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合同,请问补偿标准是N+1吗?
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赔偿,一般是2N。
实际上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N。
N+1是什么情况?N+1实际上是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用人单位理应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前30天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主要包括三大类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说,其他情况均不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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