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将储户500元存款打成500万,储户在三天内挥霍完,责任在谁?怎么追回?

责任在储户。储户的这种行为,于情于理都不会站得住脚的。

不能因为某个人的疏忽,就耍无赖似的强占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尤其还花费。

在我们国家法律中这种行为明显属于“不当得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返还的具体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至少还有劳务管理费用可以留存,呵呵,比如去银行存款的车马费)。

如果储户将500万花费完了,没有钱还怎么办?会不会触犯《刑法》呢?

有这种可能。

依据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比如有人在公共场合丢了几十万元的现金,捡到的清洁工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交出当然没有问题,如果拒不交出那么就会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了。

当然在实际处理操作中会存在很大的争议,要不也不会有律师存在的必要了。第一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给个人账户错误打钱,属不属于代为保管呢?如果不属于代为保管,那么就不能构成侵占罪。

第二,如果花掉了。没有能力偿还,属不属于拒不交出的?如果不属于拒不交出,也够不上“侵占罪”。

我们法律责任是分为刑法和民法的,即使刑法免予起诉,在民法责任上,肯定个人要承担偿还的义务。

马来西亚华裔女学生花费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银行错误打款问题

2014年,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因系统错误,向马来西亚华裔女学生错误打款460万澳元。

导致这名女学生疯狂消费,最终2016年5月被警方逮捕时,已经花费了330万澳元(折合人民币1580万)。

最终结果也让人十分振奋,那就是经历了一年半的长期交涉中,法官最终判她无罪。

无罪是指刑法上的指控。

当然,这名女子仍然会面临西太平洋银行后续的民事责任诉讼,毕竟银行要追回这些资金。

综上所述

遇上天上掉馅饼的事儿,虽然可能花起来很舒畅,但是后续呢?陷入无休无止的麻烦中,为什么不平平淡淡的生活呢?可能年轻人会更冲动一些吧。但是,大多数人会诚实守信的。

银行职员将储户500元存款打成500万,储户在三天内挥霍完,责任在谁?怎么追回?

谢谢邀请!

银行存款由于银行职员的失误错将储户的500元存成500万元,也许很多人可能会说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其实我也认为不可能,毕竟不是把500打成5000,而是5000000元呢?可想而知这根本就不是“手一滑”多个0的问题。没有哪个银行工作人员会犯下如此愚蠢的错误。

但是,我们就假设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银行会怎么办呢?

说实话,现实中把1万元打成10万元的确实有过,其实就是系统里面多一个0,有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大意,或者手一抖多打一个0完全有可能。而您说的500打成5000000可是多出来4个0呢?呵呵,难道这不是有意为之,谁会信呢?

通常这种情况下,银行必定会在当天拢账时就可以发现,也一定会第一时间联系储户的,如果储户配合并将这个钱还给银行,则一切好说但要是拒绝,甚至失去联系以至于像题主所谓的“挥霍掉”,那就是犯罪行为。

在银行存款,多给客户的钱,该不该还银行?

银行不小心多打给储户的钱,千万不要以为是天上掉馅饼,认为这完全是银行自身失误造成的,跟自己并没有任何关系,既然钱打给自己的账户就应该属于自己。

更有甚者,还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归还银行。

但我要告诉你,虽然银行犯错在先,这个责任也由银行来承担,但多出来的钱本身还是银行的,并不是客户的,就算银行失误多打给你,那你也没有权利支配这笔钱。

如果客户把多打的钱挥霍掉,或者拒绝归还,那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这个多打的钱只要没有正当理由,那就根本不属于客户所有,是“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主体”,也就是说,应该积极配合银行把钱退回去。

但如像本题中客户挥霍掉,那就造成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量刑标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打多一个0的情况会发生,但要多出4个0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如果“有幸”真的发生了,千万别三天就挥霍掉,因为那根本就不属于你的钱,会犯法的。

银行职员将储户500元存款打成500万,储户在三天内挥霍完,责任在谁?怎么追回?

银行职员将储户500元存款打成500万,储户在三天内挥霍完,责任在谁?怎么追回?

