则是以性器官接触即为强奸既遂。

“强奸罪”的认定,公安机关提取妇女体内犯罪嫌疑人的“精液“乃是重要的证据之一。犯罪嫌疑人之“精液”可以百分之百地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由于个人身体的原因或突发状况,犯罪嫌疑人没有完成“射精”过程。妇女或没有保护好体内犯罪嫌疑人的“精液“。虽说如此,只要犯罪嫌疑人之阴茎插入受害妇女之阴道,即构成“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之“精液”乃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却并非唯一证据。

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没有发生性关系,裤子都没脱,没有液体,才刚刚扑倒,都可以判刑,而且没有缓刑。因为强奸罪打击的不只是发生性关系的结果,还打击暴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这句话怎么理解:按普通人肯定会认为,把女人扑倒在地上,裤腰带都还没有脱下来,被人发现了。这是也是强奸?对,这就是强奸,牢坐定了。

是不是觉得很冤枉,都没有进行性行为,怎么就是强奸罪。还真是,因为扑倒这个动作是暴力,还压在人家身上,违背妇女意志,已经构成强奸了。根本不需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构成强奸罪。不过是未遂,如果可以取得谅解,可以判2年左右。没有缓刑,所以看得出,有没有液体做为证据,根本不影响强奸的定性。有液体那就是三年起步啊!既遂!

所以强奸罪有没有真正发生关系,不影响定罪量刑。而本题中提到,没有液体能不能定罪,上面这些已经有答案了,没有液体一样是强奸罪。只要真实发生过,有双方的证据证明的的确确发生了关系,的的确确是违背意志,就构成强奸罪。要知道刑事案件中,证据有很多种,物证液体,可以通过书证,决定来解决。

比如在反抗过程中,手臂、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受伤,而男子供述有这些情节,那么就构成强奸罪。比如有其他人证,书证,都可以作为证据。液体只是证据中的一种,不是绝对!只是对DNA采集对比有影响,强奸罪基本都可以破案的!

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在强奸案件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体液,仍旧可以认定犯罪。我曾经看过一个这样的案件。

张小小是一个银行职员,父母都是高知分子,家庭优越,注重教养。后来张小小找了一个女朋友刘青青,这个女孩比张小小大好几岁,而且社会关系很复杂,总是和社会上一些大哥交往。刚开始张小小没有发现不妥,慢慢的从别人口中听到女朋友的放浪行为,难以接受,他去质问时还被人家提出了分手。

这段感情给他带来了很大创伤,虽然后来家里给了安排了门当户对、温柔本分的女孩相亲,并且最后组成了美满家庭。可张小小一直难以走出内心的阴影,甚至对于陪酒女产生了强烈的报复心理。

他每天下班后不回家,谎称加班,其实是在路上寻找作案目标——那些出入夜店的夜间活动女性。他常常跟踪她们,并趁着她们醉酒无力反抗,强行猥亵或者发生性行为。最终,自己偷偷跑掉。

可是有一次,他在尾随一名女子进电梯之后,不顾电梯里的摄像头。发生了不可描述之事,最终女孩报了警,他被抓获。虽然他没有留下体液,但是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整个犯罪经过,无疑是最好的证据。

所以,有没有体液确实重要,但不是唯一标准。只要其他证据足够,就能认定强奸罪。反倒是只有体液,其他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是强迫对方还是对方自愿,这种情况下甚至还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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