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到1988年有交养老保险的吗?
1987~1988年,确实有交养老保险的规定,但是问题有些复杂。
198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一个新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这实际上是在前期不少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动实施的一种做法。国有企业新入职的职工不再实行固定用工制度,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劳动合同生效时间。这时候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建立劳动手册制度,一般也称为劳动养老保险手册。
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个人缴纳一定钱数的养老保险,是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用人单位是按照全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为了平衡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人的工资福利水平,还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加发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
退休养老基金就是我们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当时国家划定的限制是新入职职工,实施退休养老基金制度。对于之前的固定工人,还是采取原先的用工和退休制度。本身其实也是想随着时间能不能推移过渡。不过,时代发展实在是太快了。
在1991年,国家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将所有国有企业职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国家还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这说明了什么呢?
其实,也说明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当地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是没有退休养老这一块负担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国有企业也是加重了负担。
所以,如果是1987~1988年的国有企业职工,确实是有交养老保险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有工作经历的人都一定有。
1987年到1988年有交养老保险的吗?
1987年到1988年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按要求当时国企劳动合同制员工要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好多职工好像不太清楚怎么回事。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深化,有些国企搭建自己的社会保险平台,单位,个人分别缴纳社会保险。
1998年(我们单位)以后,企业保险统一由社会保险所代替,企业保险业务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个人保险账目也随之转移到地方社保所。
在退休前,地方需要认定工龄,像之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有些省份需要出示之前几年缴纳多少社会保险单据,才认定为有效工龄,否则不予认定。
所以,80年代末,90年代初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这件事,否则退休工资会变少的。
1987年到1988年有交养老保险的吗?
1987年到1988有缴养老保险的吗?我认为,应该是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也就是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是从那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破天荒的一个重要大事变,在历史沿革上是必然会记上这一笔的。
应该说,1987到1988年期间,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是先于企业单位的固定工,所率先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一族。当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从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就要按费率3%参保缴费的,由于职工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个人缴费的绝对额也十分有限。
1991年,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下发执行。按照文件规定,我国企业单位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根本标志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拉开序幕,走上台面。从此以后,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先有后,逐步推开,这就是为什么1992--1996年成为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时点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总而言之,从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下发执行后,也就是从那时开始,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开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了;随着企业单位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了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人员的严格身份界限;再到逐步完善,建立健全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这一过程不断深化发展,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与制度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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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到1988年有交养老保险的吗?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起,国营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1992年起, 国有企业为固定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实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实现并轨。
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布后,凡国营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其1996年1月前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87年到1988年有交养老保险的吗?
我曾在国企工作过,记得养老机制是从上世纪九三年才开始的,有的单位是九五年,发一个小夲,每月单位扣一点儿养老保险金(从个人工资)单位交一部分。之前工龄退休时说法叫作"视同",但个人帐户须交够十五年,不然不能办退休。
1987年到1988年有交养老保险的吗?
88年开始每年好像都是单位给交的,包括个人部分,一年才四十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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