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公司改制,建议职工买断工龄,快退休的买断居多,合适吗?
现在已经不叫做“职工买断工龄”了,而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包括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原因但无过失被用人单位辞退、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中止等几大类情形。
其中的经济性裁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或者政策性改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及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的标准是按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当然,工资总额并不是这么简单,实际上是包括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大类。不用担心加班费、奖金和津贴、补贴不算的。
如果一个单位改制,像一些在单位工作了二三十年的老职工,一下子能够得到二三十个月的工资,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虽然说绝大多数单位改制以后,仍然会雇用这些劳动者,而且一般会保证工资待遇不变。但是,哪赶得上拿到手中实惠?
买断以后,手中有这样一笔生活费,可以说能够过上提前退休的生活了。如果在单位继续工作,还要受管束,还要考虑上班问题,一个不小心被单位抓住尾巴解除劳动合同,这可就亏大了。
比较是否合适,我们要看获得的补偿金多少和减少的收益。一般来说,如果失去了工作岗位,我们还可以继续找新的工作,新工作的收入不一定会比原工作岗位差。
如果说正值个人能力顶峰,但是负担又较重的中年人,可是不要轻言离职。想想每个月要支付的房贷、车贷,子女的学费、生活费,最好还是稳稳当当的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好。
最近我们公司改制,建议职工买断工龄,快退休的买断居多,合适吗?
最近我们公司改制,建议职工买断工龄,快退休的买断居多,合适吗?买断工龄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处,当时的国有企业为了改制重组,或是减人增效的目的,采取磁性买断工龄的做法。但现在这个概念已经过时了,规范的提法还是人员分流,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分流的一种方式。
买断工龄就是将职工的连续工龄,采用货币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买断。通过买断工龄以后,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以实现轻装上阵,不管是重组还是改制,都没有人员的包袱。其实买断工龄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操作模式,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买断工龄这里有个“买”字,就是企业出钱购买职工的工龄,将工龄转化为货币,从此与这个企业毫无关系。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加之国有企业的工人属于正式职工,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动期限的限制,除了个别人通过调动的方式进入外单位以外,一般都是在同一个单位一直干到退休。1986年国有企业开始进行用工制度改革,新进入国有的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特别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凡是进入国有企业的职工,都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制职工,包括到今天为止,大多数职工虽然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但是当企业改制重组,或是需要精简富余人员之时,就需要采取裁员的方式,实际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遇到单位改制时,现在国有企业采取的通行做法,都是与原来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然后在与新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种操作方式,让原来的老员工在老东家哪里领到一笔补偿费用,又在新东家那里找到了新工作,对员工来讲其实一点也不吃亏。
至于你们公司快退休的人员办理的居多,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是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但是企业都改制了,也就是原单位都不存在了,虽然新单位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组建的,但是很多企业在重组时,与原企业是要签订重组协议的,也就是原单位的人员,由于原来的单位消化,那么原单位消化的主要措施,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即将退休的人员,虽然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这主要是保护这部分人利益不受到损害,但是对于只差一两年退休的人员,由于他们在企业工龄比较长,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自己的利益不但没有受到损害,还能得到一大笔经济补偿,这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综上所述,你们公司最近改制,采取将原来的员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退,为改制做准备,其实这不属于买断工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后,如果改制后的新公司有需要,还可以应聘到改制后的公司工作;对于即将退休的人员居多,表面上看公司解除这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好像不合法,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给予经济补偿,这不但是合适的,同时也是合法的。
最近我们公司改制,建议职工买断工龄,快退休的买断居多,合适吗?
这种情况,在现在国企改制中,也在发生,全员买断工龄。
这种买断工龄,对于临近退休人员有利。
对于中青年员工来说,分如下情况:
一种是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买断工龄后,直接进入新体制公司工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社保连续不断档。
对于有技能员工来说,合适。
一种是没有技能的员工,买断工龄后,另谋职业或者变成灵活就业人员。
对于无技能员工来说,不合适。
有的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是过去式,现在不叫买断工龄,叫做全员解除劳动合同,予与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要知道,这种经济补偿是有最高与最低补偿月数的,有不同的补偿等级。分为n、n+1、2n。
而买断工龄是员工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一年定额买断金额为基数。
买断工龄钱基本上比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金额,有时高一些。
实际案例,沈阳水泥机械厂,2015年初改制,全员买断工龄。是市级国资委批准的。
按职务高低分几档买断工龄。员工及各级干部买断工龄钱在6万至30万之间。
这样买断工龄的主要受益者是临近退休员工、工厂领导干部、有技能的员工。
这样,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国企转制单位,全员买断工龄。
不是合适不合适的问题。也不是你想不想买断问题。
是符合组织程序的政府行为。
对于临近退休员工、有技能的工人、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有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来说,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还是全员买断工龄——都合适。最近我们公司改制,建议职工买断工龄,快退休的买断居多,合适吗?
据我所知,企业改制或破产,对职工的安置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即接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即男55岁,女45岁)以内的职工,不允许“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推向社会,而是办理“内退”,破产企业转入社保局代管,改制企业由自己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象题主所讲,“快退休的买断”是不合适的。1.从经济角度,这样职工本人是划算,但企业(如国企则国家)负担就重了。比如一职工60岁退休,59岁“买断”,领取高额安置费(因工龄相对长),只缴一年相对较少的社保费即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这就太划算了。2.快退休的老职工“买断”流入社会,存在一定的安置风险。
最近我们公司改制,建议职工买断工龄,快退休的买断居多,合适吗?
答:首先,不知道你是否了解买断工龄这一概念。
过去的买断工龄是指,国有企业将所有资产或部分资产变现,然后用资产变现的资金做为补偿金,支付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这种行为叫买断工龄。
但现在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过去的买断工龄行为,给国家的资产造成了许多损失,所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企业再进行买断工龄的操作。
不知道你所在公司是否是国企,如果是国企,现在是不可能再有买断工龄的操作的。
如果你所在公司是其它性质的企业,是国家允许买断工龄的企业。那无论是快退休的人,还是距离退休时间较长的人,都需要仔细考量一下买断政策再做决定。
例如:补偿金是否合理,不买断留在企业的职工如何安置,工资及其它待遇是否有变,变后是好是坏等等。
只有全面了解了这些情况,才可以做最后的决定,而且了解清楚情况后再做的决定,才是最合适,最合理的,纸上谈兵的决定,都是蒙人的,希望你三思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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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公司改制,建议职工买断工龄,快退休的买断居多,合适吗?
快退休买断是对的多赚了几万块,但以后要找一个单位挂靠交社医保。千万别灵活就业交。否则会延长5年变55岁或65岁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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