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允许农民进城买楼,就应允许市民下乡买宅基地,有道理吗?

这才能打破二元结构,促成人口双向流动,才能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你认同吗?

这并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这里涉及到政治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你们知道一旦允许城市人到乡村买房会有什么后果吗?

第一、农村的资源会受到进一步的挤压。

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后不会长期住在农村,所以让他们去农村购房会让农村产生大量的空置房,这会占用农村大量的土地资源,让农村本来就紧张的人、地矛盾进一步加剧。

第二、大量的农村人口无家可归。

农村的房价与城市的房价是不对等的,农村人的购买力与城市人的购买力是不对等的。

如果允许城市人到农军买房,后果是会有大量的城市人把农村人的房子买走,而农村人能在城市买得起房的有几个?农村人把农村的房子卖掉能值几个钱啊,够在城市买房吗?最后他们不是无家可归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农村人如果把房子卖掉都不能在城市买房,那他为什么要把农村房子卖掉?

你不要问为什么,咱们中国就是这样的情况,做事就是一窝蜂的上,从来不考虑后果,所以允许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必然出现这种后果。

你们也不要说后果自己负责之类的那些废话,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上不允许出现大量无家可归的人。

农村人口已经够多,人地矛盾凸出,允许农村人到城市买房是为了把农村过多的人口转移出去,缓解农村人地矛盾问题,以及让农村的社会职能得以延续。

现在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村人口太多,人均土地面积严重不够,这时候允许城市人口下去买房,看似激活农村资源,让资本流向农村,但是没有耕地的农村,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还是农村吗?

农村的社会职能就是生产粮食,当前生产粮食依赖耕地,如果允许城市人口下农村买房,那么会让农村的耕地变的更少,没有耕地农村还生产什么粮食,农村不生产粮食后,到时候大家一起吃泥巴吗?

有的专家想让城里人到农村买房激活农村资源,让农村变富裕。从而资本的角度来讲,这的确可以让农村变的富裕,但是用这种方式让农村变富裕的后果是到时候大家一起吃泥巴。

农村的社会职能是生产粮食,农村不管怎么发展都不能脱离生产粮食这条主线,一旦脱离了这条主线后果就是无粮食可吃,最后所有人都饿死。

农村不管怎么发展,都必须坚持社会粮食生产职能不变,这个职能一旦改变,那么社会是不会稳定的,但是农村又要富裕,如何解决粮食生产职能与农村富裕问题是本世纪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这里我能建议说,在保证不影响粮食生产的情况让农村兼顾更多的社会职能,进行兼职化发展。

目前我想到的就是“农工模式”、或者“农医模式”。

农工模式就是一边种田一边打工,现在农村走的就是这样的道路,农民一边种田,一边打工,但是当前的农工模式发展的比较粗糙,农民要两头跑,最后两个都无法兼顾,他们既顾不上天地,也无法安心打工,原因是工厂离天地太远,农民分身无术。

如果真的要发展好农工路线,那么就应该把厂房建在村里,让农民在家门口打工,既可以照顾田地,又可以安心上班。

但是这种模式有非常大的一个缺点,那就是农民就是一个单纯的劳动,不农不工的,不符合“工匠精神”的要求,这会导致农业发展难以进步。

农医模式,就是把让粮食职能与医药职能结合,也就是农民种出来的既是粮食又是药品,由于原来的填饱肚子职能兼顾治疗职能。

这方面的发展是很有前途的,从长远来讲,这是要走生物科技路线,如果不走生物科技路线,那只能看中医行不行了。假如中医真行,走向世界,那么世界对中药的药材需求量是很大的,到时候会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与利用价值。

除此之外,就是资本种田模式,就是允许资本给农村下生产订单,比如说对方要多少亩的粮食,亩要达到多少斤标准,质量达到什么标准,什么时间可以成熟交货,价格是多少等等。

资本种田的好处就是把农村变成一个农业工厂,接受来自全球的资本订单,你要什么作物,我就给你生产什么样的作物。为了保证生产效率,农村肯定要对农田进行高标准化管理,这就要求严格到管理每一寸土地在24小时内的肥力情况,松散度情况、湿度情况、温度以及光照等各方面精控管理。

除此之外还要有高效的育种技术、嫁接技术、防病虫害技术等等。

在这里我重点说一下嫁接技术,因为果树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嫁接技术是保证果树快速挂果以及保证水果品质均衡的重要技术。

假如我们发明出一种职能树桩,把所有果树的芽嫁接在上面,今年我想种苹果,那就让苹果芽生长,其他果树的芽进入沉睡状态,那么今年走就是可以收获苹果了,明年走种植雪梨,那么就让雪梨枝芽生长,那么我就可以收获雪梨了。

像这种技术,这种技术很有前途的,这可以水果生产进行弹性的调控管理,避难了类似传统种植方式带来的弊端。传统的种植方式,水果从小树苗到结果要好几年时间,几年后这个水果不值钱了,果农要砍掉果树不舍得,不砍掉,耗着又不赚钱。

所以我觉得发明一种万能的树桩,对水果种植业很重要,这样果农每年都能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来生产水果,既然能保证对市场供应的丰富度,又能保证他们收入稳定。

我觉的农业科技是有很大发展空间的,只不过人们现在找不到对的发展方向而已,如果推进种植业进行工业化式生产,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

几千年以来人类在种植上从来就没进步过,一直遵循自然的生产规律,这严重的制约了人类的发展,人类只有在种植业上打破自然规律,人类才会进入一个新的文明纪元。

有人说允许农民进城买楼,就应允许市民下乡买宅基地,有道理吗?

