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

有的时候,不仅公司不愿意给职工缴社保,甚至员工自己也不愿意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职工和企业为什么不愿意缴纳社保?

按照目前的社保缴费比例,确实社保缴费负担挺重的。2019年5月,人社部开始推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为职工本人8%,用人单位16%。2019年底国家又将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一些地区也降低了缴费比例。但是即使是降低以后,企业需要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也能达到35%以上,这还没有考虑到住房公积金。

如果说给职工发放一万元的工资,就需要缴纳三千五百元的社保,职工到手待遇只有九千元不到。如果使用每月工资1.25万元招聘职工的话,肯定会遭到更优秀的人才。

很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距离退休很遥远,他们由于要抚养孩子、供养老人以及偿还房贷、车贷等等,希望立即到手的工资待遇越高越好。等待退休后才领取的养老金,很多人并不会这样考虑。比如1万元的工资个人也需要缴纳1000多元的社保个人部分,确实有一些人想方设法想避免。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国家规定了两类情情况。第一类是企业职工,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类是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在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所以,可以选择缴费的只有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职工是必须缴费的,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企业义务,也是职工本人的义务。

不过,毕竟企业是强势单位,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必须在招用工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否则就属于未及时参保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缴纳每日5/10000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滞纳金不能由劳动者承担。

企业会不会占便宜?

企业说,是职工主动申请不缴社保的,没有“申请书”呢,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这实际上是单方面的想法。

法律规定了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保,不可能双方私下约定就可以把法律的义务给抛除掉。这种情况下,只要职工后悔了,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权,法律100%会支持劳动者。谁也不知道职工是不是受到了企业的胁迫才写下的这样申请书,毕竟举证十分困难。而且,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书一律无效。比如说古代的“卖身契”,难道拿到现在还能有效吗?

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还要承担其他风险责任,比如说上面所说的滞纳金。还有一项重要的风险,就是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单位不以为意,觉得劳动者你随意解除呀,企业不差你一个。可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是劳动者申请的不缴社保,劳动者随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转过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毕竟在劳动者看来,经济补偿和社保是两码事。而且即使双方约定不给经济补偿一样是无效的,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外,双方既然没有缴纳社保,往往也会出现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用工之日一个月后支付双倍工资,到劳动用工一年后,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止。双倍工资一样需要通过劳动维权索要。

虽然一开始大家可能会合作的很好、有默契,但是一旦双方产生了分歧,只要没有给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简单的说会吃大亏。

所以,用人单位不要相信所谓的劳动者主动申请不缴保险、不签劳动合同会给企业带来便宜可占,这样做风险很大。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

【问题观点】

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员工是不违法但是企业是违法行为。最终吃亏的是双方。

相关法律《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员工方面

有的员工表示,我在老家已经缴纳了保险,就不在企业缴纳保险。企业还会将自己缴纳保险的部分费用结算在自己工资上,感觉一点也不亏本。

  • 医保差别。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新农合。

  • 养老差别。职工养老是强制执行,居民养老是自愿的。

  • 其他区别。部分地区的工龄是按照职工医疗养老计算的。

小A在公司工作了10年多,因为有家乡的新农合,于是就和企业协议商店不缴纳保险,但是企业每个月多给予500元的补贴。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小A重新着了加公司,核算工龄的时候,小A无法出具社保记录,其工龄为0年。企业方面

无效行为

  • 合同协议签订无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从企业的角度想,为了防止将来员工反悔,必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这样的合同协议签订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相关法律。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等都不能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

  • 合同内容无效。合同规定的内容无效,内容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签订无效,其内容必定无效,这里假设签订有效,只讨论内容)。

举个例子:小A自愿放弃社保,某日上班,发生车祸。公司以合同内容中约定不负任何责任。小A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小A鉴定为工伤,由企业负责。

即使你协议进行了免责声明,但是这个声明内容与国家法律相冲突,那么也是无效的。

违法行为

《劳动法》有多条进行了规定,企业一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在30日内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不签订合同更是违法,签订合同就必须购买)。因此,企业不缴纳相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隐藏风险

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与企业签订协议,但是企业隐藏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 罚款。企业会面临劳动仲裁委的罚金处理。

  • 补缴。企业需要从合同签订日起进行补缴。

小A在企业工作,离职时候以企业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认为小A所说事实,企业需要补缴小A的保险,并对企业除以巨额罚款总结

从员工考虑,你缴纳保险的好处要明显大于企业给予的那点补助。

从企业考虑,不缴纳保险不仅违法,还面临着罚金处理。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费,表面上用人单位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但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一、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职工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是无效协议。

(一)《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社会保,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保费、滞纳金的,由劳动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征缴。可见,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是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协议不予缴纳。

(二)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往往让职工出具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不去办理社保申请书》等书面承诺,这些书面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保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或不缴纳社保费面临哪些风险?

