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这句话有没有依据?

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的,这句话根本没有依据。但相对来说,我也能猜出原因来。

我们国家的保险目前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险,包含了我们国家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不是保险,呵呵。

另一种是商业保险,比如我们的财产保险、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等。

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了二三十年,首先建立的是养老保险,后面陆续建立了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基金。原先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都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

这些年来,各种制度确实变化很大。不过还是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比如嫌养老待遇比较低,灵活就业人员辛辛苦苦交费15年,退休待遇只有八九百元,比低保强一点。

医疗保险,设有起付线,很多药品服务没有在报销范围内,需要支付费用。得病住院明明宣传报销比例是90%以上,实际报销往往只有百分之五六十,很多人看不明白。

失业保险,自己辞职不算失业,很多人都很无奈。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也有很多地方让人诟病。

至于商业保险,参保容易理赔难,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的时候说的天花乱坠,真到理赔,这不能赔,那不能赔,保险费感觉白交了。

不过无论是什么样的理由,都无法否定我们的保险的巨大作用。

2017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67154亿元,基金支出合计57145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6614亿元,支出40424亿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解决了1亿多退休老人的养老问题。

其实,产生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还是我们没有理解透我们保险的含义,要么没有理解法律法规,要么没有读懂保险合同。

养老保险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医疗保险是基本保障、大病医保、医保救助三个层次。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也是有自己的法定条件,是比较严谨的。

在理赔商业保险的时候,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商业保险的内容。尤其是医疗保险的合理且必须支出,不要以为500万的保额想用什么就都可以,就跟医疗报销一样,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还是需要自费。

其实,随着我们国家时间的推移,大家对社保政策越来越熟悉,商业保险理财市场也越来越规范,那时候我们大家就会觉得我们的保险越来越像真的保险了。购买保险一定会履行保险条款,这一点大家不要忘记就行了。

“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这句话有没有依据?

不请自来。中国保险保不保险,数据来说话。

上图是2019年上半年,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理赔数据,可以看到保险理赔获赔率,最低的都超过了97%,理赔时间基本也只有2天左右,这样的保险难道还不保险吗?

那为什么会给大家保险不保险的概念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保险代理人的忽悠。的确存在这么一批人,把自己代理的保险吹的天花乱坠,夸保险理赔范围,到后面需要理赔了就出问题了。遇见这种人,一定要看清楚保险合同,不要听他的一面之词。而且这部分人还是少数,不能因为这部分人不行就抹黑保险。

2.不看清楚合同。在2017年的时候,笔者的一个亲戚就和笔者抱怨保险骗人。仔细听清楚了以后我帮她分析了一下,原来是她自己的问题,不是保险公司的问题。笔者这个亲戚有买意外伤害险,其实条款固定被狗咬能理赔,结果不幸在小区里被狗咬了,然后笔者的亲戚打完狂犬疫苗以后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公司拒赔了。保险合同中写明了国产药物可以报销,结果笔者亲戚用的是进口疫苗,保险公司拒赔完全是合理的。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看清楚保险合同,一切以保险合同为准。

综上所述,中国的保险还是保险的,只不过各种因素,导致人们对保险的偏见。

“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这句话有没有依据?

言外之意就是外国的保险比中国的更保险呗!

这个纯属误导,或者是不懂才会有这样的想法。

我国有着全世界最为严苛的保险监管体系,怎么就不保险了?

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2、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

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转让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四、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六、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额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法定公积金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是依法从公司的盈余中提取;二是由公司的资本增值及其他原因形成。公积金作为公司的附加资本,它的增加意味着公司资本的增加。因此,公积金建立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无亏损时,可以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信誉,发展公司的经营。

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交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况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救济;(二)、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指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八、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九、再保险机制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十、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购买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公司每年公布的理赔数据可以显示出保险公司还是蛮靠谱的。

2019年上半年,根据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理赔报告来看,出险客户的获赔率高达97%以上,理赔的平均时效为两天左右,也就是说100个客户中只有三个是没有获得理赔的。只不过是很多人对于那些理赔的觉得是理所当然,没有理赔的就罪该万死。

而且很多人愿意看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报道,然后拿着拒赔的报道和身边的人说保险不靠谱,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也是一种错误的宣传,如果真有人因为这个事情没有购买保险,当他真的出险的时候,埋怨的肯定是那个劝他不要买保险的人。

理赔服务是保险公司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服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不存在了,保单也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管,继续服务,最不济也是有银保监会出面接管,然后重组,但是保险合同是不受影响的,该理赔继续理赔,该偿付继续偿付。

如果有时间可以去看看新华人寿,中华联合,安邦的案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儿了。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有拒赔的情况出现?

