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真正的诉求是什么?

民办教师,说实话一般指的并不是现代民办学校的在职教师。而指的我国早期由于农村教学力量的不足,国家采取的一种弥补教学力量的方式。一般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任用证书。1979年,当时民办教师数量最高达491万人。

在1997年,国家提出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明确到2000年彻底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关停民办教师制度。当时提出的五字方针,“关转招辞退”。

“关”即对 1985年9月30日之前在编、在岗的民办教师进行登记建档,属于解决范围,此后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招收民办教师。

“转”即在严格控制编制的前提下,坚持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录用为公办教师。

“招”即在高等师范院校安排计划,招收部分学历低、年龄较轻的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毕业后予以优先安排。

“辞”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退”即对超过录用公办教师年龄的民办教师办理退养手续,退养金标准由各地制定。

本身由于过去民办教师的属性问题,待遇跟公办教师是有很大差距。国家当时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将所有教师直接转为公办教师。而且,确实民办教师队伍中也有一些是混日子的,需要辞退。

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是非常幸运的,现在退休以后养老金待遇非常高,每月五六千元都很正常。像山东省的一些地区对于已经办理退养的民办教师,参照公办教师的养老金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待遇。

最大的问题是一些被辞退的民办教师,或者由于当时名额有限没法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他们希望能够享受到公办教师一样的待遇。

2011年国家在《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将原民办教师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障。像四川、云南等地,采取的是出台临时性政策,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纳入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

也有的地区是通过教龄补贴的方式,对农民额外发放一定的教龄补贴养老金,一般是教龄每增加一年发放10到20元,需要去原学校进行教龄登记。

就实际情况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过去处理制度的方案全部推翻,重来的可能性越来越低。

还是希望教育部门能够关注一下过去几十年,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原民办教师,能够对比一下转公的教师和下岗的民办教师的待遇差距,提升一下原民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也是好。相信他们会非常高兴的。

民办教师真正的诉求是什么?

民办教师的真正诉求是什么?

这里恐怕首先得厘清一个概念,这里的民办教师应是指当年一部分未能转成公办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其实,对这一群原民办教师,其遭遇本人也深表同情,当年满怀憧憬,从田头转到讲台,执教多年,后无奈又回到原点,残酷确让人沮丧,个中滋味,局外人难以感同深受。

时不时也能看到原民办教师热盼政府予以关切和帮助,有的人也寄予了深切的同情和建议,提出了具体的诉求。

但毕竟时隔久远,任何政策,法规都有一个时效性,即该法规颁布实施之日后,才能生效,而发生在诸如劳动法,社保法之前的案例,均不在此种法规的框架内,是不能用案例发生后方才颁布实施的法规条例来解决的。

所以本人认为,对于原民办教师来说,其根本核心是努力诉求去恢复自己的原有身份,因为原民办教师自辞退之日起,从法理上说,其本质属性己是农民,只有证明当年辞退自己是不符合相关政策精神,是一种错误的做法,而有错必纠,一旦自己恢复了教师身份,你的本质属性产生了变化,自然就可以凭新的身份,按照现今的相关政策法规,享受一名教师应该享受的各种待遇。

当然,要做到这点很难,但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一切诉求必须依托相关法规进行,以法律之名为自己的正当利益正名,否则,仅在网上呼吁,撰文,申诉等等,并不见得会有成效。

民办教师真正的诉求是什么?

谈到民办教师的真正诉求,可能是普遍性需求与个性化需求的融合,从多数民办教师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诉求是相通的,但是对于部分民办教师来讲,他们也有属于自己的个性化需求,对于个性化诉求就显得五花八门,无法从整体上进行总结概括。因此,我们主要从多数民办教师的总体想法来谈谈他们的真正诉求。

其实,民办教师当前的真正诉求很简单,并没有过多或者过分的诉求,他们仅仅是想提高自身的教龄补贴标准,对自身的养老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也期待着国家能给予他们在精神层面的肯定,将他们从法律或者政策层面给予身份上的认可,让他们能从身份上对自己拥有一定的认可。

当前民办教师的养老待遇问题成为他们面临的最大困境,也是他们目前最紧迫的诉求。目前教师的教龄补贴标准普遍较低,多数地区的教龄补贴标准为每教龄为8元、10元,即使曾经工作过二三十年的民办教师,每月所能领取到的养老金也就二三百元而已,这种养老待遇显然低的略有过分的。

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虽然不能与转成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相比,但至少也应该保证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教龄补贴能真正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每月二三百元的教龄补贴肯定是难以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近年来也有地区将教龄补贴标准提高到二十元,甚至三十元,虽然提高的幅度看似挺高,但是与当前的物价上涨水平难以匹敌,甚至可以说涨幅难以追得上物价水平的提升。

