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吗?

内退,主要是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方式,有点像我们现在所说的待岗。最初见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90年代,国家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时对富余职工的一类安置办法。职工距离退休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又被称为“内退”。

内退的待遇主要是有用人单位继续缴纳五险一金,有用人单位发放着生活费。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待岗工资的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而且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部分,还是要按规定扣除的。

家里有一个长辈,今年刚刚内退。用人单位给发放2000元的生活费,扣完社保公积金以后只剩下1100多元了。这样的工资待遇肯定无法保障生活,因此这位长辈又找工作去了。

内退职工再就业不属于劳动关系。实际上在原则上还属于该单位的职工。他们再就业的话,跟新的用人单位一般签订不了劳动合同,缴纳不了社保,算做灵活就业中的劳务关系。不会影响原单位给缴纳社保,发放生活费待遇的。

这种做法不违反规定,国家不可能眼睁睁的看着我们饿死啊。毕竟如果我们失业的话,只要不是非个人意愿失业,按规定都应该领取失业金待遇的。工作以外,兼职谁也禁止不了的。所以,还是放心吧,这是合法的。

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吗?

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吗?内退人员由于还没有和原来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重新找了一份工作,除了原单位不追究以外,是不能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能算是劳务关系。

所谓的内退,由于用人单位经营不景气,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安置人员的一种方式。很多内退人员,除了用人单位要发给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保障以外,还要为内退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处于离岗不离职的状态,多数属于国有或是国有控股企业才有内退的怪现象。

那么内退人员,由于工资待遇比较低,有能力的除了领取企业的内退工资待遇以外,还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重新在外面找一份符合自己专业的工作。虽然在外面工作,但是由于和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无法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只能按照退休返聘人员的方式,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开始,即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在劳动者到岗开始,在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内退人员,既不属于退休人员,也不属于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还是属于其他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和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能作为劳务关系,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以前我们单位也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由于很多基地经营不景气,所以对很多员工都采取方长假的方式,放长假期间,只发给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待遇,在扣除五险一金以后,实际每月到手的工资只有几百元,这部分员工为了生活,只有重新在外找一份工作,但是又舍不得辞掉这份放假的工作,因此大多数员工在外也只能和别的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原单位发现放假员工和外面的公司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单位即可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停发放假或是内退期间的工资待遇。

综上所述,由于内退人员,既无法办理退休,也无法上岗,所以只能在企业内部采取内部离岗休息的方式,并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重新就业后,是不能视为劳动关系的,只能属于劳务关系。

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吗?

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吗?我看并不见得呀!

我认为,首先必须把内退人员,与重新就业这两个概念弄精准,这是认定和评判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政策要点之所在。

所谓内退人员,肯定他仍是所在单位的在册人员无疑,他与原单位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存在。按规定其所在单位,应给其按月发放内退生活费用,并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

而所谓重新就业,应指在新的工作单位实现再就业,而且与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并在政府人社部门进行合法备案。具备上述完备手续的,才可以认定其为重新就业,这是毋庸置疑的。

很显然,按上述分析与解读来看,认定和评判内退人员是否属于重新就业,并不是什么难亊。若苻合以上规范与要求的,必属于合法的劳动关系无疑。否则,那就只能认定或视为劳务关系对待了。而且,上述两种就业状态,只能二选一,而不能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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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由于内退人员还没有到达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所以说如果重新就业的话,应该要劳动合同关系,来签订这种劳动合同书,但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内退人员实际上跟自己原有的企业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是不能够签订劳动合同书的,那么只能够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才能够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上对于内退人员来讲,基本上按照劳务形式的用工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作为内退人员,一方面没有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一方面原工作单位还要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保的待遇,如果这个时候你跟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更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你将少了这个社保和生活费的收入。

除非新的工作单位确实给你的待遇优厚是比较诱人的,那么你可以放弃原工作单位的一个福利待遇,但是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毕竟你按照劳务合同的签订,那么依然可以额外的增加一部分实际收入,而且还不用缴纳社保,对于新的工作单位来讲也不会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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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吗?

属于劳动关系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条解释有几层层含义

一、内退人员再就业不违反法律

二、内退人员再就业,与就业单位属于劳动关系。适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三、内退人员再就业,享受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履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包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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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吗?内退人员一般情况下,在原有工作单位的基础上是没有跟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既然自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够按照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约定,也就是说不能够跟其他的工作单位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说你想返聘到工作单位去工作,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只能够以非全日制的形式来约定,也就是说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那么建立劳务合同之后,首先作为工作单位来讲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因为本身你没有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你的这个社保待遇应当还是由原工作单位来承担,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企业单位具有责任和义务来给你承担相应的社保,并且还应该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来给你发放相应生活费的待遇。

直到你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那么就这个时候是可以依法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否则的话是无法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说返聘到工作单位,那么对于你来说只能够额外增加一部分的实际收入,但是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保待遇,也不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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