1.业务员的销售误导

这种情况比较多,本来不保的,业务员承诺什么都管。本来需要告知的,业务员引导不做告知。本来没有医疗责任的,业务员告诉只要承保,理赔没有问题。

2.客户不懂保险理赔

一般客户报案以后,保险公司都会以短信或者电话的形式告知客户需要准备什么理赔资料。但是很多客户出现了资料遗漏现象,导致理赔案件不能顺利理赔。

3.购买产品不适合的

比较常见的就是认为购买了保险,就什么都管。购买了一个理财类的保险,发生疾病肯定是不赔偿的。购买的定期重疾没有身故责任,发生了身故肯定是不赔偿的。

4.未作如实告知导致合同无效的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不但要求保险公司遵守诚信原则,也要求客户遵守诚信原则,做如实告知。但是很多客户觉得一些疾病无关紧要,没有做告知。比较常见的就是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子宫肌瘤等等常见疾病,一般医生都说不发展就没事儿,殊不知,保险公司对于这些疾病是非常的敏感的,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没有做如实告知,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当然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老炮建议:如果可以的话,请购买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可以在人生逆境的时候让客户有另外一种选择。不要在人生危难的时候才想到,当初要是有一份保险该有多好啊。

“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这句话有没有依据?

"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这句话没依据!难道非中国的保险就是保险的?难道美国的保险就是保险的?2008年美国的保险公司AIG还不是差点倒掉,最后被拆分卖掉重组。

  1. 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就好像基金和股票等是金融产品一样。买股票不赚钱反而赔钱的一大把,难道说买股票就一定会赚钱;就算买风险水平比股票低的基金,也不见得一定会赚钱一定会不赔钱;我们在线下或网上市场买商品买东西还经常会买到假货呢。
  2. 买对了股票买对了时机,你的股票就赚钱;买对了保险买对了时机,你的保险就会保险;没有买对商品,那你可能买贵了可能买到了假货买到了次品;没有向正确的经理人买基金,没有买到正确的基金,没有在对的时机买卖基金,你亏的可能性很大。
  3. 要想买对保险,就要在买保险之前对自己情况进行分析:年龄层次,家庭阶段,事业阶段,职业情况,风险偏好等,自己打算什么时间退休,孩子大概什么时候上大学和创业。有些风险对你来说发生的机会偏大(重疾约72%),有的则偏小,有的一定发生(时间不一定造就伟人,但时间一定造就老人)。
  4. 保险公司要找资信好,偿付能力强,服务水平好的公司;保险产品要根据自己的收入和预算去选择。一般来说,保障范围越广,保障疾病越多,保障额度越高,保障期限越长的保险费用也越高;资金预算少却想来一个综合保障和高额保障,那是行不通的,如果保险业务员说可以的话,那是业务员说谎;保险便宜和贵是相对而言。
  5. 总而言之,你没有买社保就得不到社保的好处,没有买对医疗险到时生病了就没得报销,没有买重疾险保险公司就不给你给付和补偿金。种瓜得瓜,买豆得豆;你买的保险合同条款写的是什么,发生了约定的风险就赔你什么。不任中国或外国的保险公司都不可能让你买A赔B.
  6.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倒闭,只能转让,原合同依然有效。只要国家不破产,保险公司就不会倒闭。中国过去2千年都是最强最富的国家,现在中国正在复兴的路上,今后还可以继续保持复兴繁荣。所以中国的保险公司是最保险的,国家是再保险公司。欢迎你留言和评论。

“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这句话有没有依据?

#头号大赢家| 理财大赛第二季#

推荐阅读我的一篇文章《揭秘保险公司三道安全屏障》,原文如下:

日常工作中,

我几乎每天都要回答这样的问题:

“保险公司安全吗?”“这家小公司我没听说过,倒闭了怎么办?”“我交的钱,以后会不会不给我了?”

