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伤保险,一些工地为何还给工人买意外险?
工地给工人买的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工人。这算是工地给工人的一种福利保障吧。
一些人认为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职工就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费用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职工的工伤待遇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没错。但是用人单位在职工治疗期间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要保障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变。万一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管是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原因,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相应的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另外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些用人单位想,为职工缴纳商业意外保险,商业意外保险赔偿的钱,能不能覆盖相应的待遇呢?那是不可以的。
商业保险都有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只能是职工或者其法定近亲属而不是企业,投保人可以是责任关系企业。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怎么可以赌别人不幸,而自己得到赔偿呢?所以,缴纳的商业保险跟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没有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意外保险待遇能不能重复享受呢?主要还是看商业保险的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是可以重复享受的。毕竟工伤保险待遇是100%报销和一次性偿付,意外保险主要是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或未来可能损失造成的赔偿,所以不相冲突。
有工伤保险,一些工地为何还给工人买意外险?
原因如下:
1.不是所有人都在工伤保险范畴内。工伤保险,故名思议,就是职工受到伤害,有一定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能享受的前提是职工,也就只能是建筑工地的承建单位的职工才有资格;而目前我们国家很多工地上工作的工人并不是承建单位职工,很多是劳务派遣、转包后包工头拉来的人以及一些零散工,所以这些人不在这个工伤保险范围内,承建单位也不可能去帮助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根据目前的劳动法规等条例,出了事故,这一系列的人都要承担雇佣保障劳动者的生产安全责任,为了转嫁分散风险,所以就再去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2.工伤保险与意外险不冲突图。可以同时赔付,何乐而不为呢。
3.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有限。就算是工地承建单位的职工,这个工伤的赔偿标准也是有限的,有一些是一次性,有一些是按月领取的,具体请参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虽然会得到一笔补偿,但补偿的额度也是有限,因为这些工人基本是在壮年,有老有小,基本全指望他来养家的,现在物价高昂,生活成本不断增加,仅靠这些补偿,又能补偿多少,补偿到何时,因此这些单位通过人性考虑,有一些单位也会再给职工购买意外险,这个成本比较低,而且可以帮助职工得到更多的赔偿。
4.可以摆脱此类事务麻烦,建立和谐社会。毕竟人死不能复生,更大的还是活着的人如何生活,因此伤者或死者家属可能会因经济补偿太少等原因闹事,容易激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单位既从人性角度,也从自身成本和效率角度出发,故而购买商业意外险。
5.有一定的强制性。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购买建工意外险是必备的条件之一,如果不购买原则上是不能审核通过的。
有工伤保险,一些工地为何还给工人买意外险?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至今,国内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已建立起包括工伤保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在内的安全生产险种体系;发挥着社会保险统筹与商业保险补充的重要保险保障作用。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商业险种。在工伤保险制度推广应用前,建工意外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领域承担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任务,1998年的《建筑法》曾正式将其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
3.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最大功能即是转移企业雇主的事故赔偿责任风险,同时对员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责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动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集合了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优势特点,一方面其保障作用更加全面显著,如安责险覆盖建设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类服务,以及其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另一方面安责险能够代替建企或实际承建人负责相应补偿赔偿,发挥分散用人风险作用。
从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再到目前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日益完善。但同时也越发考验着投保人对于不同险种的认知了解。实务中,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关专业保险知识,难以区别不同险种的保障特点,经常出现保险竞合与重复投保情形,导致不必要的法务纠纷。
一、不同安全生产险种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分析
不同安全生产险种间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情形分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
从性质上来说,工伤保险属于带有福利性质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工伤保险的特点包括:不具有商业属性,不涉及盈利性目的,其保障作用虽然包括“保障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工伤保险基金并非任何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同时,由于工伤保险保障属于基础性的社会保险保障,保障范围与保险效果都并不全面,由此才出现了商业保险补充。因此,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之间并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是一种不可代替、相互补充的关系。
2.建工意外险与安全责任险
在国内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中,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则属于财险项下的责任险业务,因此这里主要分析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的竞合重复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从保险标的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员工)的身体(伤残、伤亡保险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企业雇主)应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两者保险标的不同。
从保险性质来看
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同属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但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主要保障作用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建工意外险虽然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发展初期也发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包括法务判例中也认可其分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作用,但随着雇主责任险、安责险的出现,专业的安全责任险取代了其前述保障作用。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建工意外险,更多被认为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性待遇。
因此,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
3.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
雇主责任险是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责任险种,安责险是近年来在其基础上优化发展的全新责任险种,两者在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障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竞合与重复,如上文提及的保险标的,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保险标的同为企业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企业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将可能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同一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情形
用人单位通过多个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安全生产险种,一旦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将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如上文所述,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作为各类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中唯一的人身伤害保险,建工意外险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并不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受益人可以同时获得多份保险赔偿。
建工意外险,主要针对建筑人员因意外风险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相应“医疗费用补偿”或“伤残死亡赔偿金给付”,以商业保险形式为建筑人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从这里来看,建工意外险同时具有补偿型保险特点与给付型保险特点。
1.对于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型保险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也不能超出本身的损失费用。因此,实务中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2.对于伤残死亡赔偿
建工意外险保障项下的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具有给付型特点,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建工意外险的投保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保险受益人也可获得多份保险合同的累积赔付。
有工伤保险,一些工地为何还给工人买意外险?
工地的意外是非常常见的,工伤险保障的并不全面,加上投保的团队意外险才能更放心,现在团体险对于3.4类职业的工人最高也只能做到80万的身故,5.6类最高只能到50万了,即使这样,对于工地上危险系数较高的工人来说,还是不够,因为在工地打工的人基本都是农村出来,那么一个家庭中9的基本是一个劳动力,但凡是出现点死亡之类的情况,一个家庭就夸了,去年我的一个客户雇佣工人因为没有投保意外险,不慎高处坠落身故,客户只能自掏腰包赔付了151万,一分钱都不能少,少一分就去投诉,那么这个工地停工,公司资质吊销,公司停工检查,麻烦的很,所以投保保险对于工地的工人来说是好处,对于承保者来说也有好处。
有工伤保险,一些工地为何还给工人买意外险?
工伤属于社会保险法强制要求缴纳的,商业险是对工伤保险的种补充。
有工伤保险,一些工地为何还给工人买意外险?
主要是资质问题。
建筑工程公司如果走工伤保险的话,会影响他的施工资质,对接下来资质的审核会有一定影响,甚至会影响接下来承包工程,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在发生一些伤亡情况下一般都是会走商业保险,而非工伤保险,一是可以起到同样的补偿作用,二是也不会影响他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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