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从参加工作开始到正式转为公办教师期间不视同交养老保险,合理吗?

如果情况属实,这种做法确实是不合规定的,但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问题,实际上原先国家教委对有关问题进行过明确答复。根据1980年教计字179号文件,国家教委答复: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者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之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他为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过去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在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出现题目所说的特殊情况,应当是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此“民办教师”非彼“民办教师”。我们国没有接触过历史的人认为的民办教师,普遍认为是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

实际上在2000年以前民办教师是一种特定的称呼,民办教师是在国家中小学(尤其是农村地区),没有教师编制的老师。从90年代开始,国家就开始逐渐转化民办教师,最终2000年彻底关停了民办教师制度。

如果是现在民办学校的教师,实际上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保,缴纳五险一金,也就不存在视同缴费的问题了。

即使是2000年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教师,国家在2011年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代课教师应当有劳动关系主体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一种。

因此,现在的民办教师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第二,民办教师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才可以认可连续工龄。其实各个地区,由于民办教师数量的不断膨胀,从80年代开始就中断了民办教师审批。如果不是正规批准的民办教师,肯定是无法认可连续工龄的,这是文件要求的前提。

文件中明确的是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为民办教师的时间,如果我们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后期辞职去干其他事情,这样也是不可以进行连续工龄认定的。

所以,总体来看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龄认定问题,理论上还是应当从最后一次被聘任为民办教师的时间开始计算。在2014年10月以前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以后都是以实际缴费为准,不再出现视同缴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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