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江西婺源计生部门追缴2015年的二胎罚款,还回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明显反映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问题,不具备科学执法的素质。
依据我们国家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规定是不溯及既往。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取消了二胎罚款。这法律规定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有的人认为“以前该罚款的还要罚款”。但这就属于看头不看尾了。
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这实际上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则。
因为免交社会抚养费是对大家有利的,所以应当有利性溯及既往。
同样的例子也遇到过。2004年10月1日劳动监察条例实施后,规定了两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有效期。2005年10月,有部分职工去索要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社会保险费及工资等待遇。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
经职工起诉,劳动监察部门败诉。原因是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则。由于对职工有利,所有的劳动维权有效的起始日期,是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即使是1994年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劳动保障监察的追诉有效期仍然是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处罚的依据已经失效了。对2孩进行处罚的依据,从2016年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的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后,都没有规定对生育二孩的夫妇进行处罚的依据了。如果使用以前的法律规定,这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所处的时间,该法律已经失效。所以,依据失效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
如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提出,对以前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期间,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行为没有进行罚款的,要予以补罚。这样才能够有依据来进行处罚。但是很可惜没有。
不过大家也清楚,如果对以前偷生漏罚的人不再追究,可能会助长社会不法风气,以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可能感觉不公平。
由此可见,江西婺源的这次处罚,虽然一定程度上符合其自己的道理,但是并不合法。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计划生育只有条例,没有法律条款!现在是鼓励生育,国家已撒并了这个机构就应该终止此项罚款。不能上面政令下面自有对策!且以往什么“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该机构小金库,并没有真正抚养了谁。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记得《亮剑》26集被俘国军师长常乃超当了解放军陆军军事学院的教员后在课堂上说过的一句话:就像我的一个同仁曾经开玩笑说,国军的计划是由天才制定的,由蠢才实施的。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又是一起征收计划生育罚款的案例。
日前,有网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缴2015年的二孩罚款,称其“不顾政策大局”。9月14日,婺源县卫计委回应称追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而就在几个月前,河南柘城县开征三孩社会抚养费,一度引发舆论哗然。
一方面,关于鼓励生育二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甚至希望出台更多的鼓励措施,但却不容乐观。而且国家卫健委最新“三定”方案已经没有了计划生育的影子。
另一方面,少数地方仍然迷恋社会抚养费、计生罚款的巨大利益,屡出昏招,让人瞠目结舌。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其中反映了怎样的问题?
第一,说明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政策调整比较滞后,对于过去一些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与完善。
第二,虽然计划生育机构已经正在改革或取消,但是在少数地方或干部那里,计划生育的利益观念依然存在,显然是不顾大局与战略考虑,恐怕更多的考虑自身利益。
第三,少数地方可能面临经费困难,千方百计寻找可以收费的项目,实在令人堪忧。所以也就敢称自己是符合“法律规定”。
有鉴于此,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需要有一个权威的调整与说法,而不能任由少数地方胡来,而影响了社会的大局与预期。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我觉得政府罚得没错,对积极交罚款的人不公平,这些没交超生罚款往往是想不交的,像我们村15年生3胎的都没交罚款,上门十几次催交,他就是一直拖着过年交,三年了也没交一分钱,我支持政府对老赖,不讲试信的人严历处罚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独角兽观点:这种追缴虽然看起来有些不近乎人情,但是我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发帖质疑的网友肯定觉得冤,觉得既然已经放开二胎了,为什么还要追收之前超生二胎的罚款?而负责追收的卫计部门当然也觉得纳闷,你生二胎的时候,国家还没有放开二胎,既然你生的时候是不合法的,自然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
那到底谁说的有理呢?被追收的网友大概是觉得应该对其适用法律上的“有利追溯”,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对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乍一看起来,网友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均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各地一般规定,应用有利追溯原则,以往已经处理过的违法行为则不再改变。而以往没有处理过的违法行为则不再追究。网友的超生行为在当时应该已经被处理,只是罚款未缴纳。所以这种情况是不适用有利追溯的。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