有人说允许农民进城买楼房,就应该允许市民下乡买宅基地。这个说法听起来合情合理。除不知这种做法,与国情国策相违背。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公有制,不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允许土地买卖的。就连国家为了搞开发搞建设,拉动经济。也属于征收农民的地,给农民一定的补偿金。在开发区内建的居民楼。鼓励支持农民购买的是楼,不是地。就是一小部分人买的是地建楼房,也是打的国家的擦边球。国家鼓励支持农民买楼,一是为了搞活经济,二是为了农村城镇化建设的社会需要。

市民下乡买宅基地,和买楼房性质就截然不同了。因为地皮始终是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房子可以买卖,谁买房子房子的所有权归谁。假如房子拆迁了,地皮还是国家的。况且《宅基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农业户口的人,一个户主只有一处宅基地。

不过国家出台了宅基地的新政策,可以有偿转让或退出。一旦转让或退出后,永久不允许申请宅基地。所以农民朋友要慎重考虑。话说白了,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话那不又回到解放前了吗?国家允许吗?

有人说允许农民进城买楼,就应允许市民下乡买宅基地,有道理吗?

有一些人总是盯着农民的惠农政策,总是专门挑剔和打压农民,似乎农民本应该就受罪的一类人群,不应该超出城里人的优越感不应该有那么多的优惠政策。其实这只是一些人片面的理解,下面看一下简单的介绍,大家就会了解这一方面的政策了。

比如有人说允许农民进城买房居住,就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种说法是是绝对没有道理的,而且也是两码事。

首先,农民进城买房买的是商品房,也就像我们买的冰箱洗衣机一样,只不过买的商品房是一种固定性的资产或者商品。农民买的商品房还有一定的年限,最长不过70年,70年以后还需要再交纳一部分费用。但是农民只是买的楼房并没有买下盖楼房的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是所有权。

其次,宅基地是农村的一块土地,也是建房使用的一块土地,其所有权归村集体并非归个人所拥有。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只是村里面无偿规划的一块盖房用的土地,使用的年限随着房屋的年限而延长。即便是农民也不允许拥有买卖宅基地的权利,而是根据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给予申请。所以对于外村的人和城里人是不允许买卖宅基地的,但是对于本村村民之间是可以允许买卖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第三,对于城里人是可以到农村购买楼房或者是农房居住的,因为农村的楼房或者是农房,是农民个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购买了农村的房屋以后,可以同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于购买农村的楼房或者平房是不允许进行翻建或者大规模的修缮,只能够在居住期间进行维修。一旦房屋或者楼房倒塌,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也就是村集体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通过以上分析,大家基本了解到农民进城买房居住同时拥有农村的一处宅基地,这是鼓励农民进城住住的优惠政策,农民进城买房也属于商品房。对于城里人也可以到农村买房居住,和农民一样可以到城市里买房居住,这是平等的,而且还非常的便宜。但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也是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以对于买房卖房来说,是不限制城市和农村人双向流通的,农村人可以到城市里买房居住,城市人也可以到农村买房居住。不要再去挑剔什么农村在城市里买房,在农村又有房子,城市人只能在城市里买房,他们也可以到农村买房居住的。买房居住都不允许翻建的,农民在城市里买房也是这样的。

有人说允许农民进城买楼,就应允许市民下乡买宅基地,有道理吗?

“有人”说得不对!作为城里人,连这么浅显的道理都不懂,实在不应该。城里的房子是商品房,建了就是为了卖的,城里人可以买,农民也可以买。城里人和乡下的农民是平等的。农村的宅基地不是商品地,是不能卖的,农民不可以买,城里人也不可以买。乡下的农民和城里人也是平等的。这是个不可混淆的是非问题。

有人说允许农民进城买楼,就应允许市民下乡买宅基地,有道理吗?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打通了城乡一体化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有其他考量,制定细则的过程可能很漫长。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取得的宅基地,其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如果使用农业用地,需要严格的批准手续。容易混同的是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区别,实践中,合村并居等形式就是对两种性质的建设用地混淆。宅基地的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相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取得,只要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能通过上市取得,也可以通过协议取得。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转让使用了“自愿有偿退出”“盘活”,法律并没有规定退出与盘活的对象,即城镇居民可以成为转让的对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使用了“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土地年度用地计划的合理安排(即上市交易)。可见,合村并居的实质,可能就是地方政府混同了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试图将宅基础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可以肯定认为,自愿有偿退出与盘活的费用一定归具体的个人或者村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费用也有具体的村集体共有。

城镇居民获得宅基地的途径
  • 城镇居民可以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获得;
  • 城镇居民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获得。

至于合村并居剩余或者闲置的宅基地,城镇居民怎样取得,还需要观察,事实上,法律从来未禁止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司法实践中,认定买卖无效事实上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基于政策考虑。

有人说允许农民进城买楼,就应允许市民下乡买宅基地,有道理吗?

这样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村人有能力去城市发展就应该取消农村户口,承认城市户口,城市人在城里没法生存,没有房子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想去农村也是有道理的,一个人一个户口,也是合理的,避免了浪费促进了和谐,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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