提高民办教师教龄补贴标准已然是当前解决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最紧迫的,改变当前如此低下的教龄补贴标准,彻底打破目前的补贴标准,将其提高到100-200元左右,让民办教师能每月拿到一两千元的收入;此外还可以确定教龄期限段,能拿到的教龄补贴金额,从1000元起步,保障民办教师最低的待遇标准。

此外,还应该从法律或者政策方面明确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将原民办教师与当今的公办教师列入同等的社会地位,给予他们在身份上的认可,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社会风气之时,同时将民办教师列入其中,切实从全社会范围内提高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

民办教师真正的诉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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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民办教师要的是待遇,希望给他们提高养老待遇,透过表象作深层次分析,实际上,他们真正的诉求是理解、尊重和认可。这是因为:

首先,民办教师是在国家最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并且错过了一轮又一轮发家致富的好时机

民办教师是村里最有文化、脑袋最聪明的那部分人,春节写个对联,办事当个总管等等,一般干得都是“上等人”的活。但是因为当了个民办老师,错过了发家致富的机会。作为一个有文化的农民,不论是搞种植、养殖,或者做个小生意,那小日子过得都是杠杠的。但是,就因为民办教师工作的拖累,什么都没法做,家里的几亩地也全靠老婆做。

当时确实是国家需要他们,没有他们充实到教师队伍中,很多学校就没法上课,为什么?没老师!从80年代初到现在,40年了,人口高峰期过了,学龄儿童减少了,大中专学生培养了多少,很多地方教师仍然短缺,大家可想而知,40年前是个什么状况。

第二,他们当年的工资收入太低了

民办教师的工资到了90年代以后才60元,之前更少。60元钱当时差不多就是一两袋面钱,所以靠自己的工资连最基本的一日三餐粗茶淡饭也不够,要不是还有几亩地,一家人估计一个月有几天靠喝西北风才能度日子吧。

第三,他们能坚持下来真不容易

他们如果不当民办教师,不论是走出去,还是留在家里,凭着头脑和知识,凭着当老师的干劲和辛苦,早赚了很多钱了,可是他们没有走出来,为什么?说得高大上一点,他们为了教育事业,为了孩子们的前途和未来;说得矮小下一点,他们希望有朝一日给他们转正,咸鱼翻身。

然而,有些人却落空了,因为种种原因,直到离开学校,也未能如愿。现在他们的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只希望人们对他们过去的工作给个合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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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真正的诉求是什么?

民办教师问题由来已久。这是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年月从事过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多已步入老年。

这个问题的解决,国家出台过政策,地方作出过决定。为什么至今仍然还有那么多人不断提出诉求,要求公道公平合理解决问题。很值得深思和探讨。

历史的问题,就应当尊重历史的事实。民办教师是新中国基础教育的拓荒者,不管他们的素质如何,水平高低,他们都算是那个时代的文化人。他们一边站到讲台上教书育人,还要辛勤种地供养家庭。顺应了时代要求,作出了巨大牺牲,功不可没。今天那些走进领导阶层的,还有各行各业的出类拔萃的人才,谁没有接受过他们的教育?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这一大批人一下就分崩离析了。

按照国家的那些几个字的办法,一批人修成正果,转为公办,绝大多数回归本色,成为农民。这是一个巨大的反差。

民师的诉求,就是权益和利益。

《劳动法》《教师法》这些他们熟知的法律法规,没有适用到他们身上。职称,资格统统作废,这样合理吗?

少数不合格的所谓转正对象,通过挤占挪用指标,进入教师行列,这样合理吗?这是贻害教育的隐患。

厘清民师的诉求,制定出合乎事实的处理和解决方案,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民办教师真正的诉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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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教师真正的诉求是 : 一补两保险。

一补就是一次性退职经济补偿。按照现在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教龄十年以下,任教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教龄十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任教一年补偿二个月工资。

两保险就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国家应该给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缴在岗时期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持证合格民办教师教龄十年以上者,直接办理离岗退养每月领取公办教师2/3退休待遇 ;(2)代课教师教龄15年以上,按15年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教龄15年以下自已补足15年,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1996年前的教龄视同缴费工龄,1996年1月起的教龄应补养老保险费,按个人所承担部分的8%计算,教龄不足15年下差的年限由个人全额缴费 ; (3)不愿交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教龄x200元退休养老金。

希望各省市区(县)政府尽快执行中央文件2016.42号督导函,落实国家三部一办2011.8号文件精神,在“十三五"期间,全面稳妥解决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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