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有劳动合同,可否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无招工调配令和招工登记表,但是档案有国企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档案中没有招工登记表,只有劳动合同,肯定是不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一般只有四类情况:

第一,原国有或者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身份的劳动者,在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第二,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的务农时间。

第三,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在实施军人保险制度以前的军龄(2012年7月1日以前)。

第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14年10月以前的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都是以完整的职工档案为认定条件。像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人,都是按照劳动部门审批的用工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核盖章的。招用登记表是最关键的因素,经过各级部门的审批。

当时的登记表每一张都有其用途,该存入职工档案的表格必须要存入职工档案。如果说丢失的话,是需要一级一级部门进行档案补办的。

但是现在已经时过境迁,很多企业已经改制或者没有了,再加上原劳动部门的业务档案也不一定能找得到。所以有关招工登记表是很难再补办认定的。

另外,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主要是依据1986年10月份《关于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10月开始入职的新国营企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施退休养老基金制度,未来养老确定实施社会保险养老的模式。劳动合同制职工,职工本人就需要缴纳保险费了。有关保险缴费实施《劳动保险手册》制度,在劳动保险手册中会详细记载每一年每一月的缴费情况。所以,一般来说实施了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是不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实施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高用工实施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可以查找劳动部门的备案登记表(企业一份、职工档案一份、劳动部门一份,有的社保部门还有一份),作为当时招用工登记的记录。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申请补缴。如果企业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就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养老金就是了。

国家对于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可以说80年代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养老金计算是差别不大的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有劳动合同,可否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档案中无招工登记表,却有劳动合同,能否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招工是用劳动部门分配指标的,没有招工指标是无法招用的,并且履行招工手续,填写招工登记表,进行档案管理,一般为固定工,也就是正式职工。是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而国企从1986年10月开始,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招工不再受招工指标限制,签定了劳动合同,从招工开始,就要缴纳养老保险,

从上面的情况看,你不属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而是劳动合同制职工。

另外,档案中凡是有劳动合同制字样的招工表,也是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另外,从上班时间也能看出来是不是有视同缴费年限,凡是在1986年10月以后办理招工手续,录用的职工,都是合同制职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有劳动合同,可否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只有劳动合同的,人社部门对1992年前的工龄是不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对于1992年1月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固定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有国营企业固定工招工表、工资调整表,但可以无劳动合同;而对于1992年1月前参加工作的国营企业合同制工人,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有招工表外,还要有用人单位与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和合同制工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凭证。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起,国营企业与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有劳动合同,可否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一般不能 。首先要明确,哪些人可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只有以下这个几种人才有资格享受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的待遇。

一是在1992年前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或者是各省实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由劳动部门按政府计划批准招收的固定工人——正式工人,退休时,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之前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工龄),依法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年限。当年劳动部门按政府计划指标批准招收的正式工人,每个人都需要填写国营或集体工人招工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里填写的信息主要有: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日、家庭成份、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等等。本人签名,招录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最后劳动部门审批盖章,并发文通知接收单位。这份招工表就成为大多只工的首份档案历史资料。

二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退役军人,在军队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服役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年限。

四是六、七十年代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他们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按政策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享受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这几类人,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能够证明视同缴费年限的档案或者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二是在退休前没有受过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在退休前或者期间受开除公职、军籍处分的、受到管制、拘役、判有期徒刑的,之前的工龄、军龄、上山下乡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题主说的只有劳动合同,没有招工表,也没有说明具体时间。但基本上可以肯定,有劳动合同没有招工表,其参加工作时间应该是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之后,或者非经劳动部门批准,企业自己招收的临时工。正式职工档里肯定有招工表,即使是八十年代招收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这类人既有招工表,又有劳动合同,是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实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原正式职工他们的档案具有招工表,同样也有劳动合同。

总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的职工,如档里没有招工 表,个人也没有足够证明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待遇的证据,只有劳动合同,其工龄是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有劳动合同,可否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有劳动合同,可否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我认为,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是一项严肃细致的业务工作,应该而且必须以本人档案的原始记载资料为准。比如,必须有本人当年入职时的招工审批表进行佐证,包括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工审批表;复转军人应有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有派遣证等。因为只有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及其特定的资料,才是确定本人招工属性,进而认定本人属于何种具体身份的基本依据与法定凭证无疑了。这就是说,在进行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把关时,仅有企业与职工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明显是单薄乏力的,仅凭单一劳动合同的证据公信力,肯定是大打折扣的。

总之,在进行退休审批时,尤其在确定退休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时,必须依据本人原始的招工审批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其政策审核与身份把关,也就是只有依据本人档案中的招工审批表进行身份属性的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而确定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仅凭一纸劳动合同进行身份认定,那肯定是存在证据缺陷的,是难以做出确切的结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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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有劳动合同,可否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1986年之前的企业是固定工人,必须要有劳动部门的招工审批表;之后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取消招工表了[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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