500存款打成500万,被储户三天挥霍光,责任肯定在储户,没办法追回,只能诉诸法律,从纯粹法律角度讲,储户这属于不当得利,非法占用他人财产。因此,储户肯定犯法。问题在于储户能三天挥霍光500万,肯定是买房买车之类的大宗动产或者不动产,应该比较容易扣押其挥霍买入的资产,而一些诸如食品服装等估计扣押价值也不大了。

这个案例我更想说的是,储户的责任肯定是确定的,问题在于题主的这个案例不真实,可靠性低。假设,题主说500打成5000,可能性就比较大。

而我想说的是“离柜概不负责”这个事,在法律角度属于“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或者“单方得利”,属于无效条款,但是,为什么在我国,往往会在官司中银行胜诉?

比如,储户取现,离开银行后发现少一两百,或者有一两张假钞,都属于储户责任,因为“离柜概不负责”,排除事情真相比如少一两张或者有假钞的确难以认定事情以外,“离柜概不负责”的确属于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这个体现了我国的银行的强势和司法的偏向和不公平。

类似的事情比较多,比如,动车,明明是一样的钱,因为没票源,有的人只能买票却无座,却不按站票价格出售。明明是动车作为服务方,却按照类似银行的“格式条款”行事。

因此,面对题主的这个问题,我首先想说的不是500万挥霍光,因为事实是真实的可靠性太低,500打成5000是完全可能的,挥霍5000银行损失不大,扣款和起诉也容易,问题在于银行自己出错,既然“离柜概不负责”,凭什么储户要被追责,且一定是储户责任,这点,才是值得社会舆论重点关注和讨论的。

银行职员将储户500元存款打成500万,储户在三天内挥霍完,责任在谁?怎么追回?

责任在储户

虽然银行职员工作上失误,将储户500元打成500万元,也不是储户挥霍的理由。

做人要讲诚信。自己仅存500元,而变成了500万元,是500元的1万倍,不是一夜爆富,而是几分钟爆富。做为诚实人不能抓住别人的失误不放应该当面向银行职员提出,请求改正。

储户的行为,从民法角度上讲是不当得利。什么叫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此储户无缘无故多出4999500元,没有法律根据自己不知道吗?不是自己合法收入怎能挥霍呢?

储户因挥霍银行存款金额特别巨大,是否构成犯罪?先说什么罪名。

是金融诈骗吗?我逐条对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至二百条,似乎不够贴切。说他是不明财产来源罪吗?巜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予以追缴"。这条对这储户来说比较适用,因这4999500元是不明财产来源。但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此储户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能适用这条。

找遍巜刑法》没有"不当得利罪"。这几个罪名按这个储户头上都不合适。要说他挥霍了4999500元,还没犯罪,真便宜他了。

为此建议法学研究专家可否研究一下"不当得利罪","挥霍国家财产罪"。

此储户能够非法占有4999500元,3天内将其挥霍掉,与那位银行职员渎职有关。按照巜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记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巜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处刑。

现在银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越来越严密了,出现500元打成500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储户3天将其挥霍掉己不大可能。

如何追回此储户挥霍掉那500万?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对此储户的不当得利,受损失人即银行可以请求储户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该储户的不当得利视为债务,必须归还。

银行可向法院起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划拔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变卖其财产,直到那挥霍掉的500万,并偿还其利息,罚息。绝不能让占国家便宜的不法分子得逞。

银行职员将储户500元存款打成500万,储户在三天内挥霍完,责任在谁?怎么追回?

说起这事情,我在25年前在潮阳建行里,我也有过这样的事,当时我办好事去乡下帮妈冬天种油菜去,没发现卡上多了5000千,我存款5000千怎么卡上一万,当时卡上是用笔写的,银行没电脑也没摄像头。我晚上接到电话就跟对方说别急,我看一下卡如果有这事我明天一大早就过来退给银行这不属于我的钱,我一看卡真的5000写成10000对方急的很,我天亮我就拿着卡去银行,银行员工做事难免有错,大家都要有个体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