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初的劳动保险制度是什么样的?对于工人有哪些待遇?
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由来
很多人不知道劳动保险制度是怎么来的?那我们就探讨一下,我们国家最早的劳动保险制度。
学过历史的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国家1954年宪法出台以前,承担临时宪法职能的是1949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协共同纲领》。依据《共同纲领》的第32条规定: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司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共同纲领》明确要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这就是我们国家最早劳动保险建立的基本渊源。
实际上我们的劳动保险制度早在1949年就开始在东北的主要公营企业中实行了试点,60多万职工得到了劳动保险的保障。
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共7章34条,对有关劳动保险的征集与保管、劳动保险待遇及特殊优待、资金支配、使用检查等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这时候的《劳动保险条例》,就已经明确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四大类保险待遇。在过去不涉及到失业问题,也为未来的大锅饭埋下了隐患。
与此同时,国家也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该细则草案试行日期至1951年10月。1953年1月经修正后形成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有关法律中基本形成了我们现在社保除失业保险外的各种法律待遇基础。比如:养老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产假工资、病假工资、工伤待遇等等。
现在因病非因公死亡家属的丧葬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很多地区仍然沿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
关于工龄的有关规定,《修正草案》仍然是最权威的规定。
不过,相应的劳动保险制度在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将过去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支付,改为企业无限支付的方式。这样企业就开始负担所有的职工各项保障待遇开支,有关劳动保险基金就基本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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