对于保险公司安全性的担忧,是萦绕在每个人心中的谜团,毕竟“保险都是骗人的”这种刻板印象,太太太深入人心了。所以,这篇文章,我想为大家梳理一下保险的安全机制,还保险一个清白,也让大家买的更安心。

(本文由“无险美好”公众号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严禁摘录/复述/截图/转载等任何形式的抄袭,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

保险公司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

保险公司不同于普通公司,它掌握着数亿家庭的钱,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国家有极其严格的要求:

《保险法》第68条: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第69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70条: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等。

说白了,这三条法律规定的意思就是:

1、你首先要非常有钱:至少先拿出2个亿来注册公司。

2、光有钱没用,还要有“后台”:背后的股东,必须超级有实力、有信誉,不是来保险业割韭菜的。

3、你还得会经营:要有健全的公司制度、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管,经营战略要有可行性。

所以,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非常难。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正佳人寿、福泰财险、福康人寿和中阿人寿等多家公司,都被银保监会拒之门外。极高的准入门槛,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是第一道安全屏障。

公司经营

监管三步走,确保安全性!

保险公司成立后,该如何安全经营?银保监会也有三大法宝

01

资金运用监管

2014年4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案,该《办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式、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保险资金不能用于:

● 不能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不能购买st股票

也就是说,一切高风险的投资,保险公司都不会做,其安全性远远高于其他投资机构。

02

偿付能力监管

2016年1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正式实施,这套监管标准,不仅与国际接轨,甚至超越了美国和欧洲的现行标准。

按照“偿二代”的要求,保险公司每个季度必须向社会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大于100%是最低要求

下图是2019年一季度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排名↓↓↓

偿付能力排名是动态的,每季度都会更新一次,我们看到有些公司的偿付能力达到了1000%以上,这是因为它是新开业的公司,所以并不是偿付能力越高越好,而是要综合近些年的排名情况,综合判断。

03

再保险机制

再保险,通俗点理解,就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会将自己承担的高风险保单,分给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比如一个500万保额的保单,保险公司可能自己承担100万保额,将另外400万保额分保给再保险公司。

这么做的目的是降低风险,特别是像911事件、天津港爆炸事件等,如果只有一家公司承保,那这家公司必定承担不起,所以这时候,再保险就非常有必要了。

《保险法》第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那再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就是这么较真儿~)这个问题,我也查阅了下数据,以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来说,2018年世界500强排行榜,它位列第120名,而阿里巴巴和腾讯这样“壕”出天际的公司,才仅仅位列第300名和331名...

私以为,再保险这种闷声发大财的主儿,还是值得信任的。

所以,资金运用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机制,这三大法宝,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是坚实的第二道安全屏障。

公司破产

宇宙不爆炸,保险公司不“破产”!

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国家,都是可以破产的,所以有些人说“保险公司永远不会破产”,这纯属夸大其词。但是,这句话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中国,保险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破产”。

《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一定会有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接盘,所以不用担心自己的保单失效了、没人管了、不能赔了。

而且,现实情况一般是,国家会指定国字号的非常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接手!你想想,你花了买白菜的价格,换来一个国字号的名头,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业内人事总开玩笑说:

“好希望我买的这家公司破产”

为了应对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银保监会还有两把利剑

01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100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救济。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比如2018年安邦保险被接管事件,安邦危机爆发后,银保监会迅速将安邦保险之前的39家股东,变更为两个国资背景企业,和一个保险保障基金,其中保险保障基金持股98.23%,为安邦增资608.04亿元。

截止2018年10月,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达1252亿元,曾将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安邦保险3家出现风险的公司,挽救于水火。

02

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所以说,保险公司并不存在实际性的“破产”,即使发生破产风险,也会有保险保障基金保证金,成为我们的第三道安全屏障。

银保监会

一只“神秘”的手,关系着你的钱袋子!