(一)行政责任。

  •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成立或用工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建立劳动关系即有为职工缴满社保费义务。
  • 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部门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保费,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然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出以罚款。

(二)民事责任。

  • 如果职工出具的有《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等类似承诺的,职工不能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职工主动放弃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用人单位的社保义务没有免除,欠缴、少缴的社保费可能面临被职工投诉、行政部门追缴的风险。
  • 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不能办理失业登记,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能面者支付失业保险金的风险。
  •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就无法转移用人风险。
  • 职工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发生大额医疗费支付,超出职工其它医疗保险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限于篇幅和信息,作如上简要分析。若需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私信我。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

一个愿意为公司缴纳社保的公司,才不会想着占员工那点不交社保钱的便宜。只有那些真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公司,才会想着占这个便宜。

比如我所在的公司,就是明令禁止员工自愿申请不交社保的,因为对于公司来说,知道员工自愿申请不交社保,即使写了放弃申请,但也是不符合法律效应的,真要因此引起劳动纠纷,最终还是公司站不住脚,将要接受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处罚,而且还要从员工入职开始全额为员工补缴社保。

曾经公司就因为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最后为员工补缴了10年的社保,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补缴社保费用很高,补缴的利息钱甚比补缴的社保金额还要多,这对公司来说是因小失大。所以公司绝对不会为了这点小钱而损失更多的钱。

不过在有一种情况下例外,就是员工已经有单位帮忙缴纳社保且又自愿申请不由公司缴纳社保,比如有些员工是在前国企公司转过来的,社保关系一直在前公司缴纳,即使离职也会帮忙缴纳,这种情况下员工已经有社保的缴纳,又申请新公司不缴纳,那么新公司不缴纳就是合理的。

一般合法经营的公司,都不会为了这点钱,而放弃自己的责任。只有一些迫不得已的原因,在员工的主动申请之后,才会选择不交,所谓的占便宜,当然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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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

员工自愿不缴社保,这种认知肯是十分错误的。但是,作为必然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这种认知却是难以如愿以偿的。

这是因为,公司员工的缴费行为,是在本公司的管理与制约之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但有单位的员工则不可以。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时间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没商量。

通过所在公司代扣代缴社保缴费,这是所在公司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所在公司如果不按政策规定办事,让单位员工的这种错误认知,变成了停保断缴的实际行动,那单位就是明火执仗的违法操作。因此,承担相应的违法追责,就在所难免的了!

如果所在公司与员工合谋,公然规避单位和员工个人的法定缴费责任,单位被追责受到稽查处罚,那就是早晚的问题。因此,单位和员工绝不可以有侥幸心理,且不可钻政策空子,须知这种违法默契要不得,这种便宜占不得!否则,被责令补缴欠费、加收滞纳金与数倍的罚款,那是此类不法行为败露后的必然归宿,勿谓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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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

本人是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不论员工是本人自愿,还是不自愿,由员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为员工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必须共同履行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一切与此不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根本法律依据。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条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双方都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个人,都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是强制性的必须参保。当然,更不存在员工自愿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不缴的可能性。其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表明:对于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界限是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这个时间界限也是违纪行为。

其次,员工自愿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又是什么呢?从上面法条的分析可以看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的缴费,是由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完成的。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直接代扣代缴,这一部分计入员工个人帐户;而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也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予以配套,这是企业的用人成本,按规定记入统筹基金。这样一来,就有两种违法可能性1、员工在职时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期可以多领取一些工资,暂时似乎对个人有利,可退休时没有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长期利益受损,后果极为严重。2、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缴、按最低基数、缩短员工实际用工的时间等方式缴费社会保险费,固然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最终损害的还是员工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导致员工退休时没有养老金可领,或者领取很低的养老金,老年生活陷入困境。毫无疑问,这两种情况都是违法行为。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最终吃亏的还是员工,合法应得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要彻底纠正,实际上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这确实是员工们无可奈何的事情。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便是由员工个人提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实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做为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个法律责任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对企业是强制的,对员工也是强制性的。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来说,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必须而且只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选择给员工多发一些当期的工资,从而不缴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员工和企业同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然,如果一直没有发现,企业就蒙混过关了,经济上肯定占了便宜,由此造成的员工的终生利益损害,只能由员工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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