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在岗公办教师,若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退休时以什么为准?
其实1999年劳动部在关于制止和纠正企业职工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如果职工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相同的话,要以职工档案年龄为准,并不是说任意选择的。
但是这个文件执行确实有争议。本身文件虽然说,使用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但实际上还是以职工档案记载的最早出生年龄为准。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区是以最早档案为准,有的地区是以最早就业档案为准,也就是说劳动招用手续。而且职工档案涂改后,无法认定出生年月的,一般会向后延,可以确定出生年月的最早的档案为准。由于一些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就提供了可操作性。
另外关于文件地位的问题。因为我们的身份证使用是以我们的身份证法确定的地位,影响要比劳动部门的规章制度地位要高得多。按理说应当以身份证的信息为准,是最合适的。
实际上90年代我们的社保系统还不是很完善,尤其是工龄认定,主要是以纸质档案材料为准。随着现在信息化电子化的不断发展,大家都行使的是一张身份证,走天下。希望未来国家能够规范规定,可以凭借职工档案和身份证任意选一,作为退休年龄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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