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事件中,一些我国律师的观点和美国律师的观点相差很大,这是为什么?

2018年8月27日晚,昆山顺帆路震川路口发生宝马车追尾电动车,车主下车群殴电动车主。争执期间宝马司机拿出砍刀砍人,打斗过程中刀掉落,被电动车主反杀。 为什么我国律师在此事件中,仅仅靠一段视频就想当然的认定当事人是防卫过当?当黑社会分子跑向车辆时,又想当然的认为其对当事人的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思考黑社会分子会从车里拿出其他刀具,枪支,甚至可能上车后开车撞向当事人的情况?为什么我国律师很少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总是给不法侵害人找理由?

我们国家的律师习惯性的从砖家角度来解释,这样才能显示他的能耐。总是把各种可能先给你分析的头头是道,但如果叫他经历那样的情况,他很有可能吓尿。

不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不结合实际情况,这是砖家的通病。

看过美国一些报道,总是说美国警察打死黑人这样的情况。相关报道已很明确的指出,在警察要求你举起手来的时候,你一定要按警察的要求去做,事后你可以投诉他或者找律师维权。可是,如果你做出一些让警察误解的动作,让警察认为你是掏枪或者拿匕首,警察击毙你一点责任都没有。

其实从上述的案例明确告诉了我们,当我们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没有风险。

美国人认为是双手举起,趴在车门或者地上,这才叫没有危险。

中国律师认为的无危险定义却是这样,不管对方是几个人,他可能会对你造成什么危险,只要对方背对着你,对你产生不了危险,你就必须停止防卫行为。因为背对着你,与你有距离了,你已经没有危险了,防卫过当也就失效了。这是多么可笑的逻辑。

这个案子多数人是被律师的防卫过当误导了,结果不一定是防卫过当。因为刀是从车里拿出来的,纹身男又跑回车上,电车男子无法判定他是逃跑,还是拿刀或者拿枪,危险不一定解除,所以应该还属于正当防卫时间。

希望我们通过这一次的大家关注,能够让法律赋予我们居民更多的无限防卫权。特别是像一个有纹身的地痞流氓打我们,砍我们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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