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应退休人员多发工资怎么办?

我单位有一个到龄退休人员,在社保审核档案时发现其应该于去年就应该办理退休。(档案最早记载年龄早于身份证年龄),单位多发的一年工资该怎么办?

可能确实有一些新单位人事人员不知道,办理退休应当以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一般说就是最早进入单位工作时的档案材料。如果有上学的学籍档案材料,应当以上学为准。

说实话,主要是我国的身份证系统是1985年左右才陆续建立起来的。想想现在60岁退休的人员应当是60年左右出生,当时身份证号还没有建立。

如果说因为档案记载时间过早,导致晚办理了退休,一般来说可以跟社保部门协调,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退回(各人部分和企业部分分别退回),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补发养老金就可以了。

不过,晚办理退休的责任不在社保部门,如果不补发养老金,那么应当由责任部门用人单位承担少发的养老金部分。

有的单位说,我还退休前给职工发工资了呀?职工发放工资,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一种报酬。退休前的职工叫做工资待遇,退休后的职工实际上是的劳务报酬。所以,只要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劳务报酬是没有问题的,不可能收回。

除非这名职工已经内退,用人单位给他缴纳着保险、发放最低生活费等待遇。这种情况下相应的生活费是不应该发放的了,可以折抵养老金损失。

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跟用人单位要损失,一般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部门。牵扯的时间精力也很麻烦。

所以,一般建议职工高度重视自己的退休,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了解有关政策,不要出现晚办退休的情况就最好了。如果出现了,尽量跟社保部门协调,看看能否补发养老金吧。如果能补发就皆大欢喜了。

单位给应退休人员多发工资怎么办?

恕我直言,你是个不称职的人事工作者,很不专业。自己犯了错,不检讨。还要让无辜的,付出了一年劳动的人退还工资,不惭愧吗?

正常情况下,身份证、户口本和档案的年龄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三时一历,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异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材料,为员工申请办理退休了。自退休审批通过的次月起,员工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有一些人,出于这样那样的情况,有可能身份证户口本和档案的年龄并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以档案为准。这是国家规定,也是专业常识。

不是做人事工作的朋友并不了解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时,法定退休年龄是怎样认定的,很正常。

但你作为单位主管退休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该清楚的知道,以档案记载的最早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优先。不知道怎样认定是失职。知道怎样认定,但对档案的梳理不到位,没有按时给员工办理退休申请手续,更是失职,说好听点是懒政。

你现在才发现,按照人家的档案年龄应该1年前退休,晚了!由于个人和单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申请,社保机构是不会给补发养老金的。如果是社保机构的过错,才可以补发养老金。

你自己失职,造成人家没能按时退休,少领了一年的养老金。人家这一年当中,和单位仍然是劳动关系,仍在正常工作。一年的工资是人家的劳动报酬,又不是不劳而获,凭什么说多给人家发了一年的工资?更没有道理追回了。你还耽误人家退休,领养老金了呢。

你的失误造成了人家晚退休1年,造成了单位为员工多缴纳了1年的社保,但谈不上给这个员工多发了1年的工资,那是人家的劳动报酬。

就是雇佣退休职工,你也得给人家发放劳务报酬,但不必缴纳社保。

你的认知是错误的,工作是不称职的,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而羞愧,应该亡羊补牢。

当今之计,就是尽快到社保机构为这名员工提交退休申请材料,退休审批通过的次月起,人家就是退休职工,就可以领养老金了。

在此之前,单位应该照常给人家发工资,缴纳社保。如果之后还想继续聘用这名员工,要和人家签订劳务协议,发放劳务报酬。这才是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做法。

根据描述可以推断,你不是国企工作人员,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如果换成是外企、合资企业或民营企业,你这样不专业,因失职给单位和员工带来了损失,早就该开除了。

希望你接受教训,好好钻研业务,不要再犯类似错误。现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么先进,建议你彻底梳理好档案材料,设置近期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自动提醒,把工作做到前面,就可以避免重蹈覆辙了。这种事,上个世纪90年代计算机就可以做了。你长点儿心吧,对工作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单位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单位给应退休人员多发工资怎么办?

单位给应退休人员多发工资怎么办?这应刨根问底是什么原因所导致的,这很关健也很重要。

在社保审核挡案时,发现一到龄人员去年就该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因此多发一年的工资应该怎么办?现对这一典型案例提出以下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此人本该去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却因故拖延一年后才办理。我认为,这个失误的主要责任,还是应由所在单位负全责,到龄人员不应承担这一拖延失误责任。

很显然,用人单位有专人专责管理此项工作,职工挡案也由所在单位保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掌握有关人事信息,并负有对到龄人员的告知义务与問询职责。

与此同时,到龄退休人员一年来依然如往到岗履职,为单位提供了必要劳动贡献,因此获得相应工资报酬也合情合理,岂有退还之理?

对此明显失误的正确认知与处理方向应该是:应先与社保经办部门协商沟通,商讨可否按到龄时间批准办理退休手续。若如愿,到龄退休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与影响,这才是最理想的处理结果。

若协商沟通无果,到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损失,那就只能自认倒霉,所在单位多发一年的工资权且算作一种补偿而已。但是,这种所得或者补偿,是以本人的劳动贡献作为交换代价所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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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应退休人员多发工资怎么办?

这个应该是单位没有通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责任在单位,况且应退人员还在职上班,单位社保又没有为其多发养老金,怎么能说多发工资了呢?单位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退休手续谁给发养老金呢?况且其又没有亨受退休待遇,不存在多发工资一说,如果按你的说词,社保还欠其一年养老金呢,出现这样的问题责任在单位,应由单位与社保协调处理好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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