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小区燃气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谁承担?

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爆炸是燃气公司负责,外力破坏因素导致发生爆炸的话,谁破坏谁负责。

法律对正常使用燃气发生的爆炸早已经规定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该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给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已经把燃气安全责任直接指定为燃气公司,无论是燃气质量造成的爆炸,还是燃气设施造成的爆炸都是由燃气公司负责。

这里燃气设施包括用户家里的燃气炉具以及一切参与供气的管道,包括用户家里连接燃气灶的软管,哪怕是用户家里的燃气炉质量问题或者软管老化所引发的爆炸都由燃气公司负责。因为燃气公司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如果他认真进行检查肯定能发现你家里燃气灶以及软管存在问题并且要求你更换,防止事故发生。

因此,如果用户是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那么责任基本上是燃气公司负责,这个没有什么好说的。

外力因素破坏导致的燃气爆炸,那么是外力因素负责。

外力因素指得的外力对燃气设备产生影响所导致的爆炸,其中包括破坏燃气管道以及燃气设备产生影响的行为,也包括不正当施工对燃气管道以及燃气设备造成破坏的行为。

用现实的例子来说明的话,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

在家装施工的过程中破坏了燃气设备所导致的燃气爆炸,那么事故的责任就是由施工方负责。

第二

家里安装了某个与燃气设备无关的设备,这个设备在制造符合国家标准就不会对燃气安全构成影响的情况下是可以任意安装的不存在特殊的安装要求。

所以当这个设备是某公司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因为它假冒伪劣从而对燃气设备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引发爆炸,这时候事故的责任就是这个产品的生产厂家。

在这里要注意了,由于这类产品如果是合格的话没有特殊的施工要求,所以施工人员是可以任意把它安装在任何用户不反对的地方,哪怕是因为安装在离燃气设备太近从而引发爆炸,在这个爆炸事故中施工队也没有责任,爆炸的责任完全由于这个产品的生产厂家负责。

总结:

天津小区的燃气爆炸事件,到底谁负责首先要调查事故原因。

如果在没有外力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发生爆炸,那么责任肯定是燃气公司承担。

如果是外力因素造成的,具有要看哪一种外力因素,假如是不正常施工因素造成的那么由施工方负责,如果是由于不合格产品因素引发的爆炸,那么就由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负责。

当然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这种特殊情况就是用户对燃气设备进行非法操作或者说是不按照燃气公司指导进行安全用气,在这种情况下所引发的爆炸,责任由于用户与燃气公司一起承担。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燃气公司仍然要承担部分责任,其原因是未尽到行对客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的责任。

天津一小区燃气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谁承担?

这个赔偿首先需要需要定责

第一,这个大概率不属于国家赔偿。只有是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才需要国家赔偿。

第二,从目前新闻报道来看,比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我看来,在天然气管道老化或者不属于住户人为破坏造成的损伤,天然气公司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应该只在首次安装时有工作人员,在日常维护中也应该做到安全责任到人。因为天然气公司的工作疏忽,造成爆炸,按理是可以向天然气公司提出赔偿。而且在往年的新闻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发生,起诉天然气公司获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造成残疾或伤亡的费用。

第三,如果在首次报装时,已经购买天然气保险,那么需要核实险种所对应的时间,以及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第四,再就看个人家庭是否购买财产险,人身险等险种,并且本次天然气爆炸是否在理赔范围中。

最后希望大家都都平安生活。

天津一小区燃气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谁承担?

19日上午7:15许,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上世纪80年代投入使用的一栋老旧住宅楼发生燃气爆燃事故,最新消失是事故已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另有3人处于失联状态。

事故发生后,消防、应急、卫健、电力等多部门第一时间展开应急处置工作,目前已恢复供电,供气也在分批恢复中。

从相关报道和现场图片来看,事故造成的损失至少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人员伤亡、二是财产损失,部分住宅的外墙已经坍塌了。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谁负责调查事故原因?

