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单位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只发0-400元左右,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很多人感觉得病住院以后,单位应该对病人照顾一下,最起码应当工资照发才是。实际上,这种想法实在是太想当然了。
职工工资,是对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无正当理由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没有提供劳动时间的工资,但是也不可以对职工采取罚款或者扣工资的行为。
职工因病住院,用人单位确实应当照顾。但是照顾的限度,国家只设立了最低标准。职工因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80%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医疗期生活费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的最低工资规定,本身确实包含了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这种情况下,肯定会出现扣完社保公积金以后,个人到手工资只有几百元的情况。
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也不是无休止的,最低不少于三个月,最长可达24个月。一般是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工龄为准。
如果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本人工龄在10年以下,医疗期只有三个月。如果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再发放病假工资待遇了。这种情况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继续给缴纳保险的情况,但是社保公积金是由个人承担了。社会就是这样残酷。
当然,我们并不排除一些单位对职工福利好,会给职工发放超出80%最低工资的待遇时间也会给予优惠。希望这样的单位越多越好。
住院期间单位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只发0-400元左右,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如鱼”来分析:题主提得这个问题是关于住院期间的工资问题,其实就是医疗期的补助问题,下面如鱼给你一一解答,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1、医疗期的补助费用该怎么计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就意味着,员工在医疗期没有重大过错,或者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是不能单方面的解除合同的,这是对员工的一种保护机制,医疗期企业应该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一般来讲,员工在单位工作的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可总结公式为: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之后为N+2,最长不超过24个月,特殊情形延长除外,N系指本单位工作的整年数。
那么医疗补助费该怎么样计算呢?
1)医疗补助费为6个月本人工资,重大疾病为9个月,绝症的为12个月以内。重大疾病、绝症的区分依据主要看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2)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按解除前员工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需注意,一般解除前员工享受的为病假工资,该工资数额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仍应以该病假工资为准,而不应按正常工资标准。2、医疗期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打个比方,加入就按上海市来计算,今年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也应该发给你1984元,扣掉你个人应该缴纳的五险一金862元,你也还应该拿1122元,与题主所述的0~400元相差胜远。
所以,你现在的情况即拿到的工资是不合理的,你应该首先向公司反映这一情况,如果公司不按照标准来执行,那么你有权进行劳动诉讼。大部分员工不懂法,所以企业就进行暗箱操作,能隐瞒情况的隐瞒情况,遇到懂法的员工,就按照标准来执行,这是典型的欺骗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触及到自己的问题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申请应有的权利。
以上是如鱼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我是@闫如鱼,职场小姑娘,欢迎关注我,见证职场小白的成长路,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喜欢我回答的内容,请记得点赞、评论或转发。住院期间单位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只发0-400元左右,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谢谢邀请,老朱来回答一下楼主的问题!
楼主没有说明你的工龄有多长了,但你强调了目前还处在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各地基本都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具体你可以查询一下本省的规定,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是,五险一金的缴纳,有最低基数的规定,一般是当地平均工资的60%。
以上海市为例,2018年度的平均工资为8211元,所以2019年度五险一金的最低缴费基数是4927,个人的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合计为17.5%,每月个人应该承担的金额为862.23元。
2019年度,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即便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也应该发给你1984,扣掉你个人应该承担的五险一金862,你也还应该拿1122。
所以说,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只发0-400元,绝对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住院期间单位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只发0-400元左右,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题主这个问题,由于介绍不够详细,有些数据也没说清楚,很难就此来说是否合理,因此只能分具体情况来说!
为了让题主能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我将此问题分成:1、住院期工资发放的依据;2、结合题主和沈阳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这样两个大方面来解释,希望对题主有一点帮助。
一、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
①、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②、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③、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④、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⑤、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⑥、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例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6年8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8月15日至11月1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二、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
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具体规定如下:
医疗期工资标准: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④、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结合题主和沈阳的具体情况来分析。由于题主是2013年参加工作,2016年生病治疗,也就是说题主的工作年限只有三年。而提出停工治疗的时间是大于了6个月的,那么题主的治疗期的工资就只能按照60%的标准来支付。
如果题主的治疗期工资,按60%来支付低于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应当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也就是说住院期间的工资只支付标准就高不就低。
举例说明一下。如果题主在2017年停工治疗之前的工资为2500元。那么,治疗期间的工资就应该是1500元。
而2017年沈阳最低工资标准参照14年,沈阳的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
如果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那么题主则只有1024元,所以在计算题主治疗期间的工资则只能按照,题主治疗之前的工资来计算。
那么题主治疗期间的工资就应该是1500元,扣除题主的五险一金232.5,还应有1267.5元,因此提出不可能到手的,只有0到400元。
2018年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假如题主治疗之前的工资依然是2500元,按60%计算,那么你的工资应该是1500元。而2018年最低工资尽管调整为1620元,按照80%来计算,那么题主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则只有1296元。
则只能按照题主治疗之前的工资来计算,也就是按1500元作为题主治疗期间的工资。那么依然扣除提出的五险一金232.5元,那么题主到手的也应该是1267.5元。而不是像题主现在这样0到400元。
按照2019年沈阳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620元调整为1810元。 而沈阳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350元调整为1540元。
如果提出所在的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按80%计算,这只有1488元。如果题主治疗之前的工资依然是2500元,那么按60%来计算,那么题主治疗期间的工资应该是1500元,则提出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收入应该是1500元。
从上面分析一样,那么题主到手的工资也应该是1267.5元。
所以这里有一个很大的可变因素,那就是题主在停工治疗之前的工资待遇是多少。这将决定题治疗期间的工资,究竟是按体组工资的60%来计算,还是按照最低工资的80%来计算。不过无论是按照哪一个方案来计算,那么题主到手的工资也不应该是0~400元。可以肯定的说,题主治疗期间的工资计算,肯定是出了问题。
因此提出要与企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以上分析,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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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好像就是这种操作,基本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就剩几百,岗位工资为零,我这一般员工就是这样的。
住院期间单位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只发0-400元左右,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一、工资只发0-400元左右,是不合理的!针对题主提出的“因肺结核住院治疗”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定为非工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如下:患病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60%至100%;患病期间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至60%。但不管何种情况,要扣除什么费用,原则上职工最后拿到手的病假工资都不可以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根据题主所提问的,沈阳市2019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2.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按照最后一档最低的1300元计算,最低的也有1040元。所以工资只发0~400元,一定是不合理的。
二、员工在职时,单位应该在病假期间如何发放工资?针对题主给出的具体情况,中间还有返工,那么应该是和单位还没有解决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单位发放工资是参照患病时间以及和员工工龄所决定的。具体薪资发放标准如下: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60%;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70%;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80%;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90%;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100%。患病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0%;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职工本人工资的60%。注: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尽相同,也不都如此细致,具体病假工资支付比例可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题主2013年入职,到现在工龄时间也将近6年,并且住院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照上述补助:按照本人工资的60%发放!
三、如果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工资,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主要三步走:1.协商解决:如果请病假时,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病假工资,可先协商解决;2.劳动仲裁: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依然未能解决问题的,果断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申请起诉:万一劳动仲裁后还是未能解决问题的,果断自行或委托律师提起劳动诉讼坚决维权。总之,针对题主的几点情况,非工伤、工龄时间、住院时间,可以综合判定如果只发放0-400元左右,是不合理的。具体依据可参照劳动法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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