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工伤职工如果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具体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还是非常高的,比如山东省五级伤残医疗补助金高达22个月,就业补助金高达36个月,相应的标准是月均社会平均工资。两者合计是58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之后,相应待遇就会归零。

有的人就想,我等到退休之前一个月辞职,一下子可以得到这58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是不是会很划算呢?

当然不可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标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确定标准。

各省市确定的标准一般都是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开始逐步降低有关标准待遇,一般都是每减少一年降低20%。不过有的省市在退休前一年内解除劳动关系,规定支付相应补偿金标准的20%,有的省市规定支付10%,主要看该省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了。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工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不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受工伤的职工经伤残鉴定确认残疾后,在企业裁员或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企业一次性给予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受工伤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已不在具备劳动资格和能力享受的是退休金,所以,就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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