当务之急是先救人,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目前仅给出了“燃气燃爆”这一初步结论。

不过究竟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人为、操作不当或管道老化、疏于管理,这些都决定后期谁应为事故损失负责。

目前,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燃气燃爆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如果引起了火灾,那么至少消防部门应介入调查;如果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那么安监部门应介入调查。

从过往案例来看,对燃气燃爆事故进行调查的权属部门或个人、组织至少包括以下几个:

供气单位、消防、安监,以及涉事住户或法院、政府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

第二,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

事故原因未完全调查清楚之前,应由谁承担损失尚存在不确定性,不过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界定一下:

首先,燃气可不是普通的商品,它是法律层面界定的“易燃、易爆物”,燃气燃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法典》1239条有明确规定:

1239条前款: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可以看出,占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那如何界定谁是占有人或使用人呢?一定是住户吗?当然不一定,实践中一般以煤气表为界,表前的归供气公司所有,表后的归用户所有。

又根据“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非人为故意的前提下,找到爆燃点就至关重要。

如果爆燃点是发生在燃气表后,那么住户无疑就是占有人、使用人,应由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即便是表后,也有可能是因燃气公司安装不当、设计不当、维养不当所引发的,或者本身供气公司在管材上就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那损失承担人就另当别论了。

同样的道理,倘若燃爆点是发生在燃气表前,供气公司无疑是“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民法典》该条规定来看,后期谁承担损失的关键就在于燃爆点的确定,以及燃爆原因的确定,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气公司是否存在安装、设计上的不当表现。

从发生爆燃的居民楼来看,该居民楼龄在40年左右,煤气管道大概率已经发生了老化现象,那么后期在追责的时候就要考虑供气公司是否尽到了维保义务,比如定期检修了吗?对业主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是否第一时间处置了?对用户是否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

同样,对涉事住户的调查也必不可少,比如是否对管道进行了私自改装?是否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以上都是判责的依据。

综上来说,在事故原因未完全调查清楚之前,谁承担损失还不一定,既有可能是供气公司,也有可能是住户。

当然,一般来说,供气公司和住户都有这方面的商业保险,只要不是人为故意,那么最终还是由保险公司来支付各项赔偿。

另外,有一种情况下,作为燃气使用人的住户,其责任不能免除,那就是人为故意:

此种情况下就不单纯是“意外”的范畴,已经涉嫌构成“爆炸罪”,《刑法》第115条对此量刑标准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该种情形下,肇事者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既包括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比如对受伤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对死亡者支付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还包括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比如家具家电、衣物、装修耗材等等。

第三,如果供气公司和住户都有责任,比例应该如何划分?

该栋楼的楼龄有40年左右,燃气管道老化可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假设该事故最终判定住户和供气公司都有责任,那么比例应当如何划分呢?受害者又当如何索赔呢?

《民法典》第177条中规定,倘若责任主体有两个,能划分责任大小的,二者按照各自比例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责任大小不能量化,各自担责50%。

被侵权人可以据此把燃气公司和住户同时列为赔偿人,或者直接将其一并起诉,至于谁承担多少,法院自会依据事故调查书来判决。

综上,现在说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时尚早,在排除“人为故意”的前提下,关键看事故原因究竟是什么、爆燃点在哪里,是供气公司的管辖管理范围还是住户的管辖管理范围,既有可能供气公司全责、住户全责,也有可能双方都有一定比例的责任。

最后,希望供气公司对楼龄长的住宅楼能加强管道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希望失联的3人能安然无恙,更希望引以为戒、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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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小区燃气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谁承担?

还是得先定责吧!是管道老化引起,用户燃气灶使用不当?还是管道接口老化?都不好说,租户是妥妥的受害者啊!这个楼的后续鉴定,施工恢复,还真是个不小的消费呢!相信政府会做出让大家都满意的答卷吧!

天津一小区燃气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谁承担?

当然是燃气公司承担了,就算是小区业主燃气软管没连接好造成的爆炸,燃气公司也得负责。燃气公司应该上门检查燃气是不是安全,他们没检查出来那是他们粗心。

天津一小区燃气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谁承担?

听说过两块钱的燃气险么?听说过家庭财产保险么?当现代人很久了,绝大多数意外的事件,您都可以找保险公司,您不找,那些该负责的单位也会。没保险的社会,已经不可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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