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失,公证书上有工作起始时间,但社保局不认可,怎么办?
公证部门怎么可能公正工作起始时间?他根据什么进行判断的?实际上鉴定工作起始时间或者劳动工龄,必须是劳动部门依据有关材料进行专业鉴定,也就是根据职工工档案进行鉴定。
司法公正是不可以解决工作时间这个问题的。
一般来说,我们职工档案丢失,只能找原始证明材料。比如常说的,知青上山下乡时间,都是在县级档案馆里存有档案。如果说县级档案馆相应档案资料丢失,如果没有其他的相应证明材料,基本上就不能认定相应视同缴费工作年限了。
对于老档案确实补办非常麻烦,很多一经丢失,无法补办,只能吃亏。所以我们的职工档案一定要存到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不要交由企业或自己随便携带。
对于实施社保缴费以来,相应的社保缴费档案记录,一般都存在就业或者社保部门,我们可以根据单位的相应交费记录在社保部门查找原始档案,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
如果是近年来实施电脑系统办公之后,我们多数的档案都录入了电脑系统,非常好查找,也容易补办。
而且一些地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取消了灵活就业参保时间的需要审核职工档案的规定。因为本身个体工商户的并没有具体的就业信息材料,形成的相应代扣代缴协议书,顶多算作有价值的材料。而且是有专门的社保指定机构代扣代缴,因此也是都是有保障的。
未来的档案作用,将是以各个单位留存的业务档案和生成的电子档案为准,纸质档案会逐步退出社会的舞台。不过对于过去参加工作的人员还是需要,档案材料作为补充证明的。
档案丢失,公证书上有工作起始时间,但社保局不认可,怎么办?
只有自己找有效材料再申请法律援助。公证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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