除了以上三道安全屏障外,我想再带大家认识一下,文中多次提到的“银保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因为大多数人,还不清楚这个神秘机构所拥有的巨大权利。

看这官网的长相,就不是一般人~我们都听说过国务院通过“一行三会”,管理整个金融市场。“一行”指的就是央行,“三会”指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8年4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统称为“银保监会”,所以今年我们看新闻,用的都是“银保监会”的名字。

它有多牛逼?说几个关键词,大家感受下: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正部级、维护金融稳定、与央行肩并肩、国务院的左右手

保险业的顶级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业的“天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是银保监会制定颁布的!

银行、保险,都是同一家监管机构在指挥。所以,如果你对银行的安全性狠放心,那么你对保险,也可以同样放心!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安全性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这句话有没有依据?

由于我的从业经历,很多保险业外的朋友经常来问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是不是我的保单就没法获得兑付了?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倒闭了我的保单咋办啊?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个问题:如何确保我的保险合同能按条款履行?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看保险业如何通过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来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1. 传统观点

众所周知,金融业是强监管行业,国家对保险业监管更是严上加严,我们经常看到P2P跑路,也有不少银行破产,偶尔也能看到私募基金跑路,但从来没见过国内有哪家保险公司跑路或破产的,这些都是得益于严格的外部监管。即使是美帝国主义,在美国保险集团(AIG)面临破产倒闭风险时,美国政府也是出手相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大家如果在互联网上搜索“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会出现大量的文章,标题通常是“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法律角度看保险公司安全性问题”等,文章内容大同小异,都是引用《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条款来告诉读者,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投保人不用担心。

好吧,不用搜索了,将“十大安全机制”列在下面,方便懒癌患者直接查看。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机制四: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制度

机制五: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制度

机制六:保险公司的公积金制度

机制七: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机制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机制九:保险公司的再保机制

机制十: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在我看来,上述十大机制中,有的其实是一个事情(例如机制二属于机制一),有的主要适用于产险公司(例如机制九),有的是用来凑数(例如机制六),简单的罗列只是在形式上让投保人感觉管得挺严,实际很难找出逻辑,不易从本质上理解。依我看保险法律法规主要是防范和管理保险合同的履约风险,那么我们就按照风险管理“事前防范、事中管理、事后应对”的思路来看外部监管如何运作。

2.外部监管

(1)事前防范

《保险法》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的第二章就对保险合同的方方面面做了规定,然后又对保险合同的签发方和参与方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三章“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股东资质、实缴资本、筹备要求、高管任职、部门安排、岗位设置、建章立制、机构设置等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签发方具备开展保险业务的能力和持续经营的基础。在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中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主体做了约束,以规范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参与方开办资质和经营行为。

(2)事中管理

《保险法》在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对整体保险业务经营做了规定,在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任务做了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基于《保险法》,发布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和通知文件,从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大方面对保险经营活动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偿付能力是威胁到保险合同正常履约的第一道防线,我国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监管体系,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较为合理准确的监督。

我国还按照《保险法》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险公司每销售一份保单,就需要缴纳一定的资金至保险保障基金,以供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

(3)事后应对

如果真的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突然下滑到资不抵债怎么办,《保险法》也给出了答案。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股东分红、资产购置、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增设分支机构、董监高薪酬、商业广告,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十大措施以恢复偿付能力水平。

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可能严重危及偿付能力的情形,保险监管机构可直接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直到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为止。在此过程中,可以动用前述保险保障基金注资保险公司作为过渡,恢复正常后再退出,历史上保险保障基金动用过三次,分别是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以及安邦集团,保险合同的履行并未受到影响。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破产清算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持续履行,目前为止还没发生过此类事件。

这里有一点必须要强调,如上所有的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障措施都是确保不损害保单持有人享有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益,对于非保证部分,通常不做硬性的保障,要特别注意。

3. 内部控制

除了外部监管外,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以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这个过程就是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限于篇幅,以下图示意,以后找时间再聊这块。

4. 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相信大家看了如上内容,对保险合同中保证利益的履约应该是非常放心啦,有的朋友可能仍在纠结如何选择保险公司。看公司大小吗?无所谓!看中资外资吗?无所谓!看隔壁老王吗?无所谓!看同事小赵吗?无所谓!那到底什么有所谓?我认为做到“四看”足矣,一看客户服务体验,二看稳健经营实力,三看风险管理能力,四看偿付能力水平

欲知详情,且听后续分解。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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