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如果乘客制止肇事乘客抢夺方向盘,算不算见义勇为?

这次重庆公交车坠江惨剧的原因已经查到了,因为乘客坐过站与司机发生口角,抢夺方向盘,互殴,造成车辆失控,发生坠江惨剧。经常网上报道有这种情况发生,严重威胁了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安全,那么这种行为算不算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呢?其他乘客制止抢夺方向盘的乘客,算不算见义勇为呢?如果在制服过程中,造成抢夺人负伤,如骨折了,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呢?

重庆公交车因乘客和司机发生殴斗事件坠江,一车15人,13人遇难,二人失踪。真的非常令人痛心。

本来是一个坐过站的很小事件,最终演变成这样一件令人心痛的事情,真的太不应该了。而且涉事乘客和司机这样的举动,涉嫌违反刑法,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嫌疑。

如果乘客制止这样的事件,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呢?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讲:首先,其他乘客如果采取激烈行动制止肇事乘客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乘客危害驾驶员驾驶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车人遇难的后果,涉事乘客确实涉嫌不法侵害,乘客采取一定的制止行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的,明显是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其他乘客及时对该名女乘客扇一耳光或者踢一脚制止她的行为,都是没有问题的。

事后这名女乘客,几乎可以被断定会被刑事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无限防卫权,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司机和乘客的行为,存在严重危害了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可能。比如发生的这件事情,没有制止的话,会导致一车人遇难,确实是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无限防卫权有待商榷了。

第二属不属于见义勇为呢?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严格定义。但是很多地方性法规都有了相应的明确规定,比如广东、重庆、江苏、辽宁、四川、浙江、江西等等都有地方性条例。具体内容差不多,但是表述方法很千差万别。

比如事件发生的重庆,2005 年《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

任一乘客,不具备制止纠纷的职责;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就是一车人的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是合适的,毕竟女乘客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这三项都符合。

可是问题在于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如果是车内乘客上前制止,不可能会发生车毁人亡的事情,也不会存在很多危险。也就不存在置个人安危于不顾了。

这就是值得商榷的地方了。

很希望能够当时有乘客及时制止这件事情,但是如果按照见义勇为条例这种情况,能被评定的概率很低。

确实我们的法律有滞后性,只能看结果,根据结果来判断事情的危害程度。比如枪杀希特勒,如果在希特勒刚出生的时候去杀了他,那就是人神共愤的杀害婴儿罪;但是如果在希特勒执掌纳粹德国,侵略各国的时候的时候击毙了他,那就是英雄。

知道大家有什么好的方法,能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这样可能性事件的定性。